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系列EB-5投資移民常見問答的續篇之十七。如果想閱讀EB-5投資移民常見問答的前十六篇文章,請訪問我所投資移民專欄//www.xielaw.com/cn/eb-5-investor.html或者投資移民網 //www.eb-5.cn.
1. 讀者問:有的EB-5投資項目有政府貸款,是不是風險很小?
謝律師答: 不一定。項目風險的大小主要取決於項目本身的商業風險大小。由政府貸款的項目,政府貸款的資金一般肯定是要第一優先收回的。如果項目運營情況不佳,那麼EB-5資金由於還款順位在後,風險反而很大。
2. 讀者問:我不信任區域中心的項目,想要自己設立公司進行投資移民,不知風險怎麼樣?
謝律師答: 獨立投資移民(不通過區域中心投資)會有幾兩個不利的地方:首先,通常自己投資很難將項目正好設立在50萬的高失業率或鄉村地區之內,這樣會使得移民投資資金上漲到100萬美元;其次,獨立投資移民,投資者必須僱傭10個全職的直接工作崗位,不能計算間接產生的就業,這和區域中心項目不同。而且這些工作必須一直維持到綠卡轉正,需要三年左右的時間,甚至更長。單單維持10個就業就需要耗費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資金,所以獨立投資移民資金要求高,風險更大。除非投資人本來就有較大的項目需要投資,也需要僱傭超過10個工人,否則不建議自行投資移民;第三,移民局審理投資移民申請的移民官大多熟悉50萬的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對100萬的獨立投資申請審理經驗不足,獲得批准的難度大;第四,因為各方面條件限制,例如投資人兼投資項目日常經營者的語言文化限制,獨立投資案中未能成功將臨時綠卡轉成正式綠卡的比例高於那些投區域中心項目的申請。也就是說,獨立投資移民的風險可能大於投區域中心項目投資的移民申請。
3. 讀者問:我本人是在國內做企業的,現在想到美國擴大業務,需要身份。請問除了EB-5投資移民外,還有其他途徑嗎?
謝律師答: 有的。如果移民申請人本人在國內是經營公司的,公司已經有一定規模,現在又想去美國拓展業務的,可以設立美國分公司,然後先申請L-1A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分公司工作,然後再以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綠卡的方式拿到身份。有這方面需求的,請聯繫謝律師事務所。
4. 讀者問:投資移民的資金可以從我的公司賬戶出嗎?
謝律師答: 不可以。辦理投資移民的投資款必須從投資人的個人賬戶轉入EB-5項目的資金托管賬戶。因為投資資金必須是投資人的個人資金,公司和個人是兩個實體。
5. 讀者問:我以前申請過親屬移民被拒絕,請問我是否還可以申請投資移民?
謝律師答: 可以的。只要申請人有可以證明合法來源的50萬美元投資款,就可以申請投資移民,但是前次被拒簽的原因不能是因為材料作假等非法原因導致的。
6. 讀者問:現在I-526表格是否已經可以加急辦理了?
謝律師答: 雖然移民局正在研究新的處理程序,但是目前I-526表格還不能加急辦理,還需要一段時間。一旦投資移民申請可以辦理加急,我們會及時在這裡報導的。
7. 讀者問:我聽說明年通過區域中心進行投資移民的法案就要終止,不知道對現在的投資人有甚麼影響?
謝律師答: 沒有影響。由於目前美國的經濟狀況不好,需要外來資金,我們認為這一法案明年不但不會終止,而且很有可能會變成永久法律。另外,現在的投資移民申請人適用現在的法律,即便明年法案終止也不會對以前的申請人造成不利影響。
8. 讀者問:一份投資移民申請最多可以帶多少人拿綠卡?
謝律師答: 一份投資移民申請可以使投資人及其配偶以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同時拿到綠卡,沒有人數限制。
9. 讀者問:我不懂英文,是否可以簽署中文投資協議代替英文協議?
謝律師答: 不可以。移民局不承認中文協議,所有投資移民相關的文件和協議必須用使用英文版。如果投資人不懂英文,需要找一個信得過的懂英文的人幫助審閱或翻譯。
10. 讀者問:我是學生,我一個遠親願意贈與我50萬美元進行投資移民,不知是否可行?
謝律師答: 可以的。贈與也是合法財產來源的一種,但是對贈與人的這筆贈與款還是需要證據證明合法來源。至於贈與人與投資人的關係,移民局並沒有規定必須是甚麼樣的人才可以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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