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冤民被誣偷盜溫家寶遭毒打

【大紀元2012年05月07日訊】浙江省紹興市訪民丁銀娟2008年在北京上訪時,被誣「在溫家寶總理家偷東西」被截訪人員毒打,而北京警察竟眼睜睜看著丁銀娟被打得遍體鱗傷,並協助截訪者將丁銀娟騙回浙江勞教。丁銀娟出□後,多次到北京,要求當年關押她的派出所提供打人凶手的名單,但該派所對她不予理睬,她只好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控訴。

控 訴 書

控訴人
丁銀娟,女,1956年出生,漢族,原住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北海塘南村829號,現因強拆無家可歸。身份證號碼330602195610074029。

被控訴人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區分局金星派出所,地址大興區西紅門鎮團河路8號;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地址朝陽區三豐裡甲13號。

事實與理由

控訴人因原村支部書記諸阿國霸佔我房屋一案,多次上訪無果,無奈只好到北京上訪。2008年7月10下午,我在北京市大興區壽寶莊485路公交車站等車,被浙江省紹興市兩名身穿便衣的截訪警察綁架並毆打。當時他們誣稱我是「詐騙犯」,又說我在溫家寶總理家裏偷東西。我大呼救命,引來七八百人圍觀。這時金星派出所出警,將我帶到派所。在金星派出所,我要求警察處理打人凶手。但該派所不僅沒有處理凶手,反而將我交給凶手,凶手又當著該所警察的面將我暴打一頓,頭、肩、胸等多處被打傷,但該派出所不但不阻止凶手行凶,反而與凶手合謀,以送回杭州治傷為名將我直接送到浙江德清縣境內的莫干山勞教所關押一年。一年後我勞教出獄,多次到金星派所查詢當時將我打傷的凶手,但該所的張副所長(警號059011)、楊鳳忠所長和李秀海政委(警號059062),極其不負責任,而且態度惡劣,公然包庇凶手。

2012年3月11日下午12時半,我在北京上訪時到國際郵局去寄信。當我乘坐特12路公交車在朝陽區建國門雅寶路車站下車時,被兩名沒有穿制服的警察攔住盤問,不准我到國際郵局去寄信。我堅持要去,並質問他們寄信違反哪部法律,哪條法律。這兩名警察死活不讓我去,並說要去也得先由他們去請示領導,如果領導同意就讓我去,如果不同意就不讓我去。他們把我強行推上警車,拉到朝陽區朝外大街派出所,我這才知道他們是朝外大街派出所的警察。在朝陽派出所,一名叫劉小君的警察抓住我的衣服,把我強行關進一間小屋子裡,非法拘禁達7個多小時。晚上8點多,他們又將我送到久敬莊黑監獄,吃了很多苦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本人到北京上訪是憲法賦予我的公民基本權利,紹興的截訪人員對我進行綁架和毆打,嚴重侵犯了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權利,這時大興區公安分局金星派出所的警察理應履行《中華人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的規定,對我實行人身保護,然而他們不僅不履行對我的保護職責,反而卻助紂為虐,放縱罪犯對我進行毆打,致使我多處受傷,到一年後勞教出來還有傷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寫信、寄信和收信的自由,我到郵局寄信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朝陽區公安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的警察公然藐視憲法,把「領導」置於憲法之上,強行阻止我寄信,並非法限止我的人身自由,嚴重違反了憲法,也嚴重違反了《人民警察法》。為此,我向貴局提出控訴,請依法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並請提供2008年7月10日將我打傷的凶手的名單,依法對其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希望貴局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控訴人 丁銀娟

2012年5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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