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7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靜慧報導)「7•23」溫州動車追尾特大事故的善後事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當局還不到24小時就匆忙碾碎事故車廂就地掩埋的處理方式,引發了各界的強烈不滿與譴責,當下的賠償問題又因適用法律及標準問題引起了律師們的質疑。
星期二,官方沒有最新死亡人數。溫州平陽的蘇先生透露,其家人金顯眼和9歲的侄子金揚鐘證實遇難,但當局的死亡名單中,卻沒有金顯眼,他指當局隱瞞:他們還在隱瞞,有很多死者家屬在等。他抗議工作組七、八個人對付他。據官方媒體25日消息,溫州市鹿城區委、區政府透露,事發地溫州市鹿城區已有57個工作組在與死傷者家屬斡旋、談判。
當天,據報一名死者家屬獲賠50萬元。工作組將家屬群體分割,防止家屬相互商討賠償。遇難死者金顯眼的哥哥金顯乃對大紀元記者說:「由鹿城區仰義街道工作人員將我們(死者家屬)安置在賓館,這裡分一個那裏分一個,他們不讓我們互相見面。工作組都是一對一找我們談賠償協議。這裡一個組,那裏一個組,不可能讓我們家屬都到一起的,他們擔心家屬互相聯繫、互相商量。我們大家一定要想辦法互相聯繫上。」
遇難死者呂紅艷的家屬對大紀元記者表示:「關於賠償的方案我還沒有看到,現在我們暫時不想談賠償的事,現在遇難的這些人,人還在殯儀館裡放著,現在還沒個說法,還沒有把事實真相說出來,我們會跟他們談賠償嗎?人沒了,錢有用嗎?重要的是政府要給民眾一個交代,你出事的原因,你追究誰的責任,你政府的態度是最重要的,賠償的事暫時我們還不想提。」
蘇先生質疑當局不讓家屬們集體商量,他對自由亞洲表示:「拒絕商量、集體做決定,還要問我們有什麼要求,現在不是光要賠錢,我們人都死了,錢還有什麼用,關鍵是這些人命到底是什麼原因,你要給我們說清楚,如果後續再有這種情況發生,還是人命,你給點錢就了事,你這樣太草率了。」
《人民網》26日報導,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溫州動車事故賠償標準是以17.2萬元為基數;另外還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埋葬費、家屬贍養費等共計不超過45萬元。報導還說,早接受談判並簽訂協議的予以數萬元獎勵。(編者註:每位死者賠償15萬元、強制保險2萬元、行李損失賠償0.2萬元,共計17.2萬元。)
河南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趙志征(化名)向大紀元介紹有關法律,他說:「溫州動車賠償是按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賠償的,每位死者賠償15萬,加上保險賠償金等才45萬左右,這個條例屬於法規,是2007年實行的,屬於舊法。而《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屬於法律,而且是新法,是經全國人大通過的。溫州動車事故屬於鐵路運營事故觸犯了法律,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來賠償,每一位死者要賠償60多萬,加上保險賠償金大約為80~90萬。」趙律師還表示:「這個問題不只是賠償幾十萬的問題,而是事故的原因一定要查清,要給大家一個交代,不查清的話以後這樣的事情還可能發生。」
上海《傑豪律師事務所》許王軍律師7月24日在網上發文《溫州動車追尾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分析》指出:根據2007年9月1日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而根據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按照這種計算方法,上海2011年的一般侵權死亡賠償金數額為636,760元(不包括保險賠償金)。
2010年伊春空難,航空公司給每位遇難旅客的賠償標準為96萬元。所以,可以想像,15萬的賠償限額肯定不足以賠償本次事故中的受害者,如果鐵道部還拿這條規定說事,一定會犯了眾怒。
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趙鈺濤律師在《溫州動車追尾事故,對傷亡旅客賠償的法律適用探討》一文也表示:對傷亡旅客的賠償不應適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而應當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旅客在該起事故上並沒有過錯。該起事故的發生是由於鐵路部門的設備故障,有人說故障的原因是受雷電電擊後造成,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因素。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是推脫責任,把人禍說成天災,京滬高鐵的頻頻停電已經給鐵路部門敲響了警鐘,但其沒有採取任何改進或者防範措施,放任事故隱患,最終釀成惡果。供電故障一定會造成列車追尾嗎?答案是否定的,鐵路行車有行車閉塞,通俗的講,就是前邊線路有車佔著後邊的車就不可能進去,但是溫州動車追尾事故的發生,恰恰就是後邊的車進去了。鐵路不承擔全部責任,將事故推給設備故障或者天災,天理難容。
再次,《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後,其對鐵路事故賠償問題應當歸屬《侵權責任法》調整,不僅是因為新法優於舊法,而且法律效力明顯高於行政法規。
因此,筆者認為對傷亡旅客的賠償不應適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而應當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最大程度維護廣大旅客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