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逃亡難民進行庇護是保護人權的重要組成部份。根據《聯合國難民公約》以及歐盟的相關協議和本國的相關法律,瑞典將對申請庇護人逐個檢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足夠的理由證明自己可能會受到迫害,瑞典可以提供難民保護。
難民保護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信息:
姓名
國籍
宗教或政治信仰
性別
性取向
或特定社會群體成員的證明。
輔助性保護申請人條件:
瑞典將對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審查,如果申請難民標準不符合《聯合國難民公約》,瑞典可以根據歐盟規則進行「輔助性保護」,或者根據瑞典的法律給予「其他類型保護」。
在他國被判處死刑
受到非人道的身體酷刑和人格侮辱
作為平民受到武裝衝突的威脅
其他類型保護申請人條件:
現居瑞典,且難民的本國發生武裝衝突或嚴重衝突
一定條件的虐待和迫害
因難民本國出現嚴重自然災害而無法返回
特殊處理情況:
當申請者無法通過難民標準,但又在瑞典本土出現及其特殊狀況,如出現非常嚴重的健康問題。瑞典當局僅給予居住許可,但不能提供保護措施。
通過了難民保護、輔助性保護、其他類型保護、和特殊處理情況的申請人,瑞典都可以提供永久居住證,一般情況下,這個權限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極其特殊情況下也保證其有效期為一年。
同時,根據都柏林協議,申請人無權選擇由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冰島、瑞士等)中的
哪一國來處理其案件,瑞典移民委員會也會在難民申請庇護後,確定是是否該由瑞典受理
該申請。
兒童庇護申請:
移民法表示入境事務處應特別考慮兒童的申請。庇護申請中的所有兒童都有權傾聽和發言;同時應審查兒童相比他們的父母,另有甚麼其他尋求庇護的原因;並儘可能多的提供給審核官關於兒童年齡、健康狀況以及其他尋求庇護的理由。如果沒有父母在瑞典,兒童有權在調查期間有律師或者監護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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