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揭發收受富豪利益後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5月31日發表報告,表明行政長官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建議將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規管,將來如果未得有關的獨立委員會許可而收受利益,將會列為刑事罪。
在同一天,審計署也發表關於行政長官公務外訪住宿安排的報告,發現特首曾蔭權有多次外訪都在沒有足夠理據下選擇住特級套房。兩份報告似乎互相呼應,凸顯目前特首收受利益缺乏規管問題的嚴重性。
李國能:制度比個人重要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昨日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委員會主席,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記者會上強調,制度比個人重要,政府要有一套健全的制度,才可以維護公眾對政府廉潔的信任,維持最高公職的尊嚴和聲譽。他促請特首樹立優良榜樣,「在接受款待時保持高度警覺,並且緊記『如有疑問,切勿接受』這項準則」;希望政府盡快落實報告建議及立法推行,進一步完善現時的制度,重拾公眾對制度的信心。
檢討委員會提出36項建議,其中最多的是關於特首。李國能批評特首接受利益的內部指引沒有文件記錄,有違妥善行政原則。他說:「現時行政長官在收受利益方面自行決定,沒有監察,沒有制衡。委員會認為這個是現行制度一個根本缺陷,完全不恰當。行政長官不應該凌駕於規管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的法律之上。」
修訂防賄例 設獨立委員會
李國能表示,檢討的其中一個原則是領袖須以身作則,適用於最高公職人員的制度,相比於受其領導的人員,至少應同樣嚴格。委員會提出,行政長官要與問責官員及公務員看齊,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規管;建議立法令《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規定行政長官接受利益,須得到一個法定獨立委員會給予許可;並建議行政長官應與政治委任官員和公務員看齊,遵從接受款待的指引。
檢討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3名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香港永久居民組成獨立委員會,「如果行政長官未得獨立委員會許可收受利益,會觸犯刑事罪項」。
可接受400元以下禮物
對於送贈特首的小禮物,委員會認為,價值不超過400元的禮物,特首可以接受。如果特首要在一般許可的情況以外收受利益,需向獨立委員會申請。李國能說:「在這個制度下,行政長官如果要收受任何利益包括禮物、酒店住宿、以低於市價購置或租住物業,或乘坐商用飛機、私人飛機或私人遊艇去旅遊,都要得到獨立委員會的許可。」
如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特首提供任何利益,屬刑事罪行。
委員會並建議擴大現時特首公開的禮物紀錄冊,除了在公務上獲贈超過400元的公務禮物,亦應該包括特首經獨立委員會給予特別許可而私人收受的利益,以及利益的估計價值。
此外,檢討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該訂立一項政策,指明特首有責任遵從整個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從而加強公眾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