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6月30日訊】在中共的犯罪記錄中,人們可以看到,當中共的暴力機構的暴力犯罪行徑被曝光、遭到外部世界譴責時,中共的謊言機構就會以謊言來為其暴力機構的暴力犯罪找藉口辯護,這種下流手段、鬼蜮伎倆已被越來越多的人看穿,但是,不知羞恥的中共當局還在用這種鬼蜮伎倆禍害人類。
6月18日,台灣法輪功學員鐘鼎邦先生正常赴大陸探親期間,遭中共政法委係統的贛州國安局在當地機場,以需要他「協助調查法輪功」為由非法帶走。從此失去聯繫,數日無音訊。
這是一種赤裸裸的黑社會綁架行為,是中共將迫害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的犯罪手段用到了台灣法輪功學員身上。台北市議員李慶鋒說,不管男女、老幼、身份地位,如果你會被以「協助調查法輪功」,或其它任何莫須有理由被監禁或拘捕,這件事沒辦法允許的,我們再次強烈呼籲馬總統,能夠強烈要求中共當局,也強烈要求政府相關部門,趕快進行營救工作。
中共贛州國安局是中共的一個暴力機構,它對鍾先生的綁架是非法的,是典型的暴力犯罪行徑,一經曝光,就受到鍾先生的親屬、台灣和世界正義人士的關注。並強烈要求中共當局立即解除對鍾先生綁架行為,還鍾先生人身安全和自由。
眼看中共贛州國安局的犯罪行徑受到世界範圍譴責並影響到中共對台統戰效果,中共的謊言機構新華社就出來造謠、傳謠了,說甚麼鍾先生自2003年以來,「通過大陸居民蒐集若幹份機密文件,向大陸郵寄廣播電視插播器材並唆使大陸居民從事破壞廣電設施的活動,夥同他人多次利用專業設備攻擊干擾轉播大陸電視節目的衛星信號,其行為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從法律上看,一方面,在完全沒有律師在場,家人無法取得聯繫的情況下,所有中共當局的說詞都不足以採信。所以說,新華社以為拿到了甚麼法律依據,可以加害鍾先生,這是徒勞的。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出,中共要把大陸法輪功學員做過的電視插播講真相的合法行為,污蔑為犯罪,是對人類應有的基本人權——知情權的無恥踐踏。
眾所周知,知情權是人類社會的基本人權,是有國際法的條例做法律依據的人的基本權利。從內容上講,知情權也可被稱為一種「信息自由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的自由。」這項對信息自由權利的表述,被認為是對信息權利的一種規定。該規定後來被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傳承,並在許多地區性條約和國內立法中得到接受和發展。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明文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確認,按照世界人權宣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考慮到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義務促進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普通尊重和遵行,認識到個人對其他個人和對他所屬的社會負有義務,應為促進和遵行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而努力,茲同意下述各條。
其第二部份第二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佈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分。」
1997年10月27日,中共當局正式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2月28日,中共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出批准《公約》的決定。3月27日,中共的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交存了由江澤民簽署的批准書。
也就是說,中共當局的行為如果違反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就是非法行為、犯罪行為。
了解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真相,對照《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就可以看出,法輪功學員曾經多次做過的利用電視插播的方式講真相,是維護人類知情權的合法行為,也是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合法行為,而中共對參與了用電視插播的方式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才是違反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犯罪行為。
同樣,新華社斷言鍾先生「郵寄廣播電視插播器材」就是參與了用電視插播的方式講真相,這種以輿論定罪本身就是中共一貫的違法行為;其使用的「攻擊干擾」「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危言聳聽之詞,恰恰暴露了其壓制真相傳播的強盜嘴臉。如前所述,根據國際法,任何人都有權對極權暴政控制的電視台插播真相,因此中共妄圖以此給鍾先生定罪均屬非法。中共當局必須立即停止犯罪,釋放鍾先生平安回到台灣,與親人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