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2月10日訊】許多討論美國第二優先職業移民(EB-2)的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NIW)的文章,都著重在引用記錄數量多寡對審查結果可能造成的影響。然而,包括美國移民局(USCIS)和行政上訴辦公室(AAO),都未曾對引用記錄這個項目訂出明確的標準,只要求申請者必須證明自己的研究足以對美國社會有所貢獻。
華裔美國移民律師陳品瑞(VictoriaChen)表示,從許多遭到移民局駁回的案件來看,引用記錄數量多寡對審核結果雖然有影響,但並不是絕對的;申請者就算擁有許多引用記錄,仍可能因為其他項目說服力不足而被移民局否決。
以一位在遞交NIW申請時已獲得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UTA)博士後研究員身份的申請者為例,一般人會認為,他獲得像德州大學這樣優秀教育機構的聘用,應該足夠證明他在生物化學領域之成就。然而,只有高等學歷和僱用證明這兩項條件,卻無法向移民局證明他的研究成果對美國國家利益的實質幫助。
遞件之後,移民局在2008年駁回了他的申請。由判決書的內容來看,移民局認可了該申請者在生化領域和分子生物學領域的成就,尤其是他對於離子蛋白通道(Ionprotein channels)的瞭解,卻沒有同意他的綠卡申請,主要原因在於移民局認為,已具有美國公民身份、並具備相似教育背景的研究員,也能夠勝任該申請者在德州大學獲得的工作。
陳律師說明,因為該申請人沒辦法凸顯他從事的研究是其他美國人無法取代完成的,移民局為了保障美國公民的就業福利,才會駁回此案。由此可見,想要申請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人,必須特別注意自己是否能夠提出本身的研究成果與其他美國籍研究員的差異性。陳律師說,申請人應該證明自己的研究是有利於美國,並且由自己來做能達到最好的結果,才能說服移民局批准綠卡。
同時,此案件轉交到行政上訴辦公室之後,判決當中針對論文引用次數也有所說明。AAO再一次表示,合格申請者究竟需要多少引用次數並無桶一標準。申請者必須透過其他條件,綜合引用記錄,才能說服移民局官員。換言之,擁有大量引用記錄也不一定能保證申請人通過審查。陳律師說,引用記錄並不足以彌補申請人在其他項目的不足,所以申請者必須充分準備每一個項目的審查;雖然有說法是申請國家利益豁免的人必須至少有十六條引用記錄,但這個說法並未被AAO證實。
資料來源://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