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湖南湘西「造假門」引發全社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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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16日訊】編者按:自2008年湖南湘西發生舉世矚目的特大非法集資案件以來,州府四名廳官受到了依法查處,然而,作為本大案重災區的鳳凰縣官員不但「皮毛未損」,還將2.5億元大案「自行消化掉」,不但涉案者至今逍遙自在陞官發財,政府還為非法集資公司擔保1.5億國家貸款歸還詐騙群眾款項、至今尚有1,870萬元「呆賬」趴在政府的賬面上。同時,在該縣接連發生重、特大事故、案件和領導涉嫌重、特大違法亂紀活動的情況下,將張永中等人「病危提拔」。在幹部群眾舉報後,當時的省、州相關部門竟然隱瞞掩蓋事實、並壓制舉報人。特別是,在原鳳凰縣副縣長龍保榮向本屆主要領導以書面的形式提出關乎民生的「58個為甚麼?」之後,由於觸及到了縣委書記張永中一夥人的「神經敏感區」,為保住人頭性命,便向州委書記何澤中匯報誣陷龍保榮,促使其下決心親自領銜辦理「湘西特大要案」,對龍保榮發難、瘋狂進行身心摧殘,同時騙取省裡批示,從而逐漸演變成一場建國以來最為嚴重的操縱司法打擊迫害「異己分子」的腐敗醜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該「荒唐事件」不但得到了當時的省委巡視組主要領導的同意,而且辦案人員採用了欺騙引誘、編造虛假有罪證據、捏造起訴、審理司法文書等手段枉法辦案,在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當庭揭穿駁斥後,更加變本加厲地對龍保榮實施加害。

湖南湘西:龍案「造假門」醜聞事件引發全社會關注
司法界人士認為辦案人員偽造證據罪就是犯罪

《中國記者調查網》長沙11月30訊:(謝海濤 劉來迎 鍾衛東 向時柳 何澤平 通訊員李 坤 姚旭東)連日來,湖南省湘西州委書記何澤中因包庇掩蓋鳳凰縣委書記張永中等涉嫌多起重特大違法犯罪問題、而對鳳凰縣原副縣長龍保榮報復迫害事件,經本網以《湖南鳳凰老縣長「58問」為民請命反坐大牢》和《湖南湘西「法學博士書記」披掛造假辦冤案》為題兩次獨家公開披露後,立即在國內廣大讀者中引起軒然大波。社會各界人士對湘西「大要案」演變出「造假門」醜聞事件表示十分震驚,紛紛發表談話,認為湘西州紀檢和司法機關在對龍保榮「案件」的辦理中視黨紀國法為兒戲、玩弄和操作司法,不但「三易罪名」,而且「執法犯法」連續公然編造虛假證據,因此涉嫌《偽造證據》、《刑訊逼供誘供》等多項違紀和嚴重違法犯罪,呼籲中央和湖南省委主要領導對本案給予高度關注,依法督辦徹查「龍案身後重特大案」,徹底剜除湘西「腐敗黑窩毒瘤」和枉法黑惡勢力,遏制和剷除頑固「惡政暴政」的歪風邪氣。同時,對何澤中等人指使辦案人員所涉嫌編造虛假有罪證據、涉嫌經濟問題舉報等調查清楚,早日給受害人和全社會一個公平公正的交代。

*莊嚴的法律體現了人民意志*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立法對刑訊逼供、誘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證已明文禁止,這是貫徹憲法精神,保證公民基本權利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1998年6月通過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1月發佈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其中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近年來,自以上《刑法》條文經全國人大討論通過後,特別是「兩高」和公安部對執法人員行為規範提出明確要求以來,在全國各級執法機關付諸實施、起到了明顯的「職業自律」作用,也受到了社會各界一致贊同和認可。同時,在歷次的全國執法大檢查和個案抽查中,對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中偵查、起訴、審理、依法判決、人民陪審員制度、案件迴避制度,案件的上訴、再審、司法終審裁判、冤假錯案的糾正、責任追究及賠償等進一步補充完善,使廣大執法人員有了更加可靠的辦案依據。

然而,在鳳凰縣原副縣長龍保榮一案的整個過程中,這一切卻被湖南湘西州的部份執法者們嚴重篡改和歪曲,至高無上的黨紀國法變成了「擺設」,「開創」了建國以來司法史上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司法腐敗鬧劇。

*辦「別人的大要案」的目的是捂死「自己的大要案」*

《中國記者調查網》在調查中證實,由於湘西鳳凰縣原副縣長龍保榮在向以張永中為首的現任領導班子提出了關乎民生問題的「58個為甚麼?」,其間涉及到了「2008湘西特大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重災區鳳凰縣2.5億『自行消化』」以及捂蓋住的「大要案件」等問題,而將對方「激怒」,這一點是任何堂而皇之的理由所不能代替的。

在記者調查中發現,當地幹部群眾所舉報鳳凰縣縣委書記張永中等人所涉嫌的違法犯罪問題遠遠不止這些,甚至有的是觸目驚心的。然而這一切,省和自治州的相關部門是否曾引起警覺?特別是在接到龍保榮的「58個為甚麼?」及其他幹部群眾的舉報後,是否「認認真真」地「查處和反饋了」?其結果又是如何呢?

2009年2月5日召開的湖南省反腐工作會議通報,湘西自治州政府原副州長、巡視員黃秀蘭,因涉嫌受賄、參與民間非法集資,現已移送司法機關偵查。至此,該州已有4名廳級官員、數十名處科級官員因捲入非法集資案而被查處。另有228名非法集資公司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被採取強制措施。

在該通報中證實,全州有20多個單位涉案,通報中說:此前的2008年10月24日,湘西州委常委、統戰部長滕萬翠,因參與非法集資200萬元、收受賄賂數百萬元而被湖南省紀委「雙規」。

2008年11月4日,因在擔任吉首市和湘西州主要領導期間,對吉首地區非法集資問題處理不力,負有一定領導責任,湘西自治州州委副書記、州長徐克勤被免職。

2008年11月4日,湘西自治州原政協主席向邦禮主動要求向調查組說清自己參與、組織非法集資等相關問題。目前,此案正在調查中。

此外,調查組對州發改委、州地方海事局、州經委等20多個單位36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已查實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紀問題,其中處級以上幹部15人,科級以下幹部13人。

然而,《中國記者調查網》調查發現,自2008年發生特大非法集資案(或叫融資案)以來,至今已經三年多時間,涉及到的「重災區」鳳凰縣2.5億元非法集資大案為何卻「神秘地」被該縣「自行消化掉」?時任該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的張永中、人大副主任江國娥等為甚麼不但「未損毫毛」,張本人反而「榮升」副廳級,同時也是該州七縣一市中唯一的「廳級縣官」。對此,何澤中是否「知情呢」?對於張永中的任職,又是怎樣「考察、匯報和任命的」?更加令人費解的是,「9.4」特大非法集資事件爆發之後, 張永中一夥人因擔心其重大犯罪黑幕被揭露,公開包庇該縣蘭徑公司開發商、法人代表付元狀,其涉嫌非法集資金額達2.5億大案不但由他們「自行消化」,同時,非法利用職權為蘭徑公司擔保,以該縣城投公司的名義,在省裡獲取了1.5億元的「處置資金」,用於幫助付元狀歸還參與蘭徑公司集資者的部份本金。

據內部人士提供的情況反映,當初,付元狀買下了鳳凰縣老煙廠土地,應支付現金4,120萬元,但實際至今仍拖欠1,870萬元未支付。該縣非法集資大案爆發後,付元狀非法集資的2.5億元非但沒有交出來,縣裡竟然為其籌集資金1.5億元「歸還」,以此來安撫集資受騙的群眾。

在該事件中,作為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蘭徑公司法人、老闆付元狀不但對其2.5億元的非法所得分文不還,更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此人至今依然居住在「蘭徑大世界」的高檔複式樓內,出行配備高檔豪華轎車。

經內幕人士確認,2009年5月間,張永中等利用手中職權,進行大肆經濟犯罪活動,串通湘西自治州金錘拍賣公司,先是把蘭徑國際大酒店以1.25億元拍賣給了鳳凰縣城投公司,爾後,在張永中的操縱下,該公司把有著2萬多平方米、資產上億元的蘭徑國際大酒店以4000多萬元低價賣給其朋友袁某(即現在的鳳天國際大酒店老闆)。知情者證實,張永中的弟弟才是該酒店的真正幕後老闆,而作為縣委書記的張永忠,從中又擔當甚麼角色的確耐人尋味。

此外,調查人員在調查中又得知,關於張永中的問題,遠遠不止這些,在鳳凰縣其他土地出讓中也看到了張永中的影子。

2007-2009年間,在擔任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張永中等人的直接操作下,該縣原縣一中的71畝國有土地以「開發」為名整體拆遷。當初,官方稱要求開發商先搬遷鳳凰縣一座小型變電站,然後以8,100萬元的價格、將這71畝國有土地轉讓給湘西德夯房地產開發公司(該老闆系張永中的朋友)。合同簽訂後,開發商並沒有按合同約定如數上交出讓金。除繳納2800萬元後,至今仍欠5,300多萬元之巨。更加荒唐的是,開發商卻以搬遷變電站「需要經費」為由,對該項巨款相沖抵。這筆非法交易也是張永中一手操縱的。

不僅如此,據反映,2007年8月13日下午,鳳凰堤溪大橋整體垮塌,正在施工的民工和在橋下做工的群眾一共死了113人,而張永中等只報死64人,少報49人,公開欺騙中央和省委。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對於張永中這樣的人,卻「問題越多越大越陞官」,不能不令人對湘西州的「官場」扼腕堪憂。 就在調查人員對張永中等涉嫌重特大經濟問題犯罪問題取證時,接到內幕知情者反映,身為州委書記的何澤中,強行要把吉首八大氣庫價值兩個多億的國有資產,只作價三千萬元賣給他老鄉(湖南省供銷聯社主任)介紹的個體戶,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對此,《中國記者調查網》正在調查核實中。

據調查,在幹部群眾將張永中涉嫌重特大經濟犯罪後,特別是在蘭徑公司涉嫌非法集資大案中的問題空包舉報後,州檢察院也找過張本人,但到後來卻將群眾舉報給按下了。當地的一名幹部說,當時的省委主要領導在接到龍保榮的「58個為甚麼?」後,批示給當時的省紀委,調查組的人到了鳳凰,縣領導安排到鳳凰縣山江鎮苗寨玩去了。一玩就是幾天,「香香嘴臭臭屁股」、吃喝玩足後,就返回省城了。對此,當地幹部群眾長歎說:「上上下下都這樣幹,我們究竟還能相信誰?相信哪一級的領導?」

*國法變「魔法」,「造假證據」栽贓他人*

《中國記者調查網》調查證實,從2010年5月開始,鳳凰縣紀委、湘西州紀委相繼成了龍保榮「專案組」,湖南省紀委第五巡視組也介入了調查龍保榮的問題,經過兩個多月的反覆調查取證證明,龍保榮只是向上級書面反映「58個為甚麼?」方法「欠妥」,沒有查出任何經濟問題來。

對此,許多老同志們說,作為有著法學博士頭銜、研究生水平、龍案「總設計師」和「大帥」的州委書記何澤中心中應該是很清楚的,這早已經不是甚麼「本州年度十大要案之首了」。涉嫌這樣的特大案的人確實存在,不是別人,正是他自己的「小兄弟」張永中等人,如此多、如此大的嚴重問題就擺在何澤中的頭上,所以,這場由他「自導自演」的「大要案鬧劇」該收場了。他唯一應該做的,就是規勸張永中投案自首、向黨和人民懺罪自責。

而就在專案組結束調查之後,準備「打道回府」之際,性情耿直的龍保榮感到滿腹委屈,他認為作為上級領導機關,為甚麼不對關乎鳳凰縣民生的「58個為甚麼?」調查處理,反而直接將「反腐敗」的矛頭指向「反映問題的人」。因此,龍保榮堅持不能理解和接受,並表明了自己要堅決將「58個為甚麼?」問到底。當時,他連夜奮筆疾書寫成並交給專案組的《正義戰勝邪惡》一文再次激怒鳳凰縣現任領導班子張永中等人。

由於龍保榮堅持自己的觀點和人生立場,徹底將「雙方矛盾」推向頂峰,迫使「正欲下馬卸妝」的何澤中下定決心「督戰」,要不惜一切代價、一切手段「按死龍頭」。

2010年10月中旬,在保障「辦案經費」的情況下,湘西「二中書記」的整人打手和爪牙們開始移師「戰場」,對龍保榮所在的民間慈善社團機構—鳳凰縣苗學會進行全面調查。也就是從這時候起,「引虎上身」的龍保榮人生命運開始陷入悲慘的境地。

張永中曾經對一名領導說:「你們能不能勸止龍保榮不要再繼續捅事了,他龍大膽既然搞得我下不來台,我也就不得不搞他了!」

同月27日,在何澤中等人的指使下,湘西州公安局直屬分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捕風捉影,以涉嫌「偽造印章罪」提請吉首市檢察院正式將龍保榮逮捕。內幕人士稱,這樣做其目的是,讓龍保榮在獄中蹲上個三年五載的。不成想,警方造假安插的這一罪名很快遭到否定。

在近日的採訪中,原湘西自治州副州長、現任湖南省苗學會領導龍文玉同志回憶說:「當時政府的秘書長、公安局的人員先後來找過我,公安人員直接手持《逮捕證》給我看,氣勢咄咄逼人。並且組織多名財會人員翻箱倒櫃來查賬,快把賬本子翻弄爛了。我明確地告訴公安人員,辦案要講事實依據、按照黨紀國法辦事情,苗學會公章是我讓龍保榮刻的,他沒有私刻公章,更沒有犯甚麼罪,這個責任在我這裡!我堅決反對你們這種辦案法。結果,他們還是堅持以涉嫌《偽造公章罪》將龍保榮給批捕了。」

龍文玉同志接著說:「龍保榮退居二線10年了,就是因為他這個耿直勁兒,現在的領導眼皮往上翻、有哪個喜歡講真話的人?」記者問:「公安機關對這個問題是怎樣答覆的?」這位領導說:「他們最後說,對不起,我們也不想這樣幹,就憑這老縣長的坦誠為人,誰願意幹這種缺德昧良心的事情?我們是幹活的,是上面要整他,不是我們想這樣做!」

後來,就在《偽造公章罪》不成立的情況下,吉首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又「改變打法」,要辦龍保榮的經濟案,並於今年4月11日以涉嫌「貪污罪」對龍保榮立案調查。6月22日,該院又以同樣的罪名向該市法院提起公訴,並於7月12日開庭。而就在開庭之前, 某辦案人員由於苦於沒有「鐵證」,在身後「大領導」的撐腰下,便毫無顧忌地「人為造假證據」,從而達到了對龍保榮的「有罪起訴」和按原計劃公訴的目的。

據當事人和本案律師回憶說,這些辦案人員迫於何澤中、張永中一夥人權勢的壓力,必須無條件完成這次「艱鉅的政治任務」。辦案人員利用重病纏身的龍保榮急切想出獄治病和思念親人的「非正常」思維狀態下,先是輪番上陣,撒謊誘騙其通知家屬籌集20萬元,送到辦案人員手中,並承諾「拍完照立刻返還」,同時聲稱「沒有任何惡意、是幫著龍早日回家和解脫牢獄的困境」。對於執法者們這樣做的目的,許多人提出了質疑。

一內幕人士稱:「這是嚴重的栽贓陷害違法行為,多虧了龍的家屬及時向律師通報情況,才沒有按照這夥人的要求去做,不然哭都找不到墳頭!」

接下來,又發生了一件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證據拼湊造假」事件,在何澤中、張永中一夥人的操縱「督辦下」,被逼得「急紅眼睛」的某辦案人員竟然放棄職業操守和做人的良知,再次公然編造出了兩張涉嫌5萬元的「貪污票據」,使出了最後的狠招。此事件被幹部群眾稱之為「龍案證據造假門事件」。

在《中國記者調查網》調查中得知,據本案律師調查證實,一審法院認定的2008年上訴人從鳳凰縣發改局領取的5萬元現金案情,依據是一張稅務發票。而該發票並非原件,不應作為證據使用;其次,同一份稅務發票有「兩份複印件」,而這兩份複印件除了有一份簽有龍保榮本人姓名,另一份沒有其本人簽名外,其餘全部相同,確係同一張發票。

在龍案一、二審的庭審中,坐在被告席上的龍保榮一直堅持「從來沒有在這張發票上簽過名」,是辦案人員把其他文件上的簽名「拼湊電腦合成」編造出來的。

*辦案人員聯手造假證據比「殺人放火」性質更加惡劣*

在近日的《中國記者調查網》調查中,擔任本案辯護律師的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雁峰先生對湘西司法機關中少數辦案人員的「證據造假行為」表示不能理解和容忍。他認為,為甚麼一張有簽名,而另一張卻沒有簽名?張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對這種存在重大問題的證據居然予以採信,有悖於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界人士對湖南湘西州少數辦案人員涉嫌偽造虛假證據的行為表示「震驚」和不理解。認為公訴辦案機關不但行使著對整個司法機關執法監督的權力,同時也有嚴格執法的義務。因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鐵規矩是每一個執法者的職業行為底線,任何人時刻都不能超越這道「紅線」,也是辦案人員應該掌握的基本常識。他說:「辦案人員聯手造假證據比『殺人放火』的性質和後果更為惡劣、更加嚴重。一般情況下,這類問題是不多見的,如果沒有外界的影響和壓力,辦案人員不會冒著『執法犯法』和丟官坐牢的危險這樣做,因為後果太可怕了,執法人員帶頭犯法,這是天理所不容、萬眾所不齒的醜惡行為。」

還有的認為,在法院對湘西龍案的審理中,對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所提供的這兩張造假有罪證據,疑點和漏洞如此之多。而且,在本案辯護律師當庭揭露和駁斥後,依然「我行我素」、將錯就錯、「一假到底」給予認定,對於這樣的「執法行為」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極為少見,甚至是「不可思議」的,在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造假之後,逐漸又演變成了檢、法兩家聯手造假了,因此觸犯了「黨紀國法」!

我國著名律師於興泉認為:刑訊逼供誘供的存在、蔓延,非常現實的威脅著我們每一個人,因為他需要的是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去交待」,而不是「按照已經發生的事實去交待」。也就是說,你沒有做過的事情,也很可能在某種情況下被強制交代「做了」。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6年提出了在偵查階段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要求並實施,但該措施並不能完全有效的預防和遏制刑訊逼供誘供,原因在於他在實質上,還是自己監督自己。

湖南某律師曹先生在談到辦案人員編造虛假證據行為時認為: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內容真實的必要保證,它是指證據是合法的程序收集又以合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合法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證據的來源要合法;二是證據的表現形式要合法。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就是要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證據的來源和形式有一項不合法,該證據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證據的合法性應從兩方面審查:l、審查證據的來源合法性,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取證的主體是否合法。(二)取證的方法是否正確。(三)取證的程序是否合法。(四)取證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合法。2、審查證據的形式合法性。因此,偵查機關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北京著名律師程金曠先生認為,根據何澤中、張永中及辦案人員在湘西龍案中的所作所為,涉嫌觸犯誣陷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和徇私枉法罪等犯罪,是典型的打擊迫害行為。因此,《刑法》第二四三條第1款的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三零七條第2款的規定,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案提示*

2010年8月,經湖南省委巡視組某領導的批示,由湘西自治州委書記何澤中親自掛帥,州紀委對所屬鳳凰縣退居二線10年之久、從事社會慈善事業的原副縣長龍保榮實行雙規,並定為全州本年度重大要案之首。專案組在對龍保榮兩個月的反覆調查中,沒有發現其有任何經濟問題。之後,專案組轉移方向,又對龍保榮退休後所在的苗學會民間組織進行調查。同年10月27日,該州公安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涉嫌「偽造公章罪」提請吉首市檢察院正式將龍保榮逮捕。2011年4月11日,該州檢察院在未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又以涉嫌「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龍保榮的律師依法辯護,以充分的事實證明了龍保榮無罪。該法院在「偽造公章罪」無法成立的情況下,又以《職務侵佔罪》加《詐騙罪》依然對龍保榮做出了兩罪並罰5年有期徒刑的枉法判決。在龍保榮含冤入獄的一年多裡,病痛纏身受盡了人世間的磨難,曾經幾次暈死在獄中。對於年已六旬、身患重病的龍保榮,獄方拒絕給予治療和家屬探視,從而引起了部份幹部群眾的不滿,為國家維穩工作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而造成該冤案的直接原因,是龍保榮代表幹部群眾向該縣領導提出的「58個為甚麼?」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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