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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央銀行法部分條文,中央銀行必要時可辦理金融機構業務查核及有關業務的專案檢查,不配合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修正後的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必要時可辦理金融機構業務查核及相關業務專案檢查,並可要求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如果金融機構不配合,將被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便利台灣外匯存底的安全管理及靈活調度,央行在民國82、83年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紐約、倫敦辦事處,修正後的中央銀行法,給予央行於國外設立辦事處的法源依據。
此外,修正後條文規定,央行副總裁由常任人員改為政務人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任期5年;期滿得續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