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6月01日訊】我的面前是一張美國戰地攝影師Warren Lee於1942年3月20日拍攝的照片,照片上是18個孩子燦爛的笑容,有些甚至還做出了鬼臉。而不瞭解內情的人誰又能知曉,他們都是在抗日戰爭中失去了親人和家園的孤兒,他們都曾流落街頭,都曾衣不蔽體、食不果腹,2個月前他們才剛剛被國民政府的這所孤兒院收容。
很顯然,僅僅2個月的孤兒院生活,就讓這些孩子重新綻放了笑容,就讓他們重新將孩子頑皮的特性彰顯。這無疑得益於國民政府的戰時兒童福利政策。
蔣介石領導下的國民政府早在抗日戰爭伊始就意識到,兒童是「國家的元氣,民族的活力」,保護兒童就是在保存民族的血脈,因此在整個戰爭期間不僅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拯救難童,而且還制定了具有現代福利意義的「善種、善生、善養、善保、善教」的兒童福利政策。
國民政府對兒童的界定是指「不能自立生存的胎兒、嬰兒,以至12歲以下的幼童」。從1937年9月起,國民政府針對救濟兒童,採取了如下措施:
一、1938年7月,在國民參政會召開的第一次大會上有兩件議案涉及兒童,即「請中央責令各省市縣救濟院增設孤兒院,加收陣亡軍人子女及各地難童實施教養」和「為抗戰建國期間,擬請中央政府設立全國難童救濟機關,以資統籌而固國本」。
二、行政院於1937年9月7日通過《非常時期救濟難民辦法大綱》,決定成立「非常時期難民救濟委員會」,在南京設立總會,各省、直轄市設立分會,各縣、市設立支會。次年春天,國民政府將原振務委員會、行政院非常時期難民救濟委員會總會以及內政部民政司所職掌的救濟行政,合併改組成立「振濟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孔祥熙全權負責。委員會負責協調各省市的救濟機關與慈善團體的關係,它將全國分為八個救濟區,各救濟區還設難民運送配置總分站。
針對喪失父母、流離失所的兒童,行政院特別在上海設立了「上海戰區兒童收容所」,很快收容了難童千餘名。而此後成立的「上海戰區嬰兒收容所」也收容了父母俱亡之嬰兒約百餘名。
三、國民政府頒布行政條文救助兒童。1938年3月,教育部頒布了戰區兒童教養團暫行辦法15條,要求各省市教育廳局責令各地至少舉辦1-2團收容戰區兒童。在各方的努力下,日偽統治區的各縣迅速成立了戰區兒童教養團。另外,1938年6月,「振濟委員會」公佈《難童救濟實施辦法大綱》,10月行政院核准頒布《抗戰建國時期難童教養實施方案》。
四、國民政府鼓勵民間團體參與對兒童的保護。1938年春,宋美齡等人在漢口發起成立了戰時兒童保育會,宋美齡為理事長。該會宗旨是「保衛兒童生命之安全,使成為健全之國民」。很快,江西、廣東、四川、安徽等十幾個省市的熱心人士成立了分會。至1943年12月,該會共收容難童28,923人(湖南省五院收容的難童未統計),同時獲得了不少國際資助。
此外,中華慈幼協會、戰時兒童救濟協會、上海國際救濟會及其所屬的上海華洋義賑會、上海慈善團體聯合救災會、上海青年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濟生會等民間慈善機構也對流離失所兒童實施了救助。
五、1938年國民政府遷至重慶後,「振濟委員會」設立「重慶兒童教養院」,並於1940年3月18日通過《振濟委員會直轄兒童教養院組織通則》,對流離失所兒童和陣亡將士遺孤進行培養,並作為全國兒童教養院的示範。之後,河南兒童教養院、西北兒童教養院、廣東兒童教養院和福建兒童教養院等15所「振濟委員會」直轄的兒童教養院紛紛成立,「振濟委員會」成為難童們的「大保姆」。
六、國民政府下令除中央和各省市設立兒童教養院外,還要求各縣孤兒院、孤兒所或育嬰所,改進為兒童教養所或兒童保育所。
七、國民政府還制定了一些保護兒童利益的法規。如民法第1077條、1084條和1142條是對於兒童的保護及教養權利,刑法第270條、288-294條是關於對於墮胎、溺嬰或遺棄的量刑等。
1943年9月,國民政府正式頒布《社會救濟法》,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社會救濟立法。該法將「未滿12歲因貧窮而無力生活的兒童」全部納入社會救濟範疇,規定育嬰所、育幼所和習藝所等為兒童救濟設施,「育幼所應按留養兒童之年齡,設置相當班次,授予相當教育,並為技能之訓練,或送就近相當學校免費肄業」。
從國民政府的上述舉措可以看出,政府不僅盡力解救落難兒童,使他們免於飢餓、免於死亡,而且還重視對他們的教育,讓他們在戰火紛紛之際不落下學業。用心之良苦讓人慨歎。
在整個抗戰期間,正是由於國民政府對保護兒童的重視,正是在政府與社會的共同努力下,眾多落難兒童才得以倖存,並得到了良好的教育。不過,具體被拯救的兒童人數究竟有多少,目前尚無統一定論,但幾十萬是應該有的。
在1940年《行政院關於振濟工作之報告》中稱,自1939年11月至1940年6月短短幾個月間,政府和社會各慈善機構就收容難童72116人。而據《國民政府年鑑》估算,8年抗戰期間先後出現的難民收容所(包括兒童教養院)計3000所左右,收容難民總數約1200萬人以上,其中官辦收容院所佔絕大多數,體現了政府救濟力量的主導作用。
而國民政府在戰爭期間對兒童安置工作的努力不僅為中華民族的持續發展集聚了力量,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讚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