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8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高雲林多倫多報導)造成一人腦部永久性損傷的亞裔釣魚者遇襲案控辯雙方,分別以刑期過輕及審訊不當提出上訴,安省上訴法庭(The Appeal Court of Ontario)週四給出了判決結果,宣布維持安省高等法院原判。
在週四早上公布的決定中,法庭駁回了檢控官及被告方的上訴。法官在週四的決定上寫道,就所提供證據顯示,被告米德頓(Trevor Middleton )「起到了帶頭煽動一夥人將亞裔釣魚者推下水的作用,或者他就是推釣魚者下水的人之一。」
聲明還提到,儘管上訴人是否將人推到水裡尚不明確,但仍有證據表明,他們在採取行動前有所商量,而且上訴人的車在衝在前面追趕受害者。
量刑太輕 無法起到威懾作用
安省上訴法庭的判決結果出來後,有社區團體表示,輕判無法起到對種族仇恨犯罪的威懾作用。
平權會多倫多分會臨時執行總監May Lui 說: 「我們支持維持對米德頓仇恨犯罪的判決,但我們對維持他嚴重罪行寬鬆(刑期)的原判表示擔憂。」
她表示,米德頓參與的是仇恨犯罪,那麼對他的判刑就應該更反映出這點,「法庭應給出明確信息:安省和加拿大不容忍各種暴力犯罪,特別是種族仇恨攻擊。」
大多倫多華裔及南亞裔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吳瑤瑤表示,上訴法庭的決定只有一半的公正,對定罪維持原判昭示了一個重要信息,那就是種族仇恨攻擊不可饒恕。
她還說,加拿大亞裔社區的民眾會對沒有加刑而失望,許多人認為決定未能反映罪犯嚴重犯罪的程度和對社區的影響。
檢控官阿華魯(Alex Alvaro)對米德頓入獄兩年少一天的裁決提出上訴,稱量刑太輕,無法反映犯罪的種族仇恨成分。
阿華魯要求判被告入獄八至十年,他表示,米德頓罪行嚴重,對其入獄兩年少一天的宣判沒有反映出攻擊的種族仇恨動機。他主張將被告改判入獄五年,米德頓的律師則表示把這次攻擊說成出於種族動機不公平。
檢控官認為,法官史通(Alfred Stong)對該案子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包括罪行涉及仇恨和種族動機,以及造成的嚴重後果,亦稱法官錯誤的把重點放在罪犯的年輕和無犯罪記錄上。
背景回顧
2009年12月,安省高等法院判決23歲的米德頓2項刑事疏忽導致身體損傷罪及4項惡性襲擊罪名成立。
被告米德頓涉嫌在2007年9月16日駕駛一輛皮卡(福特 F150)高速追趕並多次撞擊一輛由柳若珩駕駛的本田Civic,造成Civic與一棵樹相撞,其中28歲的乘客Shayne Berwick從後座被彈出車外,造成他腦部永久性損傷,沒有能力照顧自己。
法庭了解到,柳若珩和24歲的Charles Hogan在Sutton地區Mossington Park的垂釣區被推下水,攻擊事件發生前,有人聲稱要「推日本仔落水」(Nip-tipping)。
米德頓是喬治娜鎮(Georgina Township)的一名專業摩托車越野賽選手。Berwick的繼母Terry表示,她希望將案件列為仇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