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昌海:「勞教」使大陸成為全民恐懼的國度

顏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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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17日訊】近日,媒體和輿論嚴厲譴責「唐慧案」的司法醜聞。湖南永州市11歲女童樂樂(化名)被逼賣淫,她的母親唐慧數年上訪最終被以「鬧訪」罪名被勞動教養一年半。在公眾一邊倒的抗議和聲援之下,湖南當局日前撤銷對受害者母親唐慧的勞教決定。輿論認為從「幼女被逼賣淫案」到「唐慧案」,其令人髮指的內幕令民間燃燒的憤怒讓這起案件成為了「永遠不能了結」的案子。

2006年10月,永州11歲女童樂樂被劫持強姦、輪姦後,賣入公安局政委親戚所開妓院,被逼賣淫並遭受了多人的輪姦和毒打,曝光的內幕令人髮指。這些被告在2006年10月以來的兩次重審和四次判決中並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樂樂的母親唐慧因不滿法院判決結果不斷上訪反被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引起全國輿論一片嘩然。

唐慧被勞教在網絡中被曝光後,社會輿論呈現一面倒的態勢。當局在公眾不斷炮轟的壓力之下,近日,湖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此案,隨後撤銷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唐慧的勞教決定。

「唐慧案」的悲慘程度儘管在律師界看來在中國不是個案現象,但這起對幼女慘絕人寰的摧殘和踐踏司法的案件受到律師界的強烈譴責。

廣東著名維權律師唐荊陵認為,從「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再到「唐慧案」,是非常極端的事件,一個幼女遭多人輪姦,其母為討公道反被勞教而引起公憤。由於社會輿論關注,迫於壓力,當局不得不將其釋放,但那些未被追究的罪犯、官員最後能否被伏法,從歷次案件中看很難得到公平結果:「唐慧雖然被無罪釋放,但因為勞教制度和整個不公正的司法體制,這個制度不取消,還會出現新的受害者。沒有司法限制的勞教制度,本身就是一種暴政的體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說,勞教被撤銷,是否意味著唐慧案就此劃上句號?由此引發的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反思能否推向深入?他認為,與刑罰不同,勞動教養從性質上說是一種行政處罰。不能因為一個人老上訪就把人送去勞教。在「維穩」的國情下,勞教制度因此很容易被濫用。

湖南永州當局最初的「不作為」,繼而偽造「立功」,致使受害者的母親唐慧6年間「去北京上訪二、三十次,省裡上訪百來次」。對於勞教決定書中「鬧訪、纏訪」的指控,唐慧認為與事實不符。從勞教所獲釋後唐慧對媒體表示她在法院門口舉著牌子跪著,並未阻礙交通。她說:「正常的信訪途徑我都走過,也不想通過這種方式。最多跪過18個小時,全身又痛又僵。我跪著就是希望感動領導,解決問題。」

唐慧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她擔心還會遭到報復並再被關押。

在媒體採訪視頻中顯示,記者問及未來如何打算,唐慧說:「以後還要繼續維權。這個維權不光是為自己,也為了他人。如果自己放棄了,那些罪犯得不到懲罰,他們還會禍害其他的孩子,我不希望其他的母親與我同樣這麼難過。」

如今,樂樂的身心都遭受了巨大的傷害。據悉,她已經基本喪失了生育能力,還染上了性病。樂樂今年快17歲了,被寄養在親戚家讀高中。

中青報記者葉鐵橋在微博中透露,近日他和樂樂的父親張輝聯繫。張輝說樂樂的身體一直不好,7月發病四次,家裏又沒錢看病,樂樂多次想自殺,跟媽媽說不如死了算了,讓媽媽再生個孩子。葉鐵橋認為,唐慧事件能有此結果,說到底還是「媒治」。媒治的問題在於,一個唐慧被救了,千萬個唐慧的類似悲劇被淹埋了。輿論嘩然——上級重視——飛快解決,這種解決模式,我們沒法高呼勝利,只能在忐忑等待下個事件。

甚至是《人民日報》都反常表態,罕見地在微博發文稱:「一個國家的強大,不應只有GDP和奧運金牌,複雜的數理模型中,更應包含百姓的權利與尊嚴、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8月5日晚,《人民日報》官方微博突發博文稱:「當湖南永州遭強暴幼女的母親因上訪被勞教的新聞傳出,這一數字顯得如此蒼白。一個國家的強大,不應只有GDP和奧運金牌,複雜的數理模型中,更應包含百姓的權利與尊嚴、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對於社會熱點事件,此次官方喉舌的反常表態,網絡中對此感到十分詫異,自由撰稿人朱欣欣對此認為,如今官方媒體在互聯網的衝擊下,輿論導向已失去市場,如今社會矛盾凸顯,官媒站在民眾一邊,不斷參與社會熱點討論,也不排除官方喉舌在小罵大幫忙。不過,中國民眾不斷覺醒,都看到了社會中的民生和維權事件與個體越來越分不開。這個體制對社會不斷的造成災難和導致整個社會墮落,已經涉及到所有人包括那些體制內的人。

朱欣欣表示,維穩似乎成了地方當局打擊一切的「尚方寶劍」,為了維護當局的特權利益,可以為所欲為,司法程序形同虛設。不過,採取維穩政策本身就是虛弱的表現,也是不穩定的,高壓下的民怨久之終將會爆發。另外,體制性腐敗如同一把雙刃劍,它能夠將統治集團暫時聚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同時也可以從集團內部將其自行解體。

知名時評人,作家李承鵬對此表示:「她11歲的女兒被強姦,她11歲的女兒被迫賣淫,她不服判決,可還相信黨和法院,跪在廟堂之下,趴在官車輪前。竟把她勞教,以擾亂社會秩序的名義。擾亂社會秩序的正是你們,你們的社會秩序是邪惡秩序。你們有女兒有母親吧,回家問她們,勞教一個為女兒喊冤的母親,是不是太沒人性。湖南,放人,我盯著你!」作家慕容雪村在微博上寫道:「只要觸怒當地官員,無需審判、也無需質證就可以把人投進監牢。」他要求取消勞教制度,因為「勞教一日不廢止,則公民一日不安全。」慕容雪村說:「唐慧一案,不僅要看到執法機關的野蠻、不作為和無人性,更應看到勞教本身的黑暗與殘酷。只要觸怒當地官員,無需審判、也無需質證就可以把人投進監牢。45年來,已有千百萬人身罹此難,未來的日子,它將持續帶來苦難和傷痛。這不僅是唐慧的危險,也是全體公民的危險。勞教一日不廢止,則公民一日不安全。」

唐慧委託代理人湖南律師甘元春認為,勞教決定隱瞞公安人員對申訴人及家人的系列犯罪行為,錯誤將申訴人依法維權認定為鬧訪、纏訪,同時他表示,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範,該制度不合法。

甘元春在其博文中對此案一些具體細節解釋說,1、案發時,永州市公安局拒不解救被劫持的受害人「樂樂」;2、案發後,永州市公安局對秦星等人組織、強迫賣淫、強姦等嚴重犯罪行為拒不立案;3、案發後,偵辦人員瀆職,導致100餘強姦「樂樂」的犯罪份子沒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4、永州市公安局沒有依法追究幫助被告人陳剛、秦星串供,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的民警魏曉輝;5、2010年6月永州市零陵區法院槍擊案發生後,永州市公安局為防止申請人唐慧聯絡媒體,曝光司法醜行,對申請人非法羈押達37天;6、永州市公安局幹警偽造立功,被永州市中級法院和湖南省高院依法認定後,永州市公安局仍拒不查處犯罪行為,反而對申請人唐慧打擊報復。

浙江維權律師王成近日發起千萬人公開聯名,呼籲廢除勞教制度。8月13日,有關媒體採訪王成律師,他指出,大陸的勞教制度違反《憲法》、《立法法》和國際公約,已經淪為官員迫害老百姓的工具。海外人權組織證實,大陸官方利用勞教侵害上百萬民眾的公民權。

王成首先說明,勞教制違反大陸現行的法律。《憲法》規定:任何一個公民只有經過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決定,然後由公安來執行,才能夠逮捕他,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這個勞教的決定,它只是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去拿決定,它就可以來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很明顯是跟《憲法》有衝突的。第二點它是違反了現行的《立法法》。《立法法》也有規定:對公民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這樣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而當年國務院那個勞教規定,它只是一個行政法令,它並不是法律,它本身是一個嚴重的錯誤,竟然也執行了六十多年了。第三個事實上中國政府也已經簽署了國際上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勞教跟這本身也是有衝突。第四個,在實踐中,這個勞教的規定已經淪為了很多地方官員用來打壓、報復那些維權的公民或者揭發貪腐官員的公民,把它變成了迫害公民的一個工具。所以我們覺得應該是完全把它廢除掉。

王成指出,事實上控制勞教的還是以公安為主,公安在其中具有主導地位,勞教處理的程序過於草率、過於簡單,更容易侵害很多公民的權利。社會各界應該說對這個問題都是高度一致地認識,應該把這個東西廢除掉,甚至包括官方很多人。我作為一個公民,還是一個律師,我覺得我應該站出來,表達自己的觀點。

王成表示,這次聯合簽名的目標是,第一週內達到1萬人,以後要達到1,000萬人。聯署開始的24小時內,已有3,000人公開用真名參與。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者于建嶸也表示:「事實上,我在2009年出版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批判』一書中就公佈過100例上訪勞教案。我認為,勞教制度作為一種違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礎、損害公平正義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淪為了地方黨政假維穩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工具,必須儘快廢除!」

于建嶸說,勞教制度是從蘇聯引過來的。這個制度的本質性的意義是一個由國家行政部門——國務院所制訂的一個行政法規的一個通知所決定的。勞動教養制度的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它不屬於刑法,但也不是簡單的行政缺乏,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限制時間的一個制度。屬於行政處罰,但在相對一般的行政處罰來講對人生自由的限制更加嚴格。

勞動教養制度本身,違背了我們國家的立法法,我們國家立法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必須要有法律來規定。勞動教養制度效力的來源,來源國務院的通知,一個條例,一個規定,它不是法律;雖然它是行政處罰的一個制度性的安排,但這個制度性的安排已經超越了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依據。國務院沒有權力決定可以對國民權利進行限制。

老百姓在說到這個勞動教養的時候,基本上就是說警察就可以決定他抓誰、關誰,因為這個制度的核心還有由公安部門說了算,很多勞動教養委員會就是設在在公安部門,當然有些也是設在司法局、司法廳,但主要是公安部門來決定的。

知名博主郭老學徒在文章中開列了勞教制度的十大「罪狀」——

1、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勞教制度違反《憲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踐踏人權,不經過檢察院和法院環節,由勞教委員會決定就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還可延至4年。勞教制度不是一般的個別事件的違憲行為,而是由政府頒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長達幾十年實行的高烈度的違憲行為,其違憲性質是惡劣而且嚴重的。

2、勞教制度違反了《立法法》。《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通過制定法律。」勞動教養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依據的卻不是國家法律,而是國務院頒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個《試行辦法》違反了《立法法》。

3、勞教制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勞教制度被歸類為行政手段,卻越過了行政處罰的界限,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4、勞教制度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條(一)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視為無罪。」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又於1966年制定了《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中國政府已經與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並一直承諾要實施該公約。勞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不經過法庭審判,剝奪了被勞教者的辯護和上訴權利,違反了上述宣言與公約。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和常任理事國,理應遵行《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除違反該宣言與公約的制度。

5、勞教制度剝奪了公民權利,是現代文明的恥辱。勞教制度可以不經過檢察院批准就隨意抓人,不經過法院審判就隨意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惡劣的是,勞教制度剝奪了被勞教者辯護的權利和上訴的權利。這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違反了現代社會文明準則,是野蠻的,是現代文明的恥辱。

6、勞教制度是現代奴隸制度。勞教制度不僅剝奪了被勞教者的人身自由,還強迫勞動,並且不按照社會薪酬水平支付勞動者工資。這是現代奴隸制度。早期奴隸制度中有定期奴隸,如有些債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隸,猶太人有期限奴隸的年限不超過6年。勞教制度使被勞教者成了沒有自由、被強制勞動、被剝奪勞動成果的定期奴隸。據勞教制度解釋,被勞教者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關了,強迫勞動,如同定期奴隸,卻輕描淡寫地說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是一種無賴的說法。

7、勞教制度冤案多。由於形成勞教處罰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制約和糾錯,沒有審判,沒有自我辯護和律師辯護,沒有證據的質證過程和非法證據的排除,沒有上訴,一紙通知書就把人抓了關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辦案者抓錯了人,找個藉口送勞教是個台階,不僅掩蓋了錯誤,還有了業績。

8、勞教制度為地方官員作惡保駕護航。許多反抗拆遷人員、上訪人員和網上批評人員成為勞教對象。上訪人員之所以上訪,往往是由於地方官員貪腐作惡貪贓枉法或者不作為。勞教制度成為地方官員打擊報復上訪人最方便的手段。兩次違規上訪就可以勞教,有此方便手段,貪腐作惡者更加肆無忌憚。有的地方官員則用勞教手段打擊抵抗強拆者和網上批評者。於是,「一元錢」勞教案、「一坨屎」勞教案、一句話跟帖勞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現。

9、勞教制度為勒索提供方便。一些輕微案件,雖然當事人未觸犯刑律,但辦案人員常常用送勞教威脅,迫使當事人繳納高額罰款,或私下用錢「擺平」。剝奪人身自由的隨意性和無制約環節,必然為勒索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10、勞教制度破壞社會穩定。一些人把勞教制度視為維穩法寶,其實它恰恰對社會穩定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勞教對公民權利的隨意性剝奪,對社會矛盾強制性掩蓋,對憲法和法律的踐踏,會擴張性地製造對立面,會擴張性地積累民憤。

勞教會形成恐懼,會殺一儆百。

但任何恐懼的形成都是有代價的,恐懼越強烈,憤怒就越強烈,免於恐懼和剷除恐懼源的願望就越強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總是同步和相當的。越使用強制手段——特別是違法的強制手段——維穩,社會就越不穩定。

鑒於以上10個理由,必須廢除勞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2012-08-14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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