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1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文龍韓國首爾報導)韓國大法院(最高法院)16日對吳原春殺人碎屍案做出最終判決,吳元春被判處無期徒刑、公開個人信息10年、佩戴電子腳銬30年。
吳原春來自中國朝鮮族,去年4月1日晚,吳原春在回家的途中,故意與路過的韓國女青年郭某(28歲)相撞,並把對方挾持到自己的住處強姦未遂後,將郭某殺害並肢解。
吳原春將受害人肢解成360多塊,其手段之殘忍轟動整個韓國,這起惡性案件對在韓華人群體一度造成很大傷害。
吳元春曾在一審法院被判處死刑,但在二審中被改判至無期徒刑。
案發經過:
據警方調查,2012年4月1日晚22時許,吳原春在家裏喝得酩酊大醉之後出外倒垃圾,起了想要強暴女性的念頭,他藏在家門口的一支電線桿後等待獵物。這時,28歲的韓國女孩郭某路過此處,吳原春撲向郭某,並把她挾持至自己的出租屋內試圖強暴。
據報警資料顯示,受害者在被綁架之初,趁吳原春外出的空檔用手機撥打「112」報警電話,報告了自己所處的具體位置,並且在長達數分鐘的通話中,受害人發出了驚恐萬狀的呼救及慘叫聲。
接到上述呼救信息後,韓國警方並未引起重視,呼叫中心的當值警員依然判斷是熟人或夫妻爭執。警方也未及時派出得力的搜救人員。直至次日凌晨,吳某對該女孩強暴後殺人碎屍。
韓國輿論嚴厲指責警方對該案件反應遲緩,搜查不力,因此錯過了救援被害人的時機。警察廳長趙顯五引咎辭職,另有十餘名警員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
(責任編輯: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