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0月02日訊】早晨打開鳳凰網瀏覽看到一個很不一樣的題目《中國駐伊朗大使館極刑國慶招待會》,該視頻標出的時間是2013-10-1 05:35:00 時長 02:20 播出數:9060
我看了真是嚇一跳,這「兩高解釋」剛剛出台,鳳凰網就敢造謠了?500次就夠判刑,這9060次得判決多麼重的刑罰啊!又仔細的斟酌一下,我覺得自己的判斷有誤,這不是造謠,這是天機洩漏示警世人:中共這個邪惡體制罪惡纍纍,當判極刑。今天是瀋陽小販夏俊峰被中共體制故意殺害的第七天,民間稱頭七祭日,也是他出殯的日子,他的冤屈使蒼天動容,這是老天爺還給他的公道。我看中共是不敢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造謠」責任了,一定會解釋為編輯錯誤,聲明更正。這個標題如果是出自大V們之手,那一定是不一樣的待遇。
其實,小販夏俊峰真是死的冤。
誰是故意殺人犯?就是那些故意殺害夏俊峰的法官們。他們為了維護公權力、為了欺壓弱勢群體而故意殺害了維護自己生存權利的小販。他們根本就沒有依法複合該案。該案的事實非常清楚:
其一、當事人夏俊峰在事發前沒有犯罪動機、沒有犯罪預謀、沒有犯罪準備、沒有選定針對的對象等等主觀上的故意,事發時是在擺攤做生意,而那些法官們卻把這些故意捏造成事發中的「故意」;
其二、城管執法的公務行為是不允許使用暴力的,凡是以執法為名使用暴力的都應該屬於個人行為、個人行為涉嫌犯罪的適用刑法中的約束,夏俊峰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人身安全抗擊犯罪、依法自衛是合法的;
其三、夏俊峰被暴力脅迫到城管辦公處是有目擊證人的,城管人員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其四、案發後,夏俊峰是主動投案自首的,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其五、夏俊峰是在受到多人暴力侵害的明顯弱勢的情況下使用極端 行為反抗的,屬於本能的自我保護,這不能解釋為「故意」,人的求生本能是先天的、是與人體的新陳代謝規律相一致的,法律是不能約束本能的,這是基本人權。在夏俊峰處於多人暴力侵害的明顯弱勢情況下,其本能的極端防衛行為不是防衛過當,而是有效防衛。相反,如果是一對一的勢均力敵,極端防衛就涉嫌防衛過當。因此,夏俊峰是無罪的。
其六、法院說夏俊峰被打沒有旁證是明顯違反司法舉證程序的,涉嫌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隱瞞證據,涉嫌故意對被告人作出明顯不利的枉法判決。眾所周知,該案件的現場是城管辦公處,是政府部門的行政機關,夏俊峰是被城管人員強迫到那裏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司法案件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應該根據夏俊峰的口供要求該行政執法機關舉證,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提供客觀有力的客觀證據,而不是其內部人員的口頭證據,客觀證據是指錄音、錄像和非利益關係的第三人證言等等。對方拿不出證據否定夏俊峰的證言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根據以上這六點,我說中共的那些法官就是一群法盲,他們殺害夏俊峰的一切所謂事實完全是涉嫌故意捏造,完全是涉嫌故意偏袒公權力、是涉嫌故意執法不公。他們的行為涉嫌利用法律名義枉法裁判、並且涉嫌造成了夏俊峰死亡的故意,他們應當負刑事責任,夏俊峰的家屬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司法復議。
我看:既然天意已經通過鳳凰網這個媒體之言傳達了判處「國殤日」極刑,我覺得那就判處了中共的極刑,那些幹壞事的法官也必須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這真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數,善惡有報,天道公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