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特稿

NBA早鳥與大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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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24日訊】NBA球員工會前陣子表示,「豪小子」與隊友諾瓦克(Steve Novak)適用「早鳥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波特蘭拓荒者隊前鋒希克森(JJ Hickson)及洛杉磯快艇隊明星球員畢勒普斯(Chauncey Billups)則適用「大鳥條款」(Larry Bird Exception)。對於他們是否真的符合那些條款,聯盟與工會仍然有些歧見,到底什麼是早鳥條款與大鳥條款?

NBA為了避免財大氣粗的球隊砸大錢打造明星球隊,造成聯盟球隊之間實力相差過大,強者恆強,弱者恆弱,比賽精彩度下降,門票收入減少,於是定下了「團隊薪資上限」及「豪華稅」等規定。團隊薪資上限是球隊總體薪資超過上限門檻後,球隊就不可以到市場上簽自由球員。豪華稅則是一旦超過限定金額,球隊每多花一塊錢就要額外繳交一塊錢給聯盟。

大部分NBA球隊,只要隊中擁有一、兩位明星球員,薪資都會超過上限。因此球員在效力多年,立下汗馬功勞,也決定定居球隊所在城市,但合約到期了,因為所屬球隊團隊薪資早已超過上限,就會被迫離開,所以聯盟開了方便後門,大鳥條款及早鳥條款應運而生。

大鳥條款主要是為了鼓勵自由球員留在母隊。如果一名球員連續3年沒有轉隊或被解雇,合約結束時,即使球隊已超過團隊薪資上限,依然可以用高薪續約。1991年,波士頓塞爾蒂克明星球員伯德(Larry Bird)合約到期成為自由球員,為了讓他留在塞爾蒂克而產生了大鳥條款,塞爾蒂克成為NBA第一個使用此條款的隊伍,條款也以伯德姓氏命名。大鳥條款立意雖好,但有些明星球員鑽漏洞,常藉合約快要到期跟球團漫天喊價。

大鳥條款主要針對明星球員,早鳥條款則適用於對球隊有貢獻、但不是靈魂人物的選手。球團把大部分的薪資額度給了第一線球員後,通常已經沒有餘額留下非第一線球員,早鳥條款於是誕生。球員為一支球隊效力兩年以上,且期間未被解雇或轉隊,就取得早鳥資格,可與球隊重新談合約,合約年限最長5年,最少兩年,且第一年的薪資以該名球員上季薪資1.75倍為準,對球員是一種保障,球隊也能留下這些勞苦功高的球員。

(責任編輯:李熔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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