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舉報控告最高法院原任院長肖揚 現任院長王勝俊

司法腐敗法院稱無賴,公平正義成為擺賣;包庇袒護縱容屬實存在,權力機構監督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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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23日訊】中共中央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控告人的案件在2003年7月18日中紀委副書記張惠新在中紀委信訪接待處親自接待並責成112號負責處理。2006年9月,中央聯席會議辦公室督辦,全國人大多次交辦,多少年來儘管中紀委、聯席辦、全國人大關注,但是2005年至今控告人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至最高法院申訴,沒有任何結果。身為國家一級大法官最高法院原任院長肖揚現任院長王勝俊法律的保護神,理應維護法律的尊嚴,而兩人院長知法犯法,公然蔑視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與法釋2008第14號第24條都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而原任院長故意違法、違規,冒天下之大不韙,無憑無據枉法出具荒唐的(2006)確監字第5號通知書駁回,來戲弄法律,耍笑嚇唬不懂法的老百姓,把申訴人軟禁堵截在法律的大門外,煎熬等待,是違法人逍遙法外,是申訴人上天無路申訴無門。最高檢察院無法抗訴,全國人大熟視無睹,頂風不辦,叫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故意摧殘折麼當事人。在法制社會天子腳下,國家最高審判監督機構竟有如此殘暴的枉法行為實在讓世人震驚恥笑。對此枉法,控告人多次向院領導抗議,要求查處糾正判後答疑解惑拿出一般通知駁回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而院領導對禍國殃民的事件不但不及時查處糾正至今仍繼續折麼控告人故意瀆職枉法。

1997年我在山西省古交市投資鐵礦,因被告故意違約造成糾紛,我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再執行過程中古交法院故意違法幫助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後又不及時追回,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十項明確規定「隊已經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故意拖延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古交法院的這種行為完全與上述規定一致是一起明顯的執法違法事件。最高人民法院駁回通知書在鐵的事實面前出爾反爾故意激化矛盾,製造不和諧因素,激化惡性事件的發生,是我們黨國的恥辱,人民的災難,是最高法院司法腐敗,無法無天,無人權,無公平正義的具體表現,如此枉法耍賴,我請求黨和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對禍國殃民不得人心拿法律開玩笑的枉法行為嚴懲深辦,予以糾正,不要用文字遊戲坑害欺負不懂法的老百姓。對控告人申訴最高法院五年之久的案件畫上圓滿的句號。對最高法院(2006)確監字第5號通知書撤銷,儘快依法確認立案賠償!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

控告人:劉聰慧
2011年7月8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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