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致兩會代表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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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3日訊】關於山東省高院就煙台市民告官案件二審裁定書問題致兩會代表的公開信。

尊敬的兩會代表:

我是山東省煙台市的曲世濤,前幾天曾就煙台市民告官案件「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的不公問題提出申訴,雖然大家都保持沉默,但沉默並不能解決問題,錯的並不能變成對的。現將有些具體問題整理反映給各級領導機構及媒體,敬請評判是、非、對、錯。

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們黨、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從某方面講,這項政策是有關中華民族興旺發達的萬年大計,既然它有關整個中華民族的大事,就理應一視同仁,在計劃生育獎勵政策上,凡屬對我國計劃生育做出貢獻和犧牲的所有中華兒女都具有同等的享受政策規定優待的權利,因為計劃生育的獎勵政策也屬於國策範疇,是國家行為,絕不應因工作崗位和環境不同而有區別,更不能以沒有工作單位為藉口剝奪其應享有政策優待的權利。

煙台市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部門:煙台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落實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時,人為的把獎勵對像分成三六九等,同為國策奉獻和付出,待遇不同,有失公正公平!!把對企業職工的獎勵政策發放主體推到企業,把國家、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推給企業屬於嚴重的行政不作為、是瀆職行為!!

煙台中院以兩被告不是發放主體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彰顯了以權審判,權大於法的審判原則,違背了司法審判的公正公平性。原告理所當然的依法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接到上訴後,不分析,不調查,不開庭,不審理,直到超過行政訴訟法定審結時效期近一個月(後假造日期)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向世人展現了山東大地「司法公正、公平的真正含義」,做出了新時代的行政訴訟「衙門口朝北開,有理無權別進來」的真實典範。

值得說明的是:原告沒有依法得到應有的優惠這是事實,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終審)行政裁定書在作出裁定書時,都故意的忽略了這個事實,原告沒有依法得到應有的優惠究竟誰之過?原告遭受的不公待遇、他的冤屈應如何解決??這些難道法院可以不管不問嗎??煙台市煙辦發「2003」23號文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由勞動保障部門在核發養老金時,負責督促落實,並將不能發放的企業和人員名單送同級計生部門,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原告下崗失業後,檔案掛靠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人才市場,並由其辦理退休手續,故人才市場就是原告的所在單位,人才市場理應依法為原告發放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如人才市場不能發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應將不能發放的企業(人才市場)和人員名單(原告)送同級計生部門,由當地政府(煙台市政府)負責解決。這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是應該如此的。煙台中級人民法院、山東高級人民法院以煙台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是發放主體為由駁回原告申訴、上訴的裁定,依據何在??兩被告身為煙台市的主管部門,理應承擔煙台市政府「負責解決」之責,他們不是發放(解決)主體,難道原告只能直接狀告煙台市委書記孫永春、市長張江汀行政不作為嗎?那煙台市還要各主管局幹嘛呢?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處理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時,所謂的「公正審理,依法判決」所謂的「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法為民所執」都只不過是擺在桌子上的花瓶,在實際辦案中,他們把司法審判變成權力違法的幫凶和打手,嚴重違背了執法機關的職業道德和良心!!在此環境下,弱勢群體的冤屈和人權能夠得到伸張和保護,那才是怪事呢。

我們強烈請求黨中央、國務院認真清查山東省、煙台市司法領域的腐敗現像,堅決糾正山東省、煙台市司法不作為亂作為行為,還山東弱勢群體一片藍天,為山東老百姓主持公道。

山東省煙台市企業軍轉幹部曲世濤
家庭住址煙台市桃花街29-8號
聯繫電話:13184011976
2011年1月13日於煙台

(責任編輯:鄭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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