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司法復核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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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綜合報導)外傭司法復核爭居港權案8月2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雙方陳詞。法官林文瀚表示,只會考慮法律理據判案,至於外界對案件的討論,不會影響裁決。聆訊23日繼續,預計需時兩日。

該案關乎全港外傭權利,外傭團體派了十多人到法院旁聽。提出司法復核的外傭,由資深大律師李誌喜代表;代表律政司的是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

李誌喜首先陳詞,指外傭在香港逗留時間不被視為通常居港,違反了《基本法》條文中列明在港住滿7年即可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的規定。指入境條例不應凌駕《基本法》,否則是「妹仔大過主人婆」。

彭力克就提出多項要點,指外傭不屬經常留港人士,又認為解讀《基本法》需要考慮立法目的及背景。

5宗外傭爭取居港權的案件,李誌喜選擇在香港做了24年菲傭的 VALLEJOS作為第一宗審理的案件.。原訴人VALLEJOS,1986年來香港工作,工作20多年,2008年向入境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稱已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入境處認為她不符合「通常居港」條件為由拒絕,在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亦被駁回。李誌喜指,外傭住滿7年而不享居港權,是違反《基本法》。

李誌喜反駁外界連日報導港府若敗訴,會令大量外傭湧港是錯誤資訊,因外傭要合符居港資格仍要過很多關。

已排除判外傭成永久居民

不過,彭力克反駁,入境條例已經排除外傭會成為永久居民。提出,《基本法》第24條不可以單獨看,要連同《基本法》第154條來理解。第154條訂明,對世界各國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特區政府可以實行出入境管制。

彭力克指,《基本法》容許立法機關為通常居住下定義,入境條例是由《基本法》概念衍生出來。他認為,李誌喜指把兩者一併去解讀是荒謬。

他又舉例說明,入境處長可以完全禁止外傭來香港工作,但與《基本法》第24條是兩回事,處長無權為通常居住下定義。

彭力克又指,外傭入境時,有很多限制,包括要住在雇主的家中,每兩年返原居地等等,說明外傭與原居地有聯繫,不能算通常居港。

彭力克認為,今次主要爭議在於入境條例是否合憲,屬法律問題,而非事實爭拗,因此,其爭論不會觸及審裁處關於事實的裁決。

法官林文瀚表明,現階段只會考慮法律理據,外界可以討論外傭居港對政治及社會影響,但不會影響他的決定。聆訊星期二會由彭力克繼續陳詞。

本港現時有約29萬名外傭,在港住滿7年的則有約12萬5千人,根據現行《入境條例》,外傭未能符合取得居港權的條件。3個菲律賓家庭共5名人士,就此提出司法復核。

由於案件影響頗大,成為城中關注話題,亦因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誌喜屬公民黨成員,令公民黨備受指責。有建制政黨曾主動要求中共人大為案件釋法。

聆訊在高院科技法庭進行,有大批市民及傳媒聽審,庭內40多個座位坐滿了人,庭外,司法機構以大屏幕直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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