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副行長吸金60億判7年 4大懸疑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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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15日訊】最近,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的女副行長馬益江因非法集資63.9億元被判7年,而受害人的資金尚5.38余億元無法兌付,案發後鄭州浦發銀行迅速與馬益江切割關係。有陸媒揭當地有關部門仍然無法向公眾交代案件背後的四大懸疑。

女副行長高息集資63.9億余元

曾經任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的女副行長馬益江信譽度極高,其負責的貸款業務業績一直居於鄭州浦發銀行各支行之首。在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先後有69個集資戶在高息(月息2分到6分)的誘惑下,將資金投給馬益江,累計金額達63.9億余元。

根據法院文書認定與受害人反映,從2009年上半年開始,身為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女副行長的馬益江結識了魯泊麟,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魯,身份為河南省德麒投資有限公司等相關公司的負責人。

二人結識後,為了魯泊麟經營與投資過程中用款方便,馬益江向社會吸收資金,將所吸收的資金轉給魯泊麟用於投資經營,魯泊麟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並支付高息。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一份監察機關內部文件顯示,馬益江案具體的資金搬運路徑是:存款戶經馬益江介紹,把款項存到其父馬老群賬戶後,馬益江將馬老群賬戶的資金轉到魯泊麟賬戶,魯泊麟根據收到的存款,轉利息款到自己旗下的谷爽賬戶,再由谷爽將利息款轉到馬益江之母丁愛仙賬戶,馬益江從丁愛仙賬戶中,將利息付給存款戶。

後來由於資金鏈斷裂,在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被受害人扭送至司法機關。當天,馬益江夥同他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監視居住,2012年5月29日被正式逮捕。

馬益江案涉直接受害人56人,還有接受客戶理財資金的7~8家擔保公司,間接受害人達到500餘名。

2013年1月9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2013年4月23日,金水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第一被告人馬益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魯泊麟則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二人隨即以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而同樣是被當局認定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只有7億多元人民幣的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2009年一審就被判處死刑。後因中國法律界人士和民眾的強烈反對,「經濟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等呼聲高漲。直至2012年5月21日,經浙江省高院重審後,改判死緩。

而據知情人士介紹,馬益江父親馬老群系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賠償委員會主任職位上退休,在鄭州當地極有影響力。

陸媒提4懸疑 當局莫諱如深

一審後,2013年5月,大陸媒體《法人》以《中原非法集資第一案懸疑》為題,報導了此案的諸多疑點,再度引起社會的關注。

2013年4月中旬和9月中旬,《法人》記者兩次赴河南鄭州調查此事,始終無法撥開重重迷霧,隨著調查的深入,案件背後的四大疑惑浮出水面。

疑惑一:魯泊麟投資房地產等不賺反虧由受害人買單

受害人指出,這些年河南鄭州等地投資房地產的商人賺得盆滿缽滿,而非法所籌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工程等相關項目卻不但不賺錢,反而虧得一敗塗地,以至於出現5.38余億元的巨額虧空,巨額資金到底流到哪裏去了?

疑惑二:魯泊麟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為何還能違法轉移資產?

據受害人向《法人》記者披露,馬益江在被群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的2011年10月21日當天,馬委託其父通過信電形式向司法機關投案。蹊蹺的是馬益江投案與扭送的時間太巧合,投案背後是否意味著馬益江已經對相關資產進行非法處理,然後準備從容投案;而受害人認為,就在馬益江與魯泊麟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還明目張膽地大額度轉移資產。

魯泊麟處於刑事強制措施過程中,卻依然能夠大搖大擺地惡意轉移資產,是誰放任他從事這一系列的違法行為?

而且,根據魯泊麟在2012年4月份的一份匯報顯示,他已還款4,800萬元給5人。受害人質疑,4,800萬元為何不是按比例還給53名直接受害人,而是僅還了5人,這5人究竟又是哪些人?

受害人還指出,多次提出及時兌付受侵害財產,卻遭到辦案機關的拒絕。

疑惑三:多部門拒絕採訪

2013年4月中旬,《法人》記者赴河南鄭州調查此事,意外被相關部門拒絕採訪。

9月中旬,在馬益江、魯泊麟案件一審判決後,《法人》記者再赴河南鄭州調查此事,所有相關政府部門:鄭州市金水區法院,鄭州市中級法院,河南省銀監局,鄭州市公安局以及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都以千奇百怪的理由拒絕採訪。

例如: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新聞科值班人員在一審時拒絕記者的理由是「案件正在審理中」;一審判決後,其拒絕媒體採訪的理由是:「案卷已經移送到二審法院,辦案法官記得不是很清楚了,」因此不便於接受採訪。

鄭州市中級法院的新聞處工作人員則告訴記者,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不便於接受採訪,對記者「不問實體審判,只瞭解贓物、贓款是否隨案卷移轉的程序性問題」拒絕回答。

河南省銀監局值班人員經請示上級領導後,給記者的答覆是:「專門接待媒體的兩位工作人員都培訓去了,只有他們才能接待媒體記者的來訪,他們不在,這項工作就停頓下來了。」

而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值班人員告訴記者:市裡面有規定,公安局接受採訪必須經得市委宣傳部同意,否則不能接受採訪。

在《法人》記者離去後,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相關負責人在電話中告訴記者:「該案是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公、檢、法共同辦的案件,有甚麼問題只能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回答。」

隨後,記者來到鄭州市委宣傳部,值班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沒有聽說過這個機構。

疑惑四:臨時機構竟染能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

根據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的答覆:「該案是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公、檢、法共同辦的案件,有甚麼問題只能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回答。」那麼,這個背後令所有單位三緘其口的,是否就可以推定為「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呢?

但《法人》記者意外獲悉,該機構是由鄭州市政府臨時組成,令人不解的是,由市政府臨時組成的機構,竟然「協調公、檢、法共同辦案」,並「有甚麼問題只能由鄭州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回答」,可見該機構的權力之大、霸氣之足。

(責任編輯:紀敬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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