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民主與人民自決

張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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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03日訊】 [一]
甚麼是民主理念?

民主理念就是堅守每一個個人都等價地擁有應有的權利;這個權利優先於所有其它權利,任何權力都不能掠奪、侵犯它。

個人權利中的重要一條是個人自己作主的權利,即自由地獨立地自主地決定、選擇權利。

如果你認為你是一個民主人士,你就要認同這一理念。

凡是認同(或自行)在民主之外、之上加上任何限制條件的,大多都不是民主人士,是假民主人士,充其量也只是半民主人士。加上限制的民主,多數是假民主。我這裡說的是多數,不是絕對;例如自由的民主就是真而且優的民主。

『中國民運人士,現在必須反對任何地方的片面的獨立,贊成未來由全中國人民討論和批准或拒絕任何地方的獨立。』

這就是在民主之上加上擁統一反分裂的限制條件,就是統一高於民主,就是假民主。

選擇國家統一、邦聯、聯邦、自治、分治、獨立…屬於個人選擇權利。這個權利是民主的主要內容。凡是在民主之上加上愛國、國家統一等條件的,都不是民主,都是假民主。統一…獨立…中的每一項都是民主權利的內涵。拿其中的一項,例如統一擺在高於其它權利之上,用於限制或否定其它權利,是閹割民主、是扭曲民主、是假民主。所有要求民運必須愛國(或國家統一。下同)、民主人士必須愛國、公民必須愛國都是違背民主精神的假民主人士。(關於人民自決,我在《我的人民自決觀》//www.mirrorbooks.com/wpmain/?p=48512中已經談過。)

這裡再補一點資料: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人民自決”的界定:人民自決是在認定地區內的人民自行決定他們的政治身份,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

我這樣理解”自決”。其一,這裡的人民自決並不是只限於殖民地對宗主國謀求獨立,也適用於一個國家內其中的某些地區的人民要求自決。在邏輯上可以推論到每個人住所都可以獨立。要注意的是,不是住所有沒有獨立權利的問題,而是住所的當事人願意不願意、選擇不選擇獨立的問題。獨立不獨立要考慮有沒有能力付出必要的代價;權利、利益得失如何…由所在的人根據意願或利益等因素決定。

其二,人民自決是指所在地區人民自己決定自己的東西,而不能扭曲成為其它有相關的人民加入自決。例如,香港事由香港人自決,不能扭曲成為全中國人自決;魏北克事由魏北克人自決而不是由全加人自決。

其三,這裡所說的人民,是指認定地區內”所有”的每一個人成年公民組成的集合體;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部份排除出去。

[二]

中國民主運動不是必定要在國家主權完整局限下的民主運動。主權完整與主權下局部人民獨立可相容。

『”民運”,就是”中國民主運動”;中國民主運動,就是全中國的人民(或自覺為全中國人民爭取全中國人民利益的一部份先進份子)爭取由全中國人民自己掌握全中國的國家主權的政治運動。因此,在這場”全中國的人民爭取由全中國人民自己掌握全中國的國家主權的政治運動”取得全面成功之前,就必須保障這個”全中國的國家主權”是完整的,或儘可能完整的,不會在這之前就被外人割去,或被某地方自家的人片面分割掉。(歐陽發 反對台灣片面獨立,本身就是民運的應有之義。簡略回答你:)

這段話看似滴水不漏,邏輯無懈可擊,實則不然。

其一,主權完整是甚麼意思?主權與授權給這個主權的人民相一致的,就是主權完整。例如,日本所有各島人民授權給這個叫做日本國家予主權,這時日本的主權就是完整的。假設琉球分裂獨立後,並不構成日本主權不完整,因為它與授權給它的區域人民相符合,所以,到那時的日本主權也是完整的國家。再說,如果有一天香港與大陸協議簽約香港獨立了,並沒有損害中國的主權完整。假設中國將來分立成為五六十個國家,那每一個國家的主權都是完整的;繼承原中國法統的那一個小中國的主權也一樣是完整的。

其二,整段話都是在一個偷置概念前提下建立起來的,所以結論是虛假的。偷換就在:中國民主運動=全中國民主運動。人們都會承認四川民主運動屬於中國民主運動;但是沒有人會傻到認為四川的中國民主運動就是全中國的民主運動。說中國民主運動=全中國民主運動,在邏輯上就是說四川民主運動不是中國民主運動。這是對四川民主運動的否定。所以,其結論:”全中國的人民爭取由全中國人民自己掌握全中國的國家主權的政治運動”,是偽;且有害。

其三,這裡的理論是:民主運動必須在”國家主權完整”條件下進行;即國家統一價值高於民主。若民主運動導致國家分裂、或已經導致分裂,民主要讓步給國家統一。如果將來”中國民主運動”搞成半桶水:例如,只在四川重慶成功,與其它地方僵持而事實上造成分裂,因為主權完整高於民主,所以民主不可取,要取消的是民主而不是一統天下的專政極權。台灣事實上與大陸因民主不能達至主權完整了(不能體現中華民國憲法或中共國憲法中規定的國土範圍),因為主權完整高於民主,所以,台灣與大陸必須無條件實時統一;實時統一的實際含意是共產黨極權專政大陸吞併民主台灣。即是台灣要無條件放棄民主,歸屬中共極權統治,以便完成主權完整的神聖使命。

事實上民主與統一併沒有本質的矛盾,並不是兩者只能取一的你死我活的對立體。我認為能全國主權完整地民主當然再好不過了,但是,不應把它與部份地區實現民主對主起來。若不能全國主權完整地民主,就是局部民主也要爭取。民主造成國家分裂責任在專政極權統治者,不是民主。不能本末倒置因為分裂就要求放棄民主成全極權的主權完整。

其四,暗藏陷阱:一個陷阱是,國家主權不完整=國家主權外人割去。民主台灣是國家主權外人割去了?共產黨一貫如是說,自認民主人士也這麼說?!另一個陷阱是,民主運動排斥和否定民主運動中的人民自決。

如果你接受了歐陽發上述理論,最後的邏輯結果是支持一統天下共產黨極權專政,反對有可能分裂,有人民自決危險的民主。

[三]

以下主要是回答人們對人民自決的質疑。

反人民自決理由[1]

“人民自決權”是共產主義。中國民運主張私有制。私有制主權是誰的就是誰的,沒有甚麼”人民自決權”。天下人民對任何財富都有自決權了,就是共產主義了。(天成 “人民自決權”是共產主義。中國民運主張私有制。私有制主權是誰)

張三回答:

可以把上面一段話簡化為:人民自決權→權力公有→共產主義;權主自決→權力私有→強盜邏輯。

人民自決可以這樣分類:

一是,有人民自決類。

公有,可以是眾多個私有集合起來構成的一個指稱。權力公有,不是一個抽像的”公”(例如共產黨說的”人民”、”工人階級”)所有,是說每一個人都擁有一分私有權力前提下,由眾多都擁有一份相同私有權力的個人集合起來共同擁有的公有。這種公有實質是”眾私公有”;與這種所有制相應的就是人民自決。這樣的私有基礎上的公有權力不能由其中的任何一個人獨決,只能由權力有份者(人民)自決;所以,權力私有會導致人民自決。例如,在私有制條件下成立的股分公司,這個公司的性質是私有制,但是,這個公私的財產是股東公有的。公司大事,只能由股東公決。有甚麼理由說:私有制下沒有人民自決?

既然說:”私有制主權是誰的就是誰的,沒有甚麼’人民自決權'”,那麼當在私有制下人民取得了主權時,為甚麼擁有主權的人民不可以自決?

自決準則:民主多數決。

二是,沒有人民自決類。

共產黨這類寡頭結構,權力為所有掌實權黨官所有,可叫做”權官公有” 與之相應的就是權官自決。列斯毛金波卡等的政權是一人獨有,應叫做個人獨有,與之相應的就是個人獨裁。

結論是共產主義無公決──人民自決;私有制度可能有人民自決,也可能沒有人民自決。有人民自決的就是民主社會,沒有人民自決的就是專制社會。從這個角度看,可以說:民主就是人民自決。

反人民自決理由[2]

我認同支持人民自決。不到遇到質疑反駁。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你張三一言在你住的那個房子(樓、村、區、城市…)獨立給我看。

張三回答:

其一,我張三有獨立的權利,你沒有指令張三獨立的權利和權力。你激將張三獨立無效。

你這個質疑反駁既不尊重張三選擇獨立的權利,也不尊重張三不願選擇獨立的意願。請注意,自決獨立是人們的權利,但是,要統合、不要獨立也是個人權利。張三沒有獨立的意願,沒有必要為了你而違背我的意願去獨立給你看。要用哪一個權利由自決者按照自己的意願自行決定。而人的意願是由思想、觀點、立場、習慣等等,特別是由利益決定的。你要我張三在居所獨立,我起碼要有警察、大使…甚麼的,你叫張三的七十多歲老婆當警察去巡街?總得派個大使吧,你叫我的四歲孫女去駐美國大使?居所獨立,對張三有百害而無一利,張三為甚麼要獨立?張三為甚麼沒有不獨立的權利?──這就是有居所獨立權利,沒有實行居所獨立的傻瓜的理由。

所以,民主就是”人民自決”;自決自己的權利、政治身份、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自治、獨立、邦聯、統一,那個有利就自決要那一個,如此而己。

張三一言 21000701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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