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8月14日訊】問: 我和我太太在2009年7月27日用旅遊身份來到美國,身份到2010年1月26日作廢,在作廢前我申請了調整身份I-485,基於一家養老院給我的護士工作邀請。但雇主申請的I-140沒有批准,原因是在規定時間內我沒有完成英文過關考試,所以I-485也就在2010年10月24日被拒絕。到了2011年2月6日,英文過關考試終於通過了。所以我們又在2011年2月14重新申請了I-140/I-485,I-140在兩個星期內批准了。但在5月14日,收到了移民局的拒絕I-485的通知,理由是我在重新申請I-485時,身份已經作廢了,且作廢超過了180天。移民局的決定對嗎?我要不要去上訴?
答: 移民局的決定和理由都是正確的。原因是你雖然在I-485等待期是合法的,但它只屬於移民局准許你逗留的時間,並不代表你是有身份的,另外「身份」這個詞包括了很多概念。單說「身份」這個詞是不嚴謹的。「身份」大多時是指「非移民身份」或「移民身份。」非移民身份是指F-1,B-2,H-1,L-1等臨時的合法身份,用於某種單一的非移民的目的,如學習、工作、探親等。移民身份就是綠卡或避難者身份,在這兩種身份之間還有很多「灰色狀態的身份」,如申請延期、轉身份、調整身份、避難者身份,或上庭期間所有等待時的身份。
在僱傭類綠卡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有非移民身份,或失去非移民身份還不到180天,才能有效地申請調整身份。在你的案子中,你的非移民身份B-2在2010年1月26作廢了,從這個日子到2010年10月24日,你是「被調整身份者」身份,它是屬於「灰色身份」,到了2011年2月14日申請第二個I-485時,你已經沒有任何身份了。而且,失去身份已經已超過了1年的時間,遠遠超了245(k)允許的180天,故I-485是不應該申請的。
你的出路也只有離開美國去申請移民簽證。你在2010年10月24日之前,你是有合法身份的(但不是合法非移民身份,是合法的「被調整身份者」身份),它是不積累「非法逗留期」的。但在2010年10月24日之後就積累了。申請第二個I-140和I-485並不能使你獲得灰色身份。所以,你「非法逗留」已超過了6個月,離境後3年不能入境美國。你目前要決定是否在「非法逗留期」不超過一年前離開美國(超過一年,離境後10年不許入境美國),還是就從此不離開美國了,等待某種「特別法」的通過,即允許黑下來的人調整身份的法律,如先前的245(i)法律。
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