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10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菲婭澳洲悉尼編譯報導)週二(10月2日),澳洲高等法院裁定,澳航須向澳洲稅務局上繳3400萬澳元的商品及服務稅(GST),這些稅費源自已經訂票但最終沒有登機的乘客。
根據裁定,雖然乘客最終沒有使用其預訂的機票,但是澳航方面仍然為這些乘客提供了服務,因此澳航及其旗下的廉價航空公司捷星(Jetstar)必須支付從未使用的機票中收取的總計達2660萬澳元的商品及服務稅,此外,在從未被顧客領取的退款款項上,澳航還欠稅務局760萬澳元。
不過澳航方面辯稱,公司從未對這些放棄使用機票的乘客提供服務,因此不需要支付這筆稅費。稅務局反駁說,澳航為顧客保留預訂機票就是一種提供服務的方式。高等法院最終判定稅務局勝訴。
高等法院判定,澳航收到訂票後就提供了「含稅費的服務」,因此即使乘客最終並未使用預訂機票,航空公司還是必須上繳相應的稅費。
高院的這一判決可能會為那些不退款型的其它售票服務行業提供範例,比如旅遊公司和其它交通運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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