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反賭案部份結案 四名裁判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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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王也知綜合報導)2月16日,大陸遼寧丹東中級人民法院對大陸足壇反賭案部份涉案人員進行一審宣判,黃俊傑、陸俊、萬大雪、周偉新等4名裁判分別被判3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前中超公司總經理呂鋒被判6年6個月有期徒刑。

據丹東市中級法院公佈的材料,1999年2003年,陸俊利用執裁足球比賽之便,先後7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1萬元。他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2005年至2009年,黃俊傑先後20餘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8萬元、港幣10萬元,他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2001年至2005年,周偉新先後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萬元;2009年,周偉新對黃俊傑等4名足球裁判員行賄8筆,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10萬元,最終周偉新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03年至2009年,萬大雪先後11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元,他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

2001年,被告人呂鋒為感謝時任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南勇(另案處理)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送給南勇人民幣5萬元。2007年至2009年,呂鋒在擔任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廣州市眾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獲得相關活動的承辦權,收受該公司執行總監、被告人孫傑,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東紅給予的人民幣140萬元。呂鋒被判有期徒刑7年,執行6年零6個月,罰金15萬人民幣。

宣判過後,大陸法律專家郝勁松表示,對於陸俊的判罰畸輕,即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於偏下。原金哨陸俊所犯得是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應該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這78萬的數額也遠遠超過了定罪最低數額1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現在他的判罰結果離最低限5年僅僅超過了6個月,屬於判罰畸輕。曾經也因為受賄而涉案的裁判龔建平,當年因為受賄10多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而今日的陸俊受賄78萬卻僅僅被判罰5年零6個月,這樣的比例似乎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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