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4月24日訊】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兩傷,在被告人沒賠償的情況下,河南陝縣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份經濟損失90餘萬元」為重要依據,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書僅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事後,法官以「眼花」來解釋錯判原因。4月21日此法官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據《河南商報》報導,去年9月,在河南連霍高速三門峽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兩傷。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楊新華負全部責任。
按照交通法規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張利強說,就在他們為此事奔波時,卻獲知今年3月14日,案子已經判了。法院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份經濟損失90餘萬元」為由,判處楊新華有期徒刑2年。
但此時,張家沒見到一分錢賠償,那怎麼是「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份經濟損失90餘萬元」?
負責本案的法官水濤說,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是因為負責審理該案民事部份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提供了賠償證明。
在該「賠償證明」裡,對於被告人是否做出賠償的表述是:「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賠償款近90萬元。」
然而,在判決中,把被告人「能夠賠付」,改為被告人「積極賠償」。對此,水濤表示,判決和事實不符主要是因為湖濱區法院提供的賠償證明表述含糊,而當時他「眼花」,才判錯了。
一個法官以「眼花」為藉口,實在令人跌破眼鏡,難以置信,懷疑背後是否藏著甚麼秘密。
因此案錯判,4月21日,陝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濤涉嫌違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責任編輯:劉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