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5月31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 437: 我已經用了H-1B 的第一個三年,如果H-1B的第一個三年後的延期不被移民局批准,我們回國後在第二年的4月申請一個新的H1B來美國工作,為期也是三年。這樣的話,(1)我們是否還要遵守六年的總共有效期?(2)第一次的H1B是否要累計到第二次的H1B上?是否可以每三年後回國,然後過一年後在回來以H1B身份在美國工作和居住而不受總共六年有效期的限制呢?
(1)不一定: 你有個選擇,或用6年剩下的時間(無論剩下多長),這樣你不需要一個新名額;或從新開始新的6 年 (一次申請只能申請3年),因為你在大陸已經呆滿一年了。這種選擇要用新名額,即2011年10月1日才能H-1B生效。
(2)除非你是使用第一種選擇,那麼第一次H-1B 的使用時間要從6年減掉。使用第二種選擇就不再考慮它。也就是說,一旦在美國外呆了1年以上,以前的H-1B使用過的時間就全抹了,重新開始新的6年,所以才需要新的H-1B名額。具體選擇哪一個就要看什麼時候H-1B工作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