【顏丹】 「合同工、臨時工被調離」說明了甚麼?

【大紀元2013年12月01日訊】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此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披露,(中共官方)將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全面清理,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法工作,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行政執法崗位。袁曙宏還指出,這項官方決策得以出台的動因在於「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範造成」。而這裡所指的「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範」的違規者被官方定為執法機關中一些沒有正規編製,在執法過程中有「越界」、「越權」現象的「協管員」。

很顯然,中共官方此舉高調「處置」行政執法機關中的「合同工」、「臨時工」目地就在於向社會宣稱,違法違規與主流體制和官方本身無關,而是機構中的「害群之馬」所為。通過這一動作,中共儼然將自己包裝成對手下的一切行徑毫不知情,發現之後便立即秉公辦理,絕不徇私枉法的好領導、好上級。一方面,中共在過往發生的眾多暴力執法的事件中,將自身的責任摘得一乾二淨,將輿論的矛頭指向「合同工」和「臨時工」;另一方面,看似當機立斷、頗有懲處之意的「調離」為自身樹立起了「執法必嚴」的偉岸形象,堵住了社會予以譴責的悠悠之口。

然而,中共此次拿執法機構中的「合同工」、「臨時工」開刀,是否就真的意味著暴力執法屢見不鮮的案例與中共無關呢?我們只從官方文件所提及的「征地拆遷、城市管理、環境保護」這三類執法問題突出的領域中就能找到答案。

在中國,土地國有的霸權制度以及政府靠土地、房產暴斂財富的事實就已經決定了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所要遭遇的一系列不可調和的官民糾紛。農民的天職就是在賴以生存的土地上釀造著「民以食為天」的基本供給,城鎮裡的百姓實現著安居樂業的前提便是「居者有其屋」,而這兩種完全遵從人類社會天性自然的生存法則與權利卻被中共官方一廂情願的牟利需求所肆意的踐踏和剝奪。為了倒賣田地,中共政府根本不在乎農民離開土地將要如何存活;為了從房產商的戶頭源源不斷的獲取巨額暴利,中共政府也根本不在乎被拆遷的居民是否仍能找到一片遮風擋雨的屋瓦。只要自身的財路不被阻擋,犧牲民眾的利益便是在所不惜。因此,在暴力強拆的惡劣事件中,執法隊伍中的合同工、臨時工不過是充當了打手,掙了一份「打手」的錢。拆遷成功之後,更大利益份額的所得者並不是這些打手,而是下令執行暴力強拆的官方政府。可見,合同工、臨時工能夠加入執法隊伍以及「不達目地不罷休」的工作態度都是在中共官方的授意後才得以實現的。

而城市管理的執法過程便更是完全遵循上述這種至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制度而一以貫之。那些強制沒收攤販財物、群毆小攤販的城管人員,即使是編制外的合同工或者臨時工,也不能說明他們的行為只是出於個人意願或是一時興起。當他們身著制服,以執法人員的身份出現在街頭巷尾,對路邊攤販進行指手畫腳的命令時,他們就應該對其有代表性的官方行為負責。何況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在履行某項法律法規,就絕不可能與執法機構本身毫無瓜葛。若官方真的承認,自身委派的合同工、臨時工在執法過程中行為失當,那麼官方就應首先對自身的管教不嚴進行檢討和反思,而不是一味的將責任推卸給連正式編製和合同都沒有的臨時工。

環境保護方面就無所謂正式工與合同工了。在中國各地爆發的對政府建立的污染項目進行抗議的事件中,根本就不存在合同工、臨時工的問題。立項的決策人不可能是合同工,項目的執行方不可能是合同工,項目最終的利益所得者更不可能是合同工或者臨時工。明知充斥著化學製劑的工廠、企業所排放的廢氣、廢水將對當地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危害和損失,為了一己私利,官方視而不見、充耳不聞,不顧民意的抗議之聲,打造了一座又一座貽害百姓以及子孫後代的污染工程。在種種激烈的官民糾紛中,老百姓們只會找能做主的「大頭」問責,誰又會跟某個不知箇中情由的合同工或臨時工理論呢?

可見,「中共」這個所謂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頂不住輿論壓力就拿合同工、臨時工來說事的舉動顯得多麼孬種和幼稚。他既想佔盡便宜,獨享利益,又沒有一人做事一人當的勇氣和魄力,而且還要毫無人性的找出幾個墊背的和幾隻「替罪羔羊」來「梟首示眾」,為其罪行揹負罵名、受盡責罰。或許中共在嚐盡千夫所指的今天,已經發現曾經的霸氣與張狂只能招致更多的嫌惡和唾棄,而夾著尾巴做人,耍耍無賴才能為自己爭取一線生機。由此我們也盡可看出,中共對「亡黨」的恐懼非同一般。對於這樣一個在搖搖欲墜中極度恐慌的政黨,我們又能對他報以甚麼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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