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決非法持槍最低刑期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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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06日訊】 素里省法院一名近日作出裁決,對非法持槍人士判處最低3年刑期違反憲法。
  
週四,里省法院法官James Bahen就一素裡里男子非法持槍案進行審理。2010年11月,29歲的電工謝克(Glenn Marley Sheck) 在素里一餐廳外被發現攜帶一支裝有子彈的Glock-9毫米半自動手槍,警方將其逮捕。
  
謝克的律師在法庭上對非法持槍者判罰最低3年刑期的法例提出質疑,巴亨最終接納律師的意見,裁定該項法例違反人權憲章。不過法官並不排除對謝克進行判罰,並給本案檢控官一次機會來審核該項法例會否令謝克的人權受到侵犯。
  
法官Bahen認為根據法律,對不太嚴重的罪行最高判罰為1年,而嚴重的,可提起公訴的案件,例如入室搶劫、偷盜5000元以上財產、性侵或謀殺,最低刑期為3年,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引發爭議。法官認為,如果對謝克判處3年刑期將過於嚴厲,違反人權憲章。
  
根據聯邦政府2008年修改的《刑法》第95節,對非法持槍罪名成立的罪犯處以最低3年刑期。
  
謝克的辯護律師說,該案件的審理已經改期。◇

責任編輯:何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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