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美國公民的配偶申請移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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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9日訊】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簡稱AILA)最近發佈消息,提醒大家注意,根據修改的有關法律,2011年10月28日為某些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的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申請綠卡的最後期限。下面我將對移民律師協會這一信息的部份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參考。

  修改前的移民法規定,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國配偶只有在美國公民去世時與公民結婚已滿兩年才能以公民配偶的身份獨立申請移民(self petition)。有些去世美國公民的配偶獨立申請移民被拒的唯一原因為與公民結婚不滿兩年,給這些外籍配偶造成很大困難。移民局從2009年起開始採取措施試圖減緩或解決此問題,宣佈在美國公民去世兩年內將不對那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外籍配偶及其21歲以下未婚子女的移民申請做出不利的決定和採取遞解出境行動,即所謂的移民局延緩行動(deferred action)。2009年10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2010財政年度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新簽署的法案對美國移民法中關於公民配偶在喪偶後繼續作為公民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申請綠卡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結婚必須滿兩年的要求。修改後的移民法允許美國公民的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後無論結婚多久都可以獨立申請綠卡,但此綠卡申請必須在美國公民去世後兩年內遞交。經修改的移民法還規定如果美國公民在去世前已為其配偶遞交了I-130綠卡申請,那麼該I-130申請在公民去世後將自動轉為外國配偶的I-360獨立申請。經修改的移民法仍然保留了外國配偶沒有再婚的要求。

  2010財政年度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還為在2009年10月28日前喪偶的美國公民配偶提供了一個過渡時期以便那些與美國公民結婚不滿兩年的外國人能夠在該法案通過後的兩年內有機會提交I-360獨立申請,這些人遞交獨立申請的最後期限為2011年10月28日。此最後期限對那些在2009年10月28日前喪偶的美國公民配偶極端重要,一旦錯過這些美國公民配偶將不再符合獨立申請的條件。請注意,此過渡期只適用於與公民結婚不滿兩年的美國公民的外國配偶,對結婚兩年或以上的外國配偶不適用。

  某些在2009年10月28日的法案通過時待批(pending)的申請不受以上的最後期限的限制。此法案所指的待批包括傳統的待批申請,也包括那些在該法案通過前被拒的申請如果該申請在Hootkins v. Napolitano 集體訴訟案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所包括的範圍之內。Hootkins集體訴訟案和解協議的有效期至2012年4月5日。移民局發佈了有關指導以幫助決定甚麼申請為待批申請,甚麼申請需要遞交新的I-360。概括地講,大部份申請都需要遞交新的I-360,除非在上述法律變化時I-130已經遞交並在等待審批,或該申請直接在Hootkins集體訴訟案和解協議的範圍內。

  由於2011年10月28日的期限十分重要,一但錯過將無法挽回,所以有可能受益於美國公民配偶在喪偶的情況下獨立申請綠卡有關規定的人員應當諮詢自己的律師以瞭解有關法律要求是否適用於自己的具體情況以及在上述最後期限前需要採取的措施,以免錯過時機。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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