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借拆遷之機 非法侵佔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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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23日訊】行政起訴狀

原告:李培學,男,農民,身份證號370402195005063918
原告:呂顯芬,女,農民,身份證號370402195104043920
殘疾人證號:37040219510404392041
原告:李根,男,農民,身份證號370402197503033930
原告:李玉,女,農民,身份證號370402198304083920
原家庭住址: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永安鄉黃莊村523號
現暫居:市中區永安新興社區12號樓4單元401室。

被告:棗莊市市中區區委、區政府
法人代表:杜永光、朱國偉
被告:董頂千黃莊村委主任拆遷安置指揮部搬遷組的主管領導
陳永輝永安鄉黨委,政府常委委員、副鄉長
拆遷安置指揮部拆遷辦驗收組的主管領導
馬培營市中區交通局副局長,拆遷安置指揮部安置組的主管領導
張東成拆遷安置指揮部選房定位的主管領導
楊傳河市中區審計局副局長,拆遷安置指揮部結算帳組的主管領導
武廣利市中辦公室主任,拆遷安置指揮部綜合協調組的主管領導

訴訟請求

1、請求追究違法犯罪嫌疑人:借拆遷之機非法侵佔他人財物,情節特別嚴重。
董頂千黃莊村委主任拆遷安置指揮部搬遷組的主管領導
陳永輝永安鄉黨委,政府常委委員、副鄉長
拆遷安置指揮部拆遷辦驗收組的主管領導
馬培營市中區交通局副局長,拆遷安置指揮部安置組的主管領導
張東成拆遷安置指揮部選房定位的主管領導
楊傳河市中區審計局副局長,拆遷安置指揮部結算帳組的主管領導
武廣利市中區辦公室主任,拆遷安置指揮部綜合協調組的主管領導。等若干領導的刑事責任及其他責任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2、確認產權
推翻拆遷安置指揮部與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之間達成的李培學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認定無效的法律文書、合同書!
3、請求國家賠償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東湖公園行政規化區域內,我父親李培學是一名多房戶,兩份宅基地,(坐落在衡山路以東,西昌路以西,棗曹路以南,光明路以北,黃莊村西頭西嶺小康樓最後一排第二戶人家,西戶刑學明,東戶董會戰,鄉村統一規劃,土地證號:0605-210,有土地證的樓房上下兩層覆蓋共有面積600平方米,佔地面積300平方米,無違法違章建築)。首先說明我的家庭沒背景:我父親李培學年邁體衰62歲,為人老實本分,地地道道的農民出身;我母親呂顯芬61歲,身患心腦血管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天天服藥打針生活不能自理,是一名一級殘疾人;我大哥李根37歲未婚,服刑人員;我叫李玉,30歲,未婚,自從2008年5月14日起開始上訪,無家可歸,到處流浪!至今無果!

2007年6月份,市中區區委、區政府組織臨時設立了拆遷安置指揮部,按照市中區拆遷安置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拆遷組對李培學的兩處房屋分別進行了摸底調查,剛開始搬遷的時候,頭一批走的是老師,原告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是其中的一員,市中區教育局永安鄉教委沒有分配其住房,他長期在黃莊村居住,住的是老人的房屋,李培學的房屋,土地證號:0605-210,2007年11月18日,拆遷安置指揮部對李海洋下發搬遷通知單,並於2007年11月26日完成了驗收工作,李培學與李海洋是父子關係,但李海洋成家立業自力更生,獨立生活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農業戶口與李海洋一家三口分開居住,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盜取了李培學的房屋土地證(土地證號:0605-210)、農業戶口本(戶號:016012556)、《山東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合同編號:0401-09-05-188)等書面材料,李培學與李海洋之間沒有任何的書面委託書委託其代理,拆遷安置指揮部給他辦理了所有手續!(難不成一個走大路的撿了我父親李培學的證件,你們也敢給辦嗎?政府徵求過原告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的意見嗎?原告李培學強烈要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索要三證!指揮部有關負責人稱:「管不了兒子,你怨誰?」全然不顧及我家人的反對,公然的違法沒收和銷毀了原告李培學的房屋土地證、農業戶口本、《山東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三證!)

2007年11月30日,拆遷安置指揮部與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之間達成協議,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我的父母不認同拒不認領,全部由原告李培學之次子李海洋領走,實際情況:被拆遷房屋面積600平方米,主房面積260平方米按一等樓房650元/平方米計算,配房340平方米均按二等樓房600元/平方米計算,安置李培學一家四人即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有宅基證、農業戶口,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正常安置住房兩套。每人享受35㎡的優惠價,價格為700元/㎡,每戶享受10㎡的成本價,價格為1,100元/㎡,剩餘面積為市場價,價格為1,800元/㎡,每人最高享受50㎡的安置。安置住房兩套,分別為永安新型社區7號樓東二單元二層東戶(面積為105㎡)和12戶樓東四單元四層東戶(面積為80㎡),2009年2月23日結算後,李海洋領取了上房通知單並辦理了住上房和入住手續。詳情在指揮部『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檔案中都有記載,請求上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秉公明察!責令工作組對李培學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依法進行深入依法調查核實處理!給受害人李培學一家一個既公平公正、又合情合理合法的說法和處理決定!後因原告李培學、呂顯芬、李玉無處安身居住,2010年3月1日暫居市中區永安新型社區12號樓四單元四樓401室。

綜上所述,李培學按照《市中區房屋拆遷安置政策》根本沒有落實到位,實際情況是:杜永光、朱國偉任職棗莊市市中區區委書記、區政府區長期間以「新農村建設」的名義強拆我父親李培學兩處住房,沒有給予當事人任何的補償,事實不清,補辦手續,行政主體程序違法,而李海洋以我父親李培學的名義把我父親李培學名下所有的財產既李培學的房屋產權劃到自己名下,並且無償無條件的交給了棗莊市市中區區委、區政府杜永光、朱國偉的手裡!被告棗莊市市中區區委、區政府強徵農民住宅,非法侵佔農民土地,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關於拆遷補償安置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這是違法違規,高壓強拆的非法執政行為,是非法行政,強行非法拆除的霸道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公民合法財產的合法權益,實在是「孰能忍孰不能忍」!已經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十三、四十一條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九十七、四百零二、四百一十條之規定,請求:上級黨委和政府,乃至北京首都中共黨中央、國務院首長及相關部門對此高度關注與支持,請旨查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原則,依法辦人,調查處理結果一定給予人民一個滿意的回答!實現公正、公平為民伸冤!並依法責令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依法行政、平等待人,並立即改正其違法違規之政治高壓強拆行為,切實還身受冤屈的受害人李培學一家以公平、公道,共同捍衛國家法律的尊嚴,捍衛國家政令威信,對於那些公然違法違規者,決不姑息養奸!對他們的姑息就是對群眾的犯罪!凡是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上的合法公民,在國家法律和政策面前人人平等!

附註明:(口說無憑字據為證,李海洋的簽字證明就是最好的證據,鐵證如山)

此致 敬禮

具狀人:李培學、呂顯芬、李根、李玉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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