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宣佈台灣享受免簽證待遇

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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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最近發佈消息,宣佈台灣獲准成為美國簽證豁免項目(Visa Waiver Program)的成員。從2012年11月1日起,符合條件、持台灣護照的旅客可以不需提前在美國駐台辦事處申請簽證而直接在入關口岸申請進入美國,並可以在美國逗留不超過90天。下面我將向大家簡單介紹簽證豁免的有關信息和要求,供參考。

持某些特定的簽證豁免項目國家護照的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在美國入關口岸直接申請以商業或觀光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並有不超過90天的停留期。2012年10月2日,美國國土安全部長在和美國國務卿協商後宣佈,台灣將被允許進入簽證豁免項目,成為此項目下的新成員。吸收台灣為簽證豁免項目新成員的規定將於2012年11月1日生效,持台灣護照的人員從此時起即可享受簽證豁免的待遇。

根據移民法有關規定,美國國土安全部長諮詢美國國務卿後,可以認定某些國家為簽證豁免項目成員,如果該成員符合某些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 來自這些國家人員的非移民簽證的拒簽率符合法律要求。
  2. 該政府保證發行符合國際標準的計算機可讀護照。
  3. 美國政府做出決定認為簽證豁免項目成員的地位將不會對美國執法和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4. 該政府同意向美國政府報告或通過其它方式告知美國政府關於護照被竊或丟失的信息。
  5. 該政府同意在美國發出最後遞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後3週內接收被遣返的其公民、前公民或國民(national)。
  6. 美國與該成員達成關於在該成員的公民或國民是否會對美國國家和公民安全構成威脅方面互通信息的協議。

移民法還對簽證豁免項目成員的延期標準、觀察期(如適用)和/或成員資格終止作出了具體規定。

目前簽證豁免項目除台灣外約有36名成員,其中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葡萄牙、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等。台灣將從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成為簽證豁免項目的新成員。

簽證豁免項目成員國的公民或符合條件的國民可以在美國入關口岸直接申請以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並有不超過90天的逗留期,而不必先在美國駐外使領館取得非移民簽證。但簽證豁免申請人除了是簽證豁免項目成員國的公民之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法律規定的條件:
  1. 尋求以訪問者(tourist)身份進入美國並且在美國逗留不超過90天。
  2. 為簽證豁免項目成員國的國民。
  3. 在出發前向所乘航班或承運方(vessel carrier)出示由簽證豁免項目成員國頒發的電子護照或計算機可讀護照。
  4. 填寫需要的移民表格。
  5. 如果乘飛機或輪船進入美國,承運方必須經美國政府批准。
  6. 不對美國福利(welfare)、健康、治安或安全(safety or security)構成威脅。
  7. 過去在以免簽身份進入美國時沒有違反美國移民法。
  8. 持有往返雙程票。
  9. 放棄在被認定不得進入美國時要求複審(review),上訴(appeal)或抗辯(contest)的權利除非是申請庇護(application for asylum)或遣返的情況。
  10. 通過電子旅行批准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簡稱ESTA)取得旅行批准。電子旅行批准系統是用來決定在簽證豁免項目下訪問美國旅客是否符合條件的自動化系統。

移民局早在2011年12月22日就提議吸收台灣為簽證豁免項目成員,此次有關吸收台灣為簽證豁免項目成員的規定從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屆時持有帶有效個人身份證統一編號(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s)的台灣電子護照的旅客可以在美國入關口岸直接申請以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並有不超過90天的逗留期而不必先在美國駐外使領館取得非移民簽證。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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