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受歡迎在常人眼中算是一種對於「優秀人才」的肯定,有些人一丟出履歷找工作就能獲得多家公司的錄取通知,但陳品瑞律師(Victoria Chen, J.D.)表示,雖然被大公司錄取的感覺有點像是與其它人一起競爭獲得獎項的過程 ,但實質上與參加競賽相比仍是大不相同,且重點仍需回歸到傑出人才移民類別(EB1A)法規中的十項標準條件,申請人不得擅自擴大解釋或曲解立法用意,畢竟此移民類別需要的是金字塔頂端的傑出人才,而非「找工作高手」。
有些申請人或許覺得這樣可以顯出自己是「炙手可熱」的優秀人才,因此在自己的申請案中強調自己同時拿到許多知名大公司的工作邀約,顯示自己的能力在這些國際級大公司、知名大學中是倍受肯定的,陳律師強調,在申請傑出人才移民類時,要注意法規的要求,不可自以為是的拿一般的標準、條件來套用,這樣是行不通的。傑出人才需要獲得等同國家級、國際級獎項或是在國家級的媒體中獲得盛譽,被許多公司錄取不在標準之內,因此無法被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視為證明傑出人才要項之一。
陳律師也舉出一個案例供大家參考,一名研究員希望透過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獲得綠卡繼續留在美國生活,但他的研究項目尚未有重大成果,因此他的申請策略是將他的錄取通知放在申請案中,希望能獲得審核官員青睞。雖然他擁有博士學位 ,且研究能力獲得許多大學及知名實驗室的肯定,因此連知名的柏克來大學、美國政府國家級實驗機構都發出錄用通知,希望能挻攬申請人加入他們的研究團隊。但審核官員表示,這些機構明顯在其專業領域中都有祟高的聲譽及名望,但不表示只要是柏 克來大學的研究員都符合傑出人才移民類別的標準,美國移民局審核的是申請人本身的傑出能力,審核並非針對其工作機構、場所。
雖然申請人也繳交了一些他出版的學術論文,但審核官員表示這些出版品並非發表在頂級的期刊、學術界主要媒體,其中一篇是在全國性組織「美國博士後研究大學聯合會」的期刊上發現,看似「全國性」的組織,但在其組織章呈中可發現只要是博士後 研究員都可在其刊物上發表,且特別註明「此刊物是作為未來全職研究的『基礎』發表刊物」,因此無法視為「傑出人士」的證明。此案申請人沒有針對法規中的十項規定提出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因而最終遭到美國移民局拒絕此案。
雖然在各行各業當中有五花八門的技能,但並非每項技能、才藝都可被法規視為傑出優秀人才,陳律師表示以此案為例,「找工作的高手」並不在傑出之列,這是申 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唯有以法規本身為出發點,才有機會獲得審核通過拿到綠卡。如有任何關於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職業移民的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陳品瑞美國移民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陳律師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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