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輕判 「七·一」示威者促撤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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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另外5人於去年「七·一」遊行後佔據中環部份馬路,之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名,昨日獲法官輕判罰款。梁國雄認為,裁決顯示法官不認同有關檢控,應該撤銷惡法。

一批社民連成員昨日到場聲援6名被告,他們手持橫幅,抗議當局政治檢控,「政治檢控可恥、我有權示威。」

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內的6名被告,去年參加「七·一」遊行後衝出中環部份路段佔據馬路,涉嫌違反公安條例,被控組織和參與非法集會兩項罪名,前一天6人認罪後,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蘇文隆昨日判刑時指,今次案件於同類控罪中不算嚴重,集會亦非無中生有,只是將本來的「七·一」遊行範圍擴大和延長時間;他們在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集結,該處不是住宅區,對交通影響不大;而且當晚只有數百人集會,有時還只有百多人,接近法定50人遊行才要申請的界線;他們亦沒有暴力行為,是有尊嚴地表達意見,就算警方清場時亦是亂中有序。全部判罰款1,500元。

梁國雄:法官不認同檢控

梁國雄認為,今次獲輕判,反映法官不認同他們的行為是一種罪行,「他們唯有用輕判的方法,告訴政府知道這條法例應該改。問題的核心就是警務處處長可以去禁止一個集會,我們一定要得到他的批准才能集會,這個制度一定要改變。」

他以過往多次遊行人數超過主辦方申請人數為例,再次批評當局今次是有針對性的進行政治檢控,「2003年50萬人遊行已經是非法集會,因為李卓人申請的時候寫著5萬人遊行,5萬零1人的時候警務處處長就可以說你違反條例,要你解散。2003年7月9日反對23條立法,李卓人也是申請5萬人,結果也是10多萬人。反國教這個更清楚了,根本上沒有申請,有9萬人示威遊行。」

梁國雄說,現時公安條例規定人數多於30人的集結或遊行,需得到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方為合法,也就是集會遊行自由的前提是必須得到警方同意。他認為公安惡法一天不廢除,類似的檢控會發生在每個人身上。被問到立會復會後會否提出議案修改公安條例,他認為在保皇黨的護航下很難實現。

案情指,去年「七·一」當日合法集會時間至晚上8時,但約200名示威者事後佔據皇后大道中與花園道交界,又突破警方封鎖線,佔領干諾道中一帶,要求與曾蔭權對話。眾被告用擴音器呼籲示威者「坐爆警署」,邀請示威者透過社交網站請人支援。事件令交通阻塞20至30分鐘,警方前後10次警告並勸示威者移師遮打花園,但不獲理會,終在凌晨採取拘捕行動。

1967年,香港發生「六·七暴動」,當時港英政府為了平息左派暴亂,制訂公安條例,規定3人以上的集會須先向警方申請,因應當時社會狀況,規管十分嚴厲,不過時至今日被批評已經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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