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7月01日訊】日前,曾經被薄熙來判刑的北京律師李莊在自己的博客披露了重慶辦案的細節。他在按語中說:又是鐵山坪、還是黑頭套、刑訊逼供者對自己曾經的戰友也不放過。由於沒有看到相關證據材料,這位副局長是否真的有罪不妄加評價,我們只是揭露涉嫌刑訊逼供的違法犯罪!讓那些「重慶打黑都是文明辦案」的謊言,逐漸暴露在陽光之下。
下面是李莊的自述:
我於2010年4月13早上接到W的電話,叫我到縣局辦理手續(其實是騙我的),我當時就主動趕到縣局。L(專案組長)在縣局四樓會議室等我,並對我說因為我涉案要對我的辦公室進行搜查,並給我帶上手銬和黑布套,故意押著我來回在辦公大樓裡走了兩個來回後,開始搜查辦公室。辦公室搜查完後已是中午12點多,我在搜查證上簽字後,就直接把我拉到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的「打黑基地」。從此就開始了可怕的十天九夜地獄般的經歷。
我剛一到基地就被一個人關在房間裡,裡面有一張審訊椅和幾張凳子和桌子,我被固定在審訊椅上,手腳被困在上面不能動彈。以L為首的專案組人員就開始輪翻審訊我,並對我進行毆打,不讓我睡覺。其間還用水淋我的頭部,從頭到腳全身濕透了。當時鐵山坪上面的氣溫只有幾度,審我的人都穿著毛衣、羽絨服,而我只穿了一件襯衣和一件外套,下身只穿了一條單褲。全身被水淋濕,可想而知當時對我來說有多冷;而且還不給我飯吃,其間根本不讓我睡覺。
我當時就對L說:「你們這樣是刑訊逼供,是在踐踏法制」。L說:「我們是拿了尚方寶劍的。我和立軍局長有直通車,可以隨時向他匯報工作。我們把你整死了,就說你畏罪自殺,隨便你怎樣,這張鐵椅子你總坐不穿,我看你能堅持到多久。」在此期間沙區分局交巡警的一個年輕人(專案組成員)看我冷得不行了,趁L不在就到隔壁的房間去找了一件很臭的軍用棉衣給我讓我穿上。凌晨2點多鐘(具體時間記不起,意識不清了,因為白天黑夜一直沒讓我睡覺,睡著了就被打醒),L和涪陵經偵的一個姓F的人又來審我,看我穿著棉衣,讓我馬上脫掉不讓我穿,讓我繼續冷。
到了17日或18日,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由於幾天幾夜都沒有睡覺,又沒有吃東西,我人已經感覺不行了,我就對專案組的人說:「你們想我怎樣做,我就按你們的意思做就行了,別再折磨我了」。專案組的其中兩人(看見人我能認出來)就開始給我講我是怎樣涉案的,也就是案卷裡我所交待的筆錄;他們給我說了後,我實在是逼得沒辦法(按當時那時期的狀況,把我整死了,他們可以說我是畏罪自殺的,是完全有可能的。而且L說要把我押回BS遊街,把我押到XQ的學校去等等。按當時的那個情形他們都是做得出來的),我就按他們給我講的說幾遍。他們感覺不對的地方,又給我講你該怎樣說。我只有按他們給我講的說,說完後就讓我簽字。之後,讓我休息了一個小時,都是坐在審訊椅上。之後,就對我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在錄像的過程中,我按他們給我說的交待,在錄像中都是他們主動在引導我該怎麼說,這些錄像中是可以看出來的。而且形成筆錄的內容和錄像中的內容是有很大的不同,對比錄音和錄像時他們做的筆錄就可以明顯看出,我是被逼供和誘供了。在錄像中(檢院的職偵局長)還假惺惺的給我倒過開水讓我喝,平時只給我冷水喝;錄像期間我趁他們在修改筆錄時,我就對著右邊的攝像頭用口語說(沒發出聲音),「四天四夜沒讓我睡覺,對我進行了刑訊逼供」等。錄像完後,才給我拘留證,並讓我簽字。簽字的時間必須讓我簽到4月13日。我4月13日只簽的搜查證,在我辦公室簽的。我以為這樣他們就可以讓我休息了,但是沒有。而是繼續讓我坐在審訊椅上,不讓我睡覺,讓我繼續交待問題。我給他們說沒甚麼了,他們說你繼續想,還是不讓我睡覺,只要一睡就會被他們打醒。
這樣又過了幾天,我精神恍乎,自己說胡話了,右腿浮腫到小腹部,走路都成問題了。到了22日的早上有一個醫生來給我看病,醫生到外面走道上給他們說了些甚麼,他們回來後就把我從椅子上叫下來平躺睡在地上。我倒在地上就睡著了,也不知道冷了(在此期間有一個武警的軍醫也來給我看過病,大概是三次左右,後面給我看病的醫生給我看過兩次,後面這個醫生姓T,是我轉到市一看時把他認出來了,他是市一看的醫生)。到了下午大概4、5點鐘,他們把我叫醒,就到JB看守所。在JB看守所補了關押手續後,就直接送到YC關押(在JB所只呆了一個小時左右,我沒有在JB關過,他們只是去補手續)。在YC關了幾天他們又到看守所問我的筆錄,當時我就不簽字。他們又威脅我說:「你不簽字,我們又把你送到鐵山坪去,或把你關到四川去」。我當時害怕了,沒有辦法,上面寫的甚麼我根本不清楚。我怕他們再整我,我只有簽字。我在4月13日—22日期間,他們一共給了我四盒盒飯吃,又不准我穿衣服(棉衣),不准我睡覺,期間隨意毆打我,一直讓我坐在審訊椅上。用水淋濕我的全身(當時鐵山坪一直下雨,氣溫只有幾度),專案組的人沒人性。十天九夜我一直是一個人在鐵山坪關的,沒有其他人和我一起關。22日晚,(我可以舉出在YC看守所一起關押的人)在鐵山坪上面他們還讓我去看了其他房間裡關的人,那些一個房間就關了10多個人,全部被各種姿勢(銬)著,並戴著黑頭套。
以上的疑點:
1、拘留證和搜查證不是同一天簽的,以及JB所的入所登記和搜查證不是同一天簽的,筆跡可以鑑定不是同一天。
2、同步錄音錄像的筆錄和錄像交待有很大的出入。
3、同步錄音錄像我對右邊鏡頭的口語。
我被刑訊逼供的材料與事實本身嚴重不符
1、W案件,Z根本沒找過我,是他們逼我亂說的,而且期間還說了多個版本。W案件的真實情況是Lhh沒有認真履職,他怕承擔刑事責任,亂說的我;真實情況是:該案沒有立案的原因是Lhh所取的證據達不到立案標準被法制室退回補充材料,而Lhh沒有補充材料導致未立案,Lhh有瀆職行為。刪除案件我根本不知道也不是我刪除的,SD公司恢復的呈請立案表可以看出來,沒有到局領導審批這一關就被退回承辦單位了。專案組的人作偽證說刪除審批表無法恢復,呈請都可以恢復,刪除表同樣可以恢復,只能證明刪除表上不是我的簽字。因為本案件與我無關,是專案組強加給我的。
2、「weq」案件,Z找過我,但是我根本沒答應,他把錢放在我副駕駛室時我根本不知道,是第二天早上我才發現有一包錢(6萬)放在副駕駛室的地板上。過了10多天也就是六月底七月初,我在體育中心旁邊主動找到Z將錢退給了他(專案組非讓我說7月底退的)。也就是說我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在客觀上在沒有任何外界的壓力的情況下把錢主動退給Z這種行為是拒賄而不是受賄。退錢這事我主動給當時局長Tsh匯報過。在此案中專案組只有收集我有罪的的證據,我無罪的證據沒收集。「5.27」案件中我是認真履職了,總共我召集開了4-5次專案會,有會議記錄的至少有三次,最後一次還請了檢院偵監科的Wxm科長參加;縣局參加的人有Yxj、Cyh、Hxj、Wd、Cy、Scl、Fl、法醫室的和BC所的民警。而且該案改變強制措施都不是我簽的字。該案真正未破的原因是Hxj、Zq教Zzw等人串了供,而我對此事根本不知情。現有的證據可以證明。專案組對我召開專案會的證據沒有取,專案組凡是對我無罪的證據都未取。他們作偽證。所以我至始至終從未給Z辦過任何事情,更未包庇這個團伙。專案組在鐵山坪整過我後,至今我都經常性頭疼、患了嚴重的關節炎、鼻炎、心臟病等。L是指示者,整個專案由他在安排。
(責任編輯:張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