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權力:德州警察局長被控非法搜查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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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微華盛頓報導) 兩位德州婦女的代理律師克里斯.蓋爾 德克薩斯州一名警察局長和兩位部下因為被指控在公路上攔截兩名駕車婦女並且對她們進行脫衣搜查而受到起訴。下面,我們就為各位介紹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以及搜查和扣押的規定。

*德州婦女因男友涉嫌犯罪而受到搜查*

德克薩斯州裡菲吉奧郡的兩位婦女傑西卡.馬斯科羅和布裡塔.威廉姆斯指稱,2009年的一天,她們購物後開車行駛在回家的路上,發現後面一輛警車打出急閃燈,示意她們把車子停到路旁。警察局長波利克和另外一名警察走了過來。

馬斯科羅詢問為何讓她們停下車來。波利克回答說,他得到消息說,馬斯科羅結交的男友向美國走私毒品,因此需要搜查她的車子。在得到同意後,波利克搜查了她們的汽車,但是並沒有發現任何毒品。與此同時,另外一名女警官來到現場。

這位女警官受警察局長之命不僅對這兩位婦女進行了脫衣搜查,而且還搜查了威廉姆斯坐在車子後座上的未成年孩子。整個搜查據悉持續了兩個多小時。兩位婦女錶示,事件發生後,一些目擊者表示,他們看到她們在公路路旁被警察搜查。

*被搜查婦女起訴警察局長非法搜查*

馬斯科羅和威廉姆斯以違反憲法第4條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條款為法律依據於6月8日到聯邦法庭起訴了警察局長波利克和其他兩名警察,同時把裡菲吉奧郡政府作為行政部門列為被起訴方。美國之音記者試圖採訪波利克,但是對方不予回覆。

兩位婦女的代理律師克里斯.蓋爾指出,在美國,警察如果懷疑某人從事了刑事犯罪活動,他可以把嫌疑人短暫拘留,以查明活動的真相,但是不能無故對其進行全面搜查。蓋爾律師指出,警察在實施逮捕之前,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

蓋爾說:「在這個國家,警察逮捕人必須有合理的理由,他們不能隨心所慾製造一個警察國家,沒有理由地攔截人。警察在這個案子中的作法正是如此,他們搞牽連犯罪,也就是說,假如我認識某人,這個人犯了罪,我就有可能因為他而隨時受到攔截。美國不是建立在這個法律原則基礎之上的。」

蓋爾律師認為,很多人一般不太介意憲法權利被侵犯的事情,直到他們本人、家庭成員或認識的朋友受到影響,才開始關心這個問題。蓋爾律師表示,如果無人提出申訴,情況就不會發生改變。

他說:「警察常常有這麼一個想法,他們可以任意質問或闖入某人家中,例如親兄弟或堂兄弟家中。他們會說,我們知道你認識某某人。如果你不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我們就要搜查你的家。這些都屬於違法的恐嚇手段。警察的行為必須針對犯罪嫌疑人本人,而不能為了調查的目的騷擾他人。」

*郡政府行政官員和專家發表評論*

裡菲吉奧郡行政官熱內.馬斯科羅表示,案件事實最終將由法庭判定,他目前無法就此發表評論。他說:「根據這個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某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是被假定無罪的。被起訴的警官和警察局長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我能夠說的是,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接受過全面訓練,他們瞭解搜查和扣押的法律,會竭盡全力遵守法律的規定。」
Raffi Alexander of Spiderbox加州刑法律師達任.卡文諾基

根據加州刑法律師達任.卡文諾基介紹,美國憲法前10條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在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的同時,對政府的權力實施了一些限制。其中第4條修正案明確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

卡文諾基說:「涉及搜查和扣押的法律主要是說,政府機構不能沒有理由搜查和扣押。除了少數例外情況,沒有搜查令搜查和扣押將被視為不合理。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搜查出來的證據就將被禁止。這就是通常所說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果搜查不合理,搜查出來的任何證據都將被排除在審訊之外。」

卡文諾基律師表示,正常情況下,警方在得到搜查令之前,必須向法官證明他有合理的理由這麼做。但是,在一些緊急情況下,也可以有例外。他說:「例外情況是說,情況緊急而沒有機會得到搜查令。即使這樣,也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搜查。我猜想,這個案子之所以引人關注,是因為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就對兩位婦女進行了扣押和脫衣搜查。他們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如此具有侵犯性的搜查,將在法庭上引起激烈的辯論。」

卡文諾基律師指出,權利法案給予公民諸多自由,其中之一就是他們有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沒有搜查令的侵犯的自由,這和言論、信教以及接觸律師的權利一起成為美國司法體系的基本自由和權利。(//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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