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7月14日訊】
硤石街道領導:
我是浙江省海寧市硤石街道聯和村東昇組農民張觀林,今天向你們反映我女兒張國珠因政府拆遷卻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安置問題,要求落實我女兒的拆遷安置問題。
我有一兒一女,女兒叫張國珠,已經24歲了,對像男方是正宗居民戶口。2008年8月,政府對我家所在的聯和村實施整體徵遷。起初,由於對我女兒的立戶分房問題沒有達成一致,雙方無法簽約。後經拆遷辦主任王偉強勸說,並且承諾:「如簽了協議後,某些地方算錯量錯,可重新進行測算,總體來說,人家有的你們還是有的。」當初我想政府拆遷又不是擺地攤,說話應該是算數的。再說,我自己也不想當「釘子戶」,因為當「釘子戶」會影響子女工作,因此就在協議上簽了字。但是沒有想到,我家的房子被拆除以後,雖然拆遷辦主任王偉強答覆,說過一段時間解決,而實際上僅僅給我兒子做了安置,女兒張國珠的安置問題卻沒有落實。
今年2月份我再次找街道拆遷辦,硤石街道分管領導王偉強居然翻臉不認人,說我女兒的問題無法解決!
我認為,政府拆遷我們農民住宅,應該給於我們農民安置補償,政府怎麼能夠「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對我們農民坑矇拐騙呢?為解決女兒的安置補償問題,我多次上訪,但是至今沒有解決。我認為,我女兒是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1、我女兒張國珠是合法的村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規定,村民因政府拆遷而失去住宅,政府必須給於安置補償,按照海寧市的拆遷安置政策,我女兒符合拆遷安置一套排屋的條件。
2、因為我生有一子一女,兒子生於1981年11月25日,已婚,我兒媳本是湖南省慈利縣高峰鄉百落村6組人,女方是獨生一女,又是少數民族(土家族)婚前女方父母就強調:他們只有獨生一女,按土家族的風俗習慣,本應留在家裡。如果女兒出門,農民男方就應當付贍養女方父母的責任。男方姐妹要麼經濟不獨立,所有收入歸入這個家庭,要麼分戶獨立。女兒今年24歲了,顯然不可能經濟上依賴父母和哥哥。因此,與結婚的哥哥嫂嫂共同生活,明顯與我媳婦的民族習慣相悖。因此,政府應當根據我媳婦是土家族的特殊情況,安置民族習慣,也應當給於我女兒單獨安置住房。
3、不予我女兒安置,違背公平原則。政府應當公平行政,拆遷安置也不例外。多次上訪,接訪人員均說因為我是一兒一女,因此女兒不予安置。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
(1)本組組長的女兒出嫁20多年了,因戶口沒有遷出本村,在本次拆遷中,政府也安排了房子。我女兒生於1988年7月24日早已過了法定結婚年齡,戶口還在本村,有事村級經濟的成員,卻不予享受住房安置,這顯然不公平。
(2)我堂哥生有二子,大兒子在家已婚,小兒子上門做女婿已有8年多,這次拆遷中,也安置了排屋,有200多平方米,每平方400元。
(3)高豐6組韓玉良生有二女,大女兒在家已婚,小女兒只有16歲也分了140平方米。
(4)荷葉村6組戴張松生,有二子戶口都不在家(都未婚)已得實際平方外加140平方,共計換置面積500多平米。
(5)秦建良生有二子(都未婚)立2戶也就是二套排房和公寓房,共270+270平米,也就是二個標準戶。
(6)王觀甫生有二女,大女兒已出嫁戶口未遷出,小女兒未婚戶口在外,得到舊房實際平方外加140平方。
我就是住在聯和、荷葉、高豐三個村的交界處,田地相連,親眼目睹有的戶口不在村裡的,有的連法定年齡都沒有到的,都得到了住房安置,而我女兒卻連一個平方都沒有安置,這公平嗎?
據以上述事實與理由,我要求政府解決我女兒張國珠的拆遷安置問題。特此上訪,望解決。
上訪人:張觀林 15372319672
(責任編輯: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