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媒體 通過職業移民審查之關鍵

陳品瑞著,林筱筑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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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28日訊】美國第一優先職業移民(EB-1)的審查標準一直都比其他職業移民類別的標準嚴格許多,特別是傑出人才職業移民(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因此,在遞出申請案前,申請人最好透過律師協助,仔細衡量自己的背景和經歷哪些是最有利的證據。資深華裔美國移民律師陳品瑞(Victoria Chen)說,如果輕易送出說服力不夠的證據,只會降低該申請人通過審查的機率並遭 RFE(Request of Evidence)駁回。

以EB-1來看,若申請者的表現和傑出成果被刊登在主流媒體(Major Media)上,這樣的報導或許可當做一項有力的證據,為申請人的貢獻背書。陳律師說:「當有些申請人希望透過主流媒體報導來提出證據,我們會仔細考量這樣的方式是否適合該申請者,才決定採用這類證據。」

一般來說,要使用主流媒體報導當做移民申請案的證據,必須遵循兩大要素:第一,報導內容是否符合該申請者在特定領域的貢獻;第二,報導媒體是否為專業且具重要性的主流媒體。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職業移民申請者若欲以媒體報導當做證據,則報導的內容必須和申請者的研究成果有直接相關,而非只是提到申請者的任職單位或其他沒有直接相關的報導。除此之外,以販售該申請者產品或提供促銷資訊的廣告、置入性行銷報導,通常不被承認。

陳律師表示,申請者若想拿新聞報導或其他媒體的文章當做證據,該文章的主旨就一定要跟申請者專業領域有直接關係。例如:一篇敘述申請者在自己國家發表創新研究 ,並詳細描述其研究成果與貢獻的文章,就是適當的材料。反之,假設文章當中只是強調了該申請者受僱公司的現況或貢獻,就無法成為有利的證據。「最好的情況是該報導直接點名申請者為這些研究成果的領導人物,或是引述具有相當份量、大師級的人物來為申請人背書。」陳律師說。

例如:由連結當中(//www.nytimes.com/2012/03/06/science/iceman-had-br own-eyes-and-hair-and-was-lactose-intolerant.html?ref=science)的這篇文章來看,移民官員能夠清楚知道Albert Zink是這項研究的主要人物和發表人,文章當中也闡述了他的相關貢獻;而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又是具有強大影響力的主流媒體,這樣的一篇文章就可以被當做有效的引用證據。

反之,像以下連結(//www.nytimes.com/2012/03/06/business/after-ratings-drop-ford-rework s-touch-screens.html?_r=1&ref=technology)這個以福特汽車公司(Ford Motor Company)為主題的文章,並未著重在單一個人的研究成果,就很難說服移民官員把 它當做有力證據。除非申請者能夠透過福特汽車公司執行長的推薦信,引述這篇文章並把貢獻歸功於該申請人,這樣的文章才會被採信。

除了文章內容有所影響外,媒體的性質也是移民官員審查案件時參考的重要條件。以移民局的標準來說,報導媒體必須是專業且擁有主流市場的媒體,而申請者也必須附上該媒體的發發行量(網路或印刷)、主要讀者群和文章標題、日期跟作者等相關資訊。

申請者採用媒體報導當做證據時,一定要採用發行量大且有知名度的媒體。對此,美國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也做出說明,主流媒體必須是國際性或全國性的媒體,而非地方媒體,不過像紐約時報這類地方發行卻擁有全球影響力的報紙則例外。陳律師舉例,「像是底特律自由報(Detroit Free Press)雖然是密西根州的主流媒體,外州的居民卻很少知道也不會去閱讀,這就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反之,今日美國(USA Today)和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就是全國性的媒體,它們甚至擁有美國以外的讀者,這就能符合標準。」。

不同型態的媒體,則可以利用不同的方式來提出它的閱覽率。例如,每日科學網(ScienceDaily.com)在流量統計網站Alexa.com被列為全美點閱率第1064名,網站上也包含了來自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等著名媒體的文章;這樣的網站資料就可以證明每日科學網是一個有公信力以及影響力的網路媒體。

至於在商業專刊、學術刊物等其他類似的刊物上發表的文章,則有更為統一的審核標準。它們還是有機會被當做引用證據,關鍵就在於這些刊物的影響力和專業程度,只在特定地區發行的商業專刊通常不符合標準。簡而言之,提出文章內容的同時,申請者必須列出一些具體數據說明該刊物的出版量、閱覽率、讀者群和影響範圍,向移民官員證明報刊的影響力,才能使這些文章成為有效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越來越多像是NewsRx.com和HighBeam.com、幾乎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發表文章的網站出現,使得這樣的網站漸漸失去參考價值,AAO甚至表明指出在News Rx上出版的文章不足以被視為有效的證據。陳律師說,NewsRx上的文章並沒有列出作者,也就很難把這些文章當做有力的證據;AAO就以移民法中規定,申請人提出的文章必須要有明確的作者才被視為有效,判定NewxRx上的文章缺乏公信力。

但這也不代表所有在NewsRx上發表的文章都不符合主流報導的資格,部分文章確實列 出了文章的編輯群,例如連結中(//www.newsrx.com/health-articles/29356 98.html)這篇文章就指出負責該研究的人員,也證實該文章是由NewsRx的編輯群所編。而網站上也提供了由Google PageRank和Alexa.com做的流量統計報告,使得NewsRx還是符合主流媒體的部份要求。

總括來說,假設移民申請人想要以主流媒體報導的文章當做證據,就必須遵照上述的兩大要素,提出內容符合申請人在特定領域貢獻的報導,並用具體數據證明該媒體的 影響力和重要性,包含文章作者和或編者都必須條列清楚,才能有效幫助移民請願書 通過官員審查。移民局網站也公告了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當中,哪些文章才能被稱作主流媒體報導: //www.uscis.govUSCISOutreachInterim%20Guidance%20for%20CommentKazarian%20Guidance%20AD10-41.pdf,申請人也可點閱參考。

資料來源://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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