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6月18日訊】在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案中,除了推薦信之外,電子郵件記錄也可視為佐證證明文件之一,也有愈來愈多的國家利益豁免申請者利使用此項工具作為輔佐資料。陳品瑞律師表示證明文件不限於傳統認知的正式書信或獎狀證書,在目前行政上訴辦事處公布的判決中已有因善用電子郵件記錄上訴進而成功獲准的案例。陳律師將此成功案例整理後分析如下。
此案申請人擁有愛荷華大學博士學位,將在美國尋求研究員的職位,自行提出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案,意即此案受益人與申請人為同一人。美國移民局收案審理後表示,雖然申請人具有碩博士高等學位無異議,但因無足夠證明其符合國家利益豁免,因此拒絕該案。申請人上訴後補交數封推薦信及電子郵件記錄。
行政上訴辦事處表示,申請者可依「紐約州交通部案例」設立的三項標準來看自己申請案的質量。「紐約州交通部案例」設立的三項標準為:該領域需有內在價值、該外籍人士對此領域有重大影響且將繼續在此領域工作、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由於該申請人的專業領域為水利水運工程,實屬具有內在價值的領域,且其研究主要為「降雨、洪水與國土」的關係,透過降雨量的分析來評估極端氣候天氣變化與水象學(hydrometeorology)的關係,申請人針對美國過去數十年的暴雨資料數據進行評估,以最先進的統計技術作出系統建
議,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其研究屬於國家級規模。
在推薦信方面,申請人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指出其論文研究涉及「最大降雨量」預測與洪水的關係研究,該論文成就除建立起預測模型架構外,還指出目前政府預測系統的缺失。並且指出在申請人的博士後研究時期,申請人將美國過去50年來的暴風雨記錄以統計方式整理成「檢索系統」,此系統對於「水象學」領域的助益極大,幫助該領域了解美國地區暴雨的記錄及預測。
而在論文引用記錄上方面,申請人雖然自行整理了「引用記錄表」,但缺乏實際證明文件佐證,且引用次數也不足以視為對其專業領域有很大的影響力。陳律師表示因為論文引用記錄的次數可以量化比較,所以是很好的評估指標,也是申請案通過的重要關鍵之一,但絕非唯一的關鍵,要記住審核官員除了各項評估外最後會以申請案「總體」加總後做出最後決定,所以即使沒有很好的引用次數,但若其它項目加總後若仍質、量均優,還是有機會獲得核准。
值得觀注的是,申請人補交了一封由美國墾務局(USBR美國聯邦政府主管開墾及水利機構)的水利工程師信件,該工程師已在該單位進行美國水壩安全計畫工作長達12年的時間,他表示在6年前開始與申請人合作向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提案進行暴雨預測,此案已經獲得政府通過,且對於美國核能機構及水壩安全的設計及潛在危機等都有很正面的實際幫助,全案完全基於申請人的某兩篇論文,且採用該申請人的預測系統及研究發現進行發展,行政上訴辦事處表示此兩篇論文亦在申請案中列為佐證文件。
此外該工程師也表示當申請人任職於愛荷華大學時,USBR曾與該大學簽訂合約,確保該申請人能夠參與此合作案。當申請人離職至新雇主後,該工程師也積極聯絡其新雇主確保該申請人能繼續領導並支持該計畫。
在電子郵件記錄方面,申請人提出一封2007年的記錄顯示另一名美國墾務局的官員希望能儘快與申請人見面詳談合作計畫,並且希望能獲得該申請人未發表的其它數據,此官員表示願意保證提供美國墾務局的研究經費贊助該申請人。另一封電子郵件記錄來自澳洲氣象局官員表示已經在澳洲的氣象系統應用了申請人的研究資料,希望申請人能提供更多完全的研究數據幫助澳洲氣象局的研究計畫。
而最後一封電子郵件記錄來自美國國家大氣及海洋研究中心(NOAA)要求索取申請人的poster及研究資料,雖然沒有表示要應用其研究結果。但申請人另外附了一封證明顯示申請人現任職於NOAA並主導一項重要專案,顯見兩者間的關係,陳律師表示一個好的申請案各項證明文件都能彼此輔佐,不論是直接證明或是間接輔助,此案就是最好的範例,且該申請人證明了自己的研究應用並非侷限在其母校愛荷華大學,還提供了各國家級的機構記錄顯示使用其研究資料,更能顯示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的影響力。
而在專業組織會員這項標準上,申請人提供了其為美國地球物理聯盟成員及該聯盟的降雨高階委員會委員的證明,還提供了該委員會主席的證言表示要成為委員只能從全球所有的會員中挑選出23名優秀且在聯盟主辦的研討會中發表優秀論文的會員。
行政上訴辦事處在針對申請案總體衡量後,於2010年1月直接核准該案。陳律師提醒申請人不要因為引用次數不足而對國家利益豁免申請裏足不前,錯失拿到綠卡的移民機會,只要善用各項證明及輔佐文件,如推薦信、專家證言、電子郵件記錄等,再加上完整送件資料,要通過申請並非難事。這個成功案例很值得大家在準備申請時作為參考,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陳品瑞美國移民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law@wegreen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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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秀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