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4月18日訊】2012年4月12日新快報《不是孤兒的孤兒》一文報導:一個月前,智障流浪女在增城市石灘鎮橫嶺村一個垃圾站內生下了一個兒子,在熱心村民和醫護人員幫助下獲救,護士給孩子取名為「小豪」。流浪女自稱「謝阿平」,但誰也不知道她來自哪裡、孩子的父親是誰,且母子均攜帶梅毒。因為「謝阿平」顯然沒有能力照顧孩子,醫院打算等孩子恢復健康後,將他送到福利院,但擔心孩子不符合福利院的入院條件。
我查了一些福利院的入院條件,確實不符合。福利院通常都只收孤兒、棄嬰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花錢請福利院代養的殘疾兒,並且需要出示一大堆證明、辦理一系列繁瑣的手續。
2012年4月13日新京報報導:小偉是一級智力殘疾,其父為精神病人,其母為智力殘疾人,祖父稱自己無力撫養,請求法院判決由外祖父母來撫養。小偉的外祖父對法官說,他和老伴均患病,目前兩人主要由大女兒和女婿贍養,他們也沒有能力撫養。2009年11月,平谷法院判決雙方輪流撫養,每次間隔一年。法官裴紀說:「現在最好的方案就是由祖父母申請,把孩子放在福利院,費用由外祖父母和祖父母輪流來出。」(《17歲少年智力殘疾爺爺外公互推撫養權》)
這類事件突顯了我國法制的荒謬。根據我國憲法,公民處於困境時有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代表國家行使救災、救濟職責的就是民政部門,但是民政部門卻將真正需要救濟的小公民排斥在福利院的大門之外。國家憲法不如黨政高層的看法和基層的辦法,似乎已成常態,非民政部門所獨有。中國法院也總是認可這些違憲、違法的「辦法」。
即使不從落實憲法和保障人權的角度考慮,中國政府也必須承擔撫養小豪的責任。謝阿平作為智障女沒有得到政府的救助和保護,流浪在外被人強姦(她沒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其監護人有責任,政府也有責任,好意思號召民間捐助?
客觀地講,福利院入院難也不完全是民政部門和其下屬福利院的責任,這裡有配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考慮,就是通過嚴格的條件、繁多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來阻止那些「超生」父母把不想養的女孩或病殘兒送進福利院,從而逃避撫養責任和「社會撫養費」。
甚至中國法律也有意加重公民的養育負擔以削弱其「超生超養」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幾乎所有的孤兒與父母無行為能力的孩子都可以找到監護人,根本就無需福利院來養。但事實上孩子的出生與父母以外的親屬無關,讓他們承擔撫養責任既不公平也常常超出他們的能力。
由於嚴格的條件、繁多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把大量孤兒、棄嬰和一時走失的孩子排斥在福利院大門之外。這些孩子,不幸的落到了人販子手中或者成為犯罪團伙的乞討、盜竊工具,幸運的成為「英雄母親」、「英雄父親」的孩子。這些「英雄母親」、「英雄父親」動輒養20個以上的孩子,其中多數是病殘孩子,條件極其艱苦(詳見楊支柱:《計劃生育與收養的中國特色》)。
同樣是為了配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防止公民用收養、送養的手段實現「超生」的目的,我國收養法對於公民送養孩子和收養孩子的限制是世界上最嚴格的,福利院成了一個某種程度上壟斷了收養權和送養權的機構。為了減少我國人口,民政部鼓勵單向涉外收養,於1993年11月3日發佈《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允許福利院向外國收養人收取「撫養費」,1999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將「撫養費」改為外國收養人對福利院的「捐贈」。這樣一來,我國公民無論是送一個被遺棄或丟失的孩子進福利院,還是從福利院領養一個孩子,都變得極其困難。當然也不是沒有辦法,無非是送進去掏錢,接出來也掏錢。這樣的福利院,我真不知道應該叫兒童福利院還是兒童牟利院!甚至根本沒送孩子進去也沒接孩子出來,僅僅是為了從福利院獲得一個辦理收養手續必須的「送養證明」,也要掏錢。1995年中國人民大學有一位我非常尊敬的老師從醫院收養了一個棄嬰,孩子從來沒進過福利院的門,也為取得一紙「送養證明」給了北京某福利院5千元。
如果真為處於困境的兒童謀福利的,福利院就必須敞開大門,無論是被遺棄的孩子、走失的孩子還是被拐賣的孩子,無論是公民送來的孩子還是警察送來的孩子,無論證明是否充分、手續是否齊全,也無論是否有殘疾,一律應當無條件接待,給個棲身之所,給口飯吃。要相信絕大多數父母不會把孩子扔給福利院不管,而那些遺棄孩子的父母或拐賣孩子的罪犯比福利院更不配養孩子。至於調查孩子來源、發佈公告找尋可能丟失孩子的父母,那是第二步的事。如果真為福利院裡的兒童謀幸福,福利院就必須敞開大門,為公告期滿無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認領的孩子考察、選擇合適的收養家庭,使孩子獲得一個父母身心健康、有兄弟姐妹的新家。福利院不僅不應該向收養家庭收取「捐贈」,相反應當給與經濟困難的收養家庭以適當的補貼。@
──原載《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