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控告狀 冤氣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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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11日訊】控告人:邢鑫瓊,女,漢族, 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閬中市保寧鎮南街94號,聯繫電話:13281953392。

被控告人(一):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利川區分局。被控告人(二):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被控告人(三):四川省公安廳。

控由:循情舞弊,玩忽職守。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的兒子陳功,又名邢萬里,生於1987年12月,陳功從2006年始在四川廣元市利州區財神樓街瑪麗亞做領班工作直至2009年4月29日凌晨2點案發猝死。瑪麗亞酒店係吳莉萍、吳桂芳、與吳有珍三人合夥出資企業,吳莉萍與利川東城派出所陳警官(或程)關係曖昧屬情人關係,吳依恃陳警官為保護人。領班陳功認吳莉萍為「乾媽」,「乾媽」又挾持陳功同居一室。一次,陳功不經意間發現「乾媽」宅內藏有手槍一隻,錢一箱,毒品若干。於是,陳功給自身埋下終身隱患。陳功在瑪麗亞上班其間曾受到脅迫威嚇,控告人與兒子通話,陳功言辭閃爍,避重就輕,屢言不敢回家探親,問其緣因,又不肯明道真相。控告人婉訴弟弟,哀求其探訪瞭解外甥陳功的工作現狀。為此,2007年秋冬,控告人的弟弟數次前往瑪麗亞密接外甥回家,陳功顫抖著全身,一面驚悚硬說不敢回家。2008年元月間,控告人兩次潛行密約兒子見面,接其回家,兒子面露懼色,擺手不去。控告人與兒子通話,經常被吳莉萍監聽,多次通話間陳功手機被吳奪走,且厲聲呵斥陳功。另外,老闆吳桂芳的男友曾威脅陳功:「你如果不給我好好幹,我就弄死你」。2009年4月30日夤夜,陳功霍然投河自盡。控告人曾聘請律師介入,屍檢前後李代桃僵,鑑定弊情叢生,律師調查遭到公安偵辦人員及法醫的重重阻礙,調查無果而終,疑雲迷霧如下:

一、控告人兒子陳功生前與一直與「乾媽」同室共居,跳河自盡當晚為何「乾媽」不知情。吳莉萍證實陳功生前沒有與其它人戀愛,鑑定「為因戀愛而自殺」。是自欺欺人,難以自圓其說。

二、控告人兒子陳功,1.7米的身高,生活在江河之畔,從小水性出眾。律師調查經瑪責亞職工證實,員工得到陳功投河消息時追抵河邊,見陳功雙手與頭露出水面搖晃求救,一會兒就沉沒下去了。顯然有隱情,假如投河人陳功沒有內外傷或中毒,二米深的河水不可使水性嫻熟身高一米七的陳功,在瞬間被河水吞噬。

三、屍檢前,控告人在2009年5月5日看到陳功遺容左頰有水泡,兩鼻孔流出黑暗的血跡,右手靠在胸部,右手背腕部有二個針眼小孔。右腿靠入左腿。然而,2009年5月11日屍檢時,陳功左面部的水泡與兩鼻孔及右耳的血痕消失了,手臂伸直了,明顯有人動過屍骸。

四、屍檢時死者親屬看見胃裡只有粉絲和菜葉。職工證實事發當晚陳功沒吃米飯,鑑定結果為何胃內存有米飯?

五、偵查警察說:陳功當晚陪客人喝酒至近二點,鑑定結果為何沒有酒精哩?

六、法醫為何不進行血液化驗,死者是否中毒死亡?

七、控告人不服鑑定結果依法要求重新鑑定,王法醫說三個月了,已沒有任何資料,不可能再重新鑑定。正是弊端橫生,草菅人命。

八、沒檢大小腸,明顯失職。

九、據吳莉萍說,事發當晚凌晨1點38分,陳功用手機18981200677打過她的電話,說要去她的住處睡。其實陳功與「乾媽」一直同居一室,偵查人員為何不調查當晚死者與「乾媽」真相?

十、廣元利川公安局嘉陵派出所陳所長告訴控告人,當晚陳功跳河有目擊證人,派出所有相關筆錄和攝影。當控告人欲會見目擊證人時,陳所長又說他們已找不到人證了的信息了。正是雪泥鴻爪,掩蓋彌彰。

十一、人命關天,為何要過16小時後才通知家屬。

十二、鑑定文書沒有單位蓋章,只有一位法醫簽字,沒有鑑定人執業證號碼,鑑定書缺乏嚴謹審慎與職業道德。

十三、2009年5月2匿名人冒充派出所民警,給死者的外爺來電(0817-6443133),大意是勸告陳功父母,早日把屍骨火化。詢問派出所偵查人員,說沒有此事。在火葬場,負責人曾惡言威脅控告人夫婦:「你們不把屍體火化,我們就把屍骸扔到無名屍房去」。

十四、控告人兒子2009年4月30日死亡,瑪麗亞5月1日迫不急待進行裝修,五一節日,生意紅火,歇業裝潢,違背常理。瑪麗亞急於毀滅證據,掩蓋謀殺罪證。綜上所說,由於被控告人循情枉法,草菅人命草率定性為自殺,致使控告人的兒子蒙冤至今,陰魂難散。為伸冤控告人夫妻離散,母女暌違,喪失人情倫理之樂。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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