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7月28日訊】動車事故事發五日後,國家總理不得不出面「救火」。通稿刊登在《人民日報》右側頂端,標題不再是「會議召開」,而是溫的那句「堅決守住安全生產這條紅線」。多數都市報選擇了電稿中那句「給人民一個交代」或「調查處理要公開透明」作為頭條標題。但是甚麼也阻擋不了人們對真相的尋求,溫州當地的媒體就爆出了更多「不和諧」。
溫州媒體控訴「鐵老大」
浙江省委機關報子報–《錢江晚報》的封面用「我看到,我震撼,我思考」的記者採訪手記總結標題遮掩了難抑的火氣,在內版,23日連夜趕至現場的記者石磊開篇便痛罵「我看到的『鐵老大』和我們是如此的遙遠」,石磊引述傷員家屬控訴「我沒見過鐵路上的人,我們是被警察救出來的」;「為甚麼事發5個小時了,沒有一個鐵路上的人跟我們解釋一下?!」,文章補充描述,「接待他們的,大多是溫州當地的政府官員。對於這些質問,他們也沒有更好的答案。」
另一位記者公佈出回憶中的更多「不和諧」:「警察可以攔下我們的採訪車,但他們不敢攔這個領導或那個領導的小汽車,有限的道路資源被大量的這種小車佔用了,導致救護車和消防救援車屢屢受阻」。「我們應該為生命讓路」,這位因為車被攔下而跑了兩公里到達現場的記者寫道,「在生命面前,我們沒有位尊位卑,請你放下身段……不放低自己的身段,你的眼淚只能被人們視為一種矯情。」
溫州官方與鐵道部的爭執
《新京報》的編輯發佈微博稱,溫州官方因為本次事故與鐵道部發生爭執,「鐵道部要掩埋車廂,遭溫州官員抵制,更出動警力抵抗,與鐵道部發生爭執,在場的溫州副市長陳浩一度與工作人員大打出手,但鐵道部還是控制現場。溫州上下因鐵道部失誤卻要溫州為此埋單的做法大感不滿,為死難者家屬抗爭提供方便,包括默許家屬在市政府外靜坐甚至堵路抗議。」迄今尚無正式出版報導可以證實這段描述,不過,在《錢江晚報》上,今天已經有了較之前日昨日更加不客氣的點名斥責,《鐵老大,請放低你的身段》:「你們在這次事故中的表現,有目共睹,不知道你們對公眾的評價是不是心知肚明?無論是面對死難者家屬,還是媒體,你們高傲的頭總是昂揚著,你們可以把自己的失誤歸結於『生命的奇蹟』,也可以從門縫裡遞出幾張死者名單來應付媒體。例子太多,這裡都懶得舉了」。
這份浙江暢銷報紙的評論員方小晶寫道,「你畢竟是責任方,責任是現代社會的最基本精神,總歸要大過你的『鐵老大』精神吧?……你還要擺出一副『老子天下第一』的樣子,我們看了能舒服嗎?我們會諒解你嗎?」文章將鐵路這種服務業比作「天下奇聞」,奉勸鐵道部如今早已不是計劃經濟時代,必須「儘快拿出改革方案」:「好好向市場經濟學一學,學學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學學市場經濟的契約關係,學學怎麼樣危機公關,學學怎麼和媒體打交道,學學如何去提高自己的美譽度。」
溫州官方代鐵道部受過
當然,即便是「不願埋單」,即便是「默許抗議」,但媒體總有自己的宣傳紀律要遵守。在溫州都市報和溫州商報上,本地官員們部署的報導重點仍然是「全城馳援,大愛溫州」。市委機關報的頭版昨天刊登了副省長王建滿「要把維穩擺在非常突出的位置」的指示,今天又已經刊出系列評論之二,《「溫州精神」,在災難中昇華》。
《新京報》則是跟蹤那段流傳於網絡上的那段律協通知,今天刊出對溫州市司法局律管處處長、市律協秘書長甘細平的採訪記錄,由其證實確曾發通知要求「接到死傷者家屬求助的律所和律師,不得擅自解答與處置,在第一時間向律管處和市律協報告」。據甘辯解,通知是說律師不得「擅自解答和處置」,不是「不允許」。這次事故有一些專項政策,一般律師不瞭解,可能會誤讀。
在成為一整天的新聞議題焦點並飽受爭議之後,溫州市委宣傳部還需要出面宣佈那個曾由中新社發佈的賠償方案是「謠言」,即「早簽約有4到5萬元獎勵的說法是謠傳」。根據此前新華社稿件中的描述,50萬元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並無「獎勵費」一項。《新聞晚報》記者就此撥打達成第一例賠償協議的遇難者林焱家屬的電話,「沒想到對方一聽到是記者就呵斥道,『我們在網上已經被別人罵死了,還接受甚麼採訪。』」
《南方都市報》願意體諒溫州官方是「代人受過」。今日社論《談判格局不對等,霸道賠償談何撫慰人心》主要罵的還是「鐵老大」,強調「並非此次事故責任主體的溫州市委此刻出來闢謠,卻並不能改變人們對於鐵道部的霸道印象」。文章批評,「鐵道部急忙就賠償給出方案,斷難擺脫規避責任、盡早脫離與遇難者關係的嫌疑,同時也與遇難者家屬和輿論所要求的『先給真相再談賠償』背道而馳」,指其50萬元的方案刻意迴避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而後,更抨擊其「通過『工作組』這樣的利器製造與家屬完全不對等的談判格局」:「事發之後,鐵道部和溫州市立即以毫不遜色於救人的速度成立了57個『5+1』工作組……一方面注意外部記者的探訪(據《今日早報》的消息),另一方面也採取對家屬的不斷遊說行為」。
《錢江晚報》還轉薦同屬南方報業的《21世紀經濟報導》昨日社評《鐵路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亟待完善》:「我們會發現有這樣一些現象,例如中海油、中石油在污染事件上同當地市級政府的『交涉』。這些央企和鐵道部都保持行政級別高於地方談判對象的優勢,形成所謂的『條條高於塊塊』,從而在礦產歸屬、地皮、推卸各項社會成本負擔上面有更大的『勝算』,實現所謂國家對經濟制高點的搶佔」。
(責任編輯:李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