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7月18日訊】【編者按】隨著華人社區的經濟結構日趨成熟,華人除了移民問題外亦會碰到其他例如家庭、商業、刑事等形形色色的法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本報每週五移民版邀請畢業於紐約州立大學法律學院並取得榮譽學位的黃安迪律師詳解相關移民法規。黃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接案收費合理。
最近聯邦第十一巡迴法庭作出對開案有利的判決。這案子是發生在一個中國籍政治庇護申請人身上,所以這案例對類似的申請人有密切的關係。
當事人在1992年從中國偷渡進入美國,在1998年政府以偷渡的理由把他送到遞解程序裡。隨後一年,他的政治庇護申請被移民法官拒絕,並命令遞解出境,其後移民上訴法庭也不接納他的上訴理由。因此,遞解出境的命令成為了行政上最終的判決。當事人沒有回去中國,繼續留在美國生活多年。
於2010年的時候,當事人提出開案申請(這申請應該是當事人被移民局逮捕後提出的),理由是在中國發生了一些具體變化,影響了他的申請政治庇護資格。但是,在移民上訴法庭還在處理該開案申請期間,移民局已經把他送回中國。這事情發生了一個月之後,法庭判斷因為當事人已經離開美國,法庭失去了對這開案申請的管轄權。就是說,法庭在還沒有考慮開案申請的具體內容的情況下就把申請拒絕了。當事人雖然已經回去了中國,但他繼續提出上訴,最終聯邦法院同意他的理據,推翻了移民法庭的決定。
聯邦法院認為,移民上訴法庭對移民規則的理解跟法律有所衝突。移民法律跟移民規則的區別就是法律是由國會兩院通過和總統批准後成立的,因為要經過不同的程序,要更改法律是比較困難的,相比下,移民規則是由政府總檢察長制定的,它比較容易被修改,彈性比較高,而且可以照顧到一些執法上的細節。但法律的權威在規則之上,所以如果兩者有衝突的話,政府只能跟著法律做事。
移民上訴法院的判決是根據移民規則,該規則說,如果申請開案的人已經離開了美國,法庭會把該申請當成自動放棄申請。但法律並沒有相同的規定。根據法律,申請人有權在遞解出境判決後90天內提出開案申請,而除非法律容許,只能提出一個開案申請。聯邦法院解釋,有關的移民法律沒有要求申請人一定要在美國才能提出。而且,如果政府在90天內就進行遞解的話,有關的開案法律就變得形同虛設了。這個十一巡迴法庭的判決跟四個其他巡迴法庭的判決相符,可以說是代表了半個美國法庭的意見。所以,申請人被移民局逮捕後也不要放棄提出開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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