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9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為預防火災、有效管理建物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項,特訂定了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其主管單位為桃園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條例共計有十一條條文。
桃園消防局新坡分隊指出:條例規定歌廳、舞廳或夜總會等特定場所需配備特殊照明設備與音響設備,在緊急狀況時能照明、廣播。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開罰,相對的,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規定者,消防局得核發消防安全標章或其他獎勵。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該條例針對第六條所提需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應依分期分類表辦理檢修申報之規定較消防法嚴苛及第七條有關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置原則。而分隊也將自是日起利用各種消防安全查察或結合婦宣隊家戶訪視及宣導活動向各類場所及民眾宣導本條例。(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