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推翻禁售兒童暴力遊戲法

未成年者獲取暴力視頻畫面被視為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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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雅儒舊金山報導)美國最高法院於6月27日7票對2票,以言論自由應受到保護為由,駁回了加州一項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或租賃暴力視頻遊戲的法律。最高法院宣佈這條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

加州政府曾於2005年簽署了一項法律,要求所有具暴力的視頻遊戲必須有明確的標示,而且也不可直接租給或賣給任何未成年的顧客。任何違規者將處以1000美元的罰款,雖然此項法令已成為法律,但視頻遊戲廠商上告到最高法院,並取得了最高法院暫時的禁令。

有七個州和幾個城市通過了類似的法律,但都被地方法院一致推翻。加州地區要求最高法院能有新的突破,而支持這個法律。其根據是,1968年法院維持了一條法律,該法律限制未成年人獲取色情材料。因此應該將這個限制延伸到暴力 – 尤其是互動媒體,如視頻遊戲。

但以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為首的5個法官斷然拒絕了這個論點。斯卡利亞說,「一個州擁有合法的權力,以保護兒童不受傷害 … …但這並不包括以自由浮動的權力,來限制兒童可能表現出的思路。」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和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表示,加州的這條法律違憲的原因,是基於其理由狹窄。 它使用了「越軌」和「病態」這些詞來定義禁止遊戲的條款。他們認為這過於含糊。他們認為應該在很好的調查研究基礎,起草一份嚴謹的書面視頻遊戲法,那就可能是合憲的。

佈雷耶(Stephen Breyer)法官是兩名投反對票的法官之一,他說許多醫療機構的研究人員得出的結論是,超暴力電子遊戲會導致對兒童的嚴重心理傷害。他質疑為甚麼限制未成年人獲取裸體畫,但不限制大屠殺畫面。

他說,「如果禁止賣一本有裸體女人畫的雜誌給一名13歲的男孩,同時又保護這個13歲男孩購買交互式視頻遊戲,那個遊戲會帶領他野蠻地將這個女人的嘴堵住,然後拷打和殺害她。這合理嗎?「

另一明投反對票的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認為這個法律合乎憲法。他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是──允許政府禁止任何外人在未經父母同意時,向未成年人講話和出售商品。

這個裁決立即受到了這個法律的起草人──州參議員余胤良的譴責。他在27日上午舉行的記者會上說,「最高法院的多數派再次將美國企業的利益,凌駕於我們孩子們的利益之上。」

視頻遊戲產業稱這個裁決是自由表達的平反。娛樂軟件協會會長加拉格爾(Martin Gallagher)說,「這是維護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歷史性的勝利,維護了藝術家的創作自由。」

舊金山華人社區的活躍人士陳美玲女士對最高法院的這個裁決表示不能苟同,她說她從事了30多年的教學,知道青少年對許多事都不能辨別是非,因此需要父母引導。

美化華埠聯合主席黃健權也表示,加州的議會和法庭,以及其它數州,和執法部門對禁暴力視頻遊戲都給予了支持,大量的暴力會對兒童產生影響。未成年人易受影響,因此也禁止向他們出售香煙、酒類飲料和槍支等。他建議起草新的類似法律﹐禁止暴力視頻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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