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更改法文名字後如何恢復原中文姓名?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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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29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tvsmo.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在加入法國籍時,選了一個法文姓名,原來的中國姓名就沒有再用。 但最近回中國辦理退休手續時,發現使用法文姓名很不方便,想再改回原來的姓名。請問應該辦理哪些手續?

答:法國法律規定,擁有法籍的成年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均可要求改變姓名。例如:
– 發音困難或有貶義的姓名
– 外國姓名
– 著名人物的姓名
– 已經消亡的姓名
– 易與其它名稱混淆的姓名

另外,針對未成年人改變姓名的情況有如下要求:
A )13歲以下的子女可隨父母改變姓名,改變未成年人的姓名應徵求得到監護人(父母)的同意或法官准許。

B)改變超過13歲的未成年人的姓名還應得到其本人的同意。

申請改變姓名的手續如下:
– 向司法部或大審法院的檢察官提交更改姓名的申請。
– 在憲報(Journal Officiel)和當事人居住地的法律告示報上公佈更改姓名事宜。

該公告應註明:
– 出生證上記載的民事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地點和日期 。
– 住址。
– 更改後的姓名。
– 子女姓名是否隨父母更改。
注意:身居國外的當事人無需履行上述公告義務。

每個申請還應分別向司法部或大審法院檢察官提供以下文件:
– 刊登在法律告示報和憲報上的更改姓名啟示。
– 申請人及隨之更改姓名的未成年人的出生證。
– 法國國籍證明。
– 13歲以上子女同意更改姓名的書面聲明。
– 司法部針對成年人出具的無犯罪證明(Bulletin n°3 du Casier Judiciaire)。
– 變更姓名的申請書,理由和相關證據。
– 未成年人監護者或法官同意更改姓名的書面准許。

當事人提交完整文件以後的相關程序為:
– 司法部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可要求當地大審法院實施調查或徵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見。
– 獲得批准的申請將由總理和司法部長簽署法令,並在憲報上發表。
– 大審法院檢察官或法國駐外領館會把刊載在該法令的憲報寄給申請人。
– 在申請被拒絕的情況下,大審法院檢察官或使領館應將拒絕信寄給申請人。拒絕信應闡明理由。
– 被拒者如有新的理由可向主管機構提出行政復議或在兩個月內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起訴。
– 對更改姓名提出異議者可在法令公佈前向司法部民事司闡明理由。
– 在法令公佈後,異議者可在兩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起訴。
– 在無異議或者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申請人可前往最高行政法院糾紛處開具無異議證明,並據此要求檢察官改正相關的民事文件記錄,如出生證,結婚證,身份證和護照等等。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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