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天宇:分析「停止使用勞教制度」背後的深層因素

孟天宇

【大紀元2013年01月10日訊】2013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宣佈「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同日,習近平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發表講話,宣稱政法工作要順應人民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權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和過硬隊伍建設,再一次提到「憲政夢」。

有學者認為,習近平高調談法治,並強調憲法的基礎地位的同時,提出廢除勞教制,是因為勞教制度正是中共一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違憲」行政法規。如不採取行動,所有有關的「法治建設」都將無效。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勞動教養體制」是上世紀五十年代,從前蘇聯引進,在中共中央發動的「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運動」中逐步建立起來的。勞教的對象,當初是以所謂「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即「地富反壞」的家屬和右派為主。因不夠判刑標準,即一些未違反憲法國家法律的一群與所謂「反革命分子」有關的人員。把他們集中起來,為國家做工,並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改造。

「勞動教養制度」建立僅一年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百多處,全國勞教人員也很快被收容近百萬。並且收容的範圍和收容的對象也很快擴大。凡是沒有違反憲法國家法律,不夠判刑條件,但卻觸犯了中共黨利益的人員,例如異議人士,上訪人士都被作為勞教對象,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未經法律審判程序的情況下,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因此,「勞教制度」從最初的建立,就是為黨的專制體制服務的無法無天的,好比黨內私刑一般的黑暗制度。

「勞教制」的黑暗,在中共自己的文件中,都可見一斑。1961年,即大躍進運動末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承認:「擴大了收容範圍和收容對象,錯收了一批不夠勞動教養的人。在管理上和勞改犯等同了起來。生活管理和勞動生產上搞了一些超體力勞動,造成了勞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嚴重現象。」

1979年之前,「勞教」沒有設定期限,很多人最長勞教時間甚至長達20多年。1979年中共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達1-3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也就是最長4年。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出現反覆勞教。也就是勞教到期的人員可以無限次數再被勞教。

由此可見,在中共治下的中國公民,在沒有犯法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可以被等同犯人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直至生命終結。

就是這樣一個違法的黑監獄一般的制度,在中國大陸堂而皇之地實行了半個多世紀後,終於出現了批評反對的聲音。

國內一些學者認為,「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的處罰種類中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裡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裡的「程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

由此看來,且不說被勞教對象是否犯法,僅是勞教制度本身已是一個違法機構。

近年來,社會上開始流傳「勞教不廢,法制空談」的觀念,稱「勞教制」是中國實行法治建設的最大障礙之一。廢除勞教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是,「勞教制度」實行多年,早已形成從上到下一整套的體系,其中參雜著各方利益。要想廢除勞教制,必定會受到來自公安政法及地方各方面阻力。因為勞教制是這些部門法外排除異己,處置中共認為對黨不利的人員因素的最方便手段——不通過司法,不必在社會上曝光,就能無限制地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時撈取黑錢。

其實,勞教制從多年前即提出改革,並非最近才開始動作。

2008年12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提出「關於制定勞動教養法的議案1件。按照將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的要求,擬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法制工作委員會已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多次交換意見,還在進一步研究。」

只是這個法令到如今還未完成,有專家稱「連成型的法律草案都還沒有形成」。其原因是,「草案存在著爭議,最大的一點就是勞教決定由誰來作出,勞教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除了必須通過法律設定之外,要由司法機關來決定,不能讓行政機關決定,現有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和審批委員會不能算是司法機關。由於這一核心問題難以達成一致,草案就擱置了。」

「因為針對勞教的立法要進行權力再分配,而每個地方政府都希望保留這個他們認為威懾力和效率都非常高的管制手段。誰也不願交出手中的權力。」

從以上可以看出,中共所提出的「勞動教養制度改革」或「停止使用勞動教養制度」等,只是打算給明顯違憲的「勞教制」一個合法的外衣,或者換一個名稱,即所謂換湯不換藥的做法。

如果習近平真要改革,下定決心廢除勞教制,那麼不僅今後不能繼續實行換個名稱的「類勞教制」,還得清理目前被勞教人員的案件,還無罪的人們一個清白,才算是真正的廢除勞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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