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4月17日訊】纏著裹腳布的王大媽也曉得,法律是對大家都有效的。法律的普適性、一律性是最基本的常識。它的空間效力,包括地域效力和對人的效力範圍,確立了法律的權威性、排他性。
可是在中國大陸,法律就像條喪家之犬,只在主人發話時才亂咆哮。
我因為住房狹窄,像大家一樣,將陽台挑了一點點出去。無論是大小還是面積,都小心翼翼地做得比別人小很多。可是城管來了,辦事處來了,宣佈這是「違章建築」,對我下達「執法通知書」,責令我立即拆除。我請問他們,怎麼沒有看見禁止外挑陽台的相關法規,而且這在貴陽市是很普遍的哦;我居住的周圍鄰居,樓上樓下,都在挑陽台。
可這些執法者回答我,他們只對我執法,別人的他們不管。我開始還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甚麼!?」我驚訝得面色蒼白。他們卻面不改色地重複一遍,證實我沒有聽錯。在怪事多多的中國,已經習慣了荒唐事遍天下的我們,也不敢相信法律只對一個人有效,執法者只對某一個人執法的怪事。可這卻真真實實地發生在我身上。可執法也得有一個可依據的法律條文呵!只針對一個人的能叫法律嗎?
說甚麼只對我一個人執法,不外是因為我是一個持不同政見者。批評過共產黨,批判過馬克思,主張過民主、人權,提出過人人平等。
「法律」於是就對我們這些人格外眷顧,無論我們的衣、食、住、行,都會被刁難。我請天下人評評理,也請問問共產黨,中國是不是一個讓百姓安居樂業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