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狀告公安局長涉嫌徇私枉法、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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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18日訊】控告狀
南通市公安局局長秦劍平
控告事項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如下:

2011年1月3日凌晨2點,江蘇南通紅楓麗萊公司遭南通市約80名黑社會襲擊,8人被打(其中一名武警戰士和一名工人重傷住院)砸毀公司房屋、文件、賬目、證照、磁盤、機械設備及財物等,丟失的現金及財物各種損失約6,218,880.00元。案卷中當時記載立案為行政案。南通市政府再拿不出有關公告、拆遷許可證等文件。2011.1.6日轉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案,5月12日公安機關才告知受害人。

2012年2月港閘公安分局以委託評估,損失4,260.00元,3人以上作案起訴到檢察院。這遠遠背離了事實。

理由如下:

1、江蘇南通紅楓麗萊公司遭南通市約80名黑社會襲擊。報警後港閘區唐閘派出所30分鐘到警沒到現場。(因此也沒有調到出警時事發現場的照片)。
2、打砸搶式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卻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案,定性不准。
3、案發後2011年1月3日至1月6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沒有保護事發現場。使現場遭破壞。
4、打傷人員鑑定結果輕微傷與醫院結論不同。
5、被罪犯摧毀的財物無法評估,只評估4,260元損失。但卷中已經有的評估報告公安機關沒有調查列為損失。例如:搗毀了控告人租賃南通八建集團公司的兩層小樓69.42平方米;搗毀了被告人修建八建集團的133.34平方米房屋;搗毀了控告人在南通八建集團公司廠區內自建的房屋120.57平方米。各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房屋損失至少是544,062.73元。其中,各犯罪嫌疑人單獨給控告人造成的房產損失就達278,998.78元。(評估報告沒有評估的損失及人員傷害損失都沒算)。
6、公安機關應按法規把作案工具收繳,或扣押,可當時工人用生命截下的兩台挖掘機和兩台拖車被警員當場放了一台挖掘機和一台拖車,二十五天就都放了。
7、80多名犯罪團伙,案卷中只有13人筆錄,監控錄像記錄下的就有60人。卷中記載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房上掉下來腿斷了。用了3萬多費用,也沒有本人的筆錄。
8、人身損害等費用港閘區唐閘派出所及拆遷公司已墊付91,000.00元。
9、對控告人提供的監控視頻看到犯罪嫌疑人有60多人,可卷中只有13人的筆錄。為甚麼不過問只有3名組織人是打砸搶的犯罪嫌疑人,參與者(打砸搶的)就不是了嗎?

這次非法行動共花費多少資金由誰承擔的、誰指使做的案。都沒有結論,
總之,以上事實控告人增多次用書信、電話、當面向港閘區公安分局局長顧峰、唐閘派出所長侯樹森匯報。兩位官員拒不調查。直接影響到檢察院起訴,法院的判決,造成「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以以上條款構成了公安機關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瀆職的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文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二位司法官員儘快更正違法行為。

控告人的請求;

1. 追究港閘區公安分局局長顧峰、唐閘派出所所長侯樹森涉嫌徇私枉法、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2. 做到不遺漏任何犯罪嫌疑人,不遺漏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追查調取控告人的評估報告。追查幕後指使非法暴力拆遷者,及僱傭者。
3. 及時扣押、收繳各犯罪嫌疑人等實施犯罪的工具——兩台平板車和兩台挖掘機;
4. 要求對控告人給予司法援助及保護,嚴防公、檢、法的打擊報復。

因此,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請反瀆職侵權部門依法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請各媒體給予關注。

此致

南通市唐閘派出所所長,南通市港閘區法院王馮法官;
港閘區檢察院紀檢監察,港閘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
南通市港閘區紀委;港閘區政法委;港閘區公安局局長顧峰;
南通市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南通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南通市紀委,南通市政法委;南通市公安局局長秦劍平
江蘇省檢察院監察處,江蘇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江蘇省紀委,江蘇省政法委;江蘇省公安廳廳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監察局執法監察室、巡視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公安部部長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控告人:南通紅楓麗萊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俊國 電話:15996695018
負責人:徐麗艷 郵箱:a85558666@gmail.com
2012年6月28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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