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公安灞橋分局欺詐維權護地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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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28日訊】「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法維權保護耕地「確保18億畝耕地的紅線」國策,是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賦予公民的職責,維權護地並無過錯不當之處。

2008年9月—2011年4月,該灞橋區貪腐強權涉黑團伙相互勾結、頂風違規抗法暗箱操作(未辦理土地流轉、建設規劃用地轉生許可證),毀田挖沙、私設非垃圾場收費、向村民出售宅基地(亂收費),瘋狂掠奪村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財政、財富、血脂)不止。動輒利用公安灞橋分局違背事實(灞橋派出所民警:王小行、警號:017010)狼狽為奸弄虛設陷報復,阻止維權護地村民上訪,迫害原告維權護地村民趙宏財,縱容默許、姑息袒護灞橋區科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與方家村村委會簽訂的(無征地批准資質、未批先占)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充當地方黑惡勢力、涉黑團伙保護傘。導致基本農田耕地被侵佔、掠奪、流失、荒蕪等違法現象更為嚴重,頂風對抗「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國策及「黨紀國法」尊嚴。

2011年4月8日上午10時許,灞橋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趙宏財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2010年11月9日灞公(行)決字【2010】第1121號(誣陷)決定時,公安灞橋分局卻以答辯狀形式(違背事實、無責任分擔論證立案調查報告)姑息放縱,默許認可違規違法弄虛造假的通天(政府徵用)合法有效審批文告,欺詐原告維權護地村民稱;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按照政府(無名稱)依法規劃依法徵用了灞橋區方家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其中包含原告人趙宏財承包土地約兩畝。迫使原告趙宏財無奈隨即撤訴,目標轉向公安灞橋分局法制科:經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的建設規劃徵用土地合法審批文告號。

當日下午14:20分許,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特別委託代理人袁異善持公安灞橋分局答辯狀,要求公安灞橋分局出具陝西省及西安市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建設規劃徵用土地合法審批文告號。而公安灞橋分局法制科負責秦洪亮違背事實(知法犯法、蔑視人權)卻公然拿出來一份未經國土部門審批暗箱操作的山寨版(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與方家村村委會簽訂的違規違法徵用該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通天弄虛造假(獨立的方家村村委會與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政府徵用)無效證明。經翻閱查看根本無有陝西省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合法有效的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及相關部門土地審批文告,姑息、放縱、默許弄虛造假(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按照政府依法徵用了灞橋區方家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行為。欺詐忽悠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特別委託代理人袁異善亂作為事實。

當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特別委託代理人袁異善從容面對,要求當即複印該山寨版(西安市灞橋科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與方家村村委會簽訂的違規違法徵用該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弄虛造假的(獨立的方家村村委會與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政府徵用)協議、合同證明時,卻被公安灞橋分局法制科負責(秦洪亮:警號016869)敷衍拒絕。

2011年4月11上午10時許,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持西安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西公法行復【2011】03號)到西安市公安局電話問詢法制處(復議科),要求翻閱查驗復議機關調查(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規劃依法徵用了該區方家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其中含申請人之承包地)弄虛造假(政府徵用)合法審批文告。西安市公安局法制處(復議科)電話稱:有關案卷調查已退還公安灞橋分局法制處(復議科),並要求公安灞橋分局儘快答覆復議機關調查的徵用合法審批文告。而公安灞橋分局法制處(復議科)負責秦洪亮(警號016869)電話告知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儘快回公安灞橋分局拿出政府規劃依法徵用土地合法有效審批文告複印件。

不料下午15:40時許,當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到公安灞橋分局法制處(復議科)負責秦洪亮(警號016869)辦公室時,要求調閱複印該方家村(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與方家村村委會簽訂的文告違法徵用該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政府的違背事實、弄虛造假(獨立的方家村村委會與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政府規劃依法徵用協議、合同證明時,而秦洪亮(警號016869)答覆稱:現在要求公安灞橋派出所調查取證有關「政府規劃依法徵用土地合法有效審批文告」。待調查取證結果出來後再複印不遲。

16:40時許,原告妻子魏碧俠無奈,將她2010年10月19日晚維權護地。被(毀田挖沙)責任人「劉波」指使豢養的打手故意推搡、拖拉扯爛上衣摔倒數次產生病痛住院受傷害之事的行政訴狀(2011年 4月11日)通過郵件寄往灞橋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1年4月12日下午,而該灞橋區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卻以(公安灞橋派出所未出具處罰決定書)等種種藉口、理由,百般刁難原告妻子魏碧俠不予立案,也不裁定。依舊敷衍、搪塞「毀田挖沙」責任人「劉波」跨村涉黑團伙指使打手故意撕扯、推搡、拖拉並撕爛原告妻子魏碧俠上衣摔倒數次產生病痛住院受傷害之事實行為,迫害維權護地村民。

2011年4月15日下午15時許,原告趙宏財及妻子魏碧俠再次到公安灞橋分局法治處(復議科)負責秦洪亮(警號016869)辦公室,要求出具復議機關調查的山寨版(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規劃依法徵用了方家村集體所有土地260畝,其中含申請人之承包地)弄虛造假(獨立的方家村村委會與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政府徵用)協議、合同證明,該負責再次詢問灞橋派出所民警王小行(警號017010)、楊華峰(警號016978)有關按照政府規劃依法徵用土地證明,而王小行、楊華峰謊稱:現「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委會於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規劃依法徵用了該區方家村集體所有土地260面畝,其中含申請人之承包地」合法審批文告證明存檔於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內部無法查閱調取(違規違法的蛛絲馬跡)證據,再次被敷衍搪塞。註:根本沒有某級政府行政規劃,依法徵用合法審批文告手續。詳見附件: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書(一九九九年)。原告趙宏財(曾用名:趙財娃)農業稅納稅通知書(2001年度)。農民負擔明白卡(二00一年度)。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證、西安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公安灞橋分局法制科向灞橋區人民法院提供的答辯狀。原告趙宏財2011年3月6日的行政訴訟狀,2011年4月8日的行政裁定書。原告魏碧俠二0一一年四月11日的行政訴狀。糧食補貼發放通知書、糧食直補(省級通兌卡)。

趙宏財:15529221213 袁異善:18710766166 魏碧俠:15529221223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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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訴訟狀2件

行 政 訴 訟 狀

原告:趙宏財(曾用名趙財娃)、男、漢族、1963年5月29日,住西安市灞
橋區、方家村三組159號付1號 ,農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法定代表人: 胡建華局長 地址:紡織城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灞公(行)決字【2010】第1121號行政處罰決定,請
判被告對毀田挖沙當事人未作依法處理是不作為行為,請判被告在一定時限
內對毀田挖沙的當事人依法作出處理。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在2010年10月19日(晚11點)、中國六冶灞河東路濱河公園濕地工程項目部承包人劉波指使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在我責任田「毀田挖沙」作業。我妻魏碧俠知道後前去阻擋,要求恢復耕地原貌,停止毀田挖沙並賠償麥田青苗損失費。而項目部人不予理睬,並電話告知其他人到場,將我妻魏碧俠推搡拖拉數十米摔倒在地、撕爛上衣,導致頭痛、頭昏、噁心嘔吐難奈,工程項目部的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才趁機迅速逃離「毀田挖沙」現場。在我妻歇緩後慢步追趕至中國六冶灞河東路濱河公園濕地工程項目部牆外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停放處討要「公理」側臥在挖掘機右側履帶上動彈不得,無人理睬。我趕到現場悲憤生氣要求項目部承包人答覆此事,順勢砸爛了挖掘機前風擋玻璃並報警。而公安灞橋分局卻對我以灞公(行)決字【2010】第1121號行政處罰決定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被告的上級機關西安市公安局在復議決定中稱:經復議機關調查,西安灞橋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規劃依法徵用了該區方家村集體所有土地共260畝,其中含申請人之承包地。我承包的集體土地有證據,至今村集體沒有同我解除合同,也沒有告知我承包土地被他人徵用之事。我在報警時,我就說明了我用石頭打爛風擋玻璃之事,只對我進行了行政處罰,卻對毀田挖沙的當事人不作處理,我不服。我認為此事處理不公,現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灞公(行)決字【2010】第1121號行政處罰決定,請判被告對毀田挖沙當事人未作依法處理是不作為行為,請判被告在一定時限內對毀田挖沙的當事人依法作出處理;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此致

呈:灞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人:趙宏財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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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訴 狀
原告:魏碧霞 女,漢族,1964年1月6日,住西安市灞橋區方家村三組159付1號,農民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法定代表人:胡建華局長 地址:灞橋區紡一路23號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被告在法定時限內沒有給原告申請(報警)的事項沒有做出處理決定是行政不作為,請判被告在一定時限內給原告申請(報警)的事項做出處理決定。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在2010年10月19日(晚11點)、中國六冶灞河東路濱河公園濕地工程項目部承包人劉波指使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在我戶責任田「毀田挖沙」。我知道後前去阻擋,要求恢復耕地原貌,停止毀田挖沙並賠償麥田青苗賠償費。而項目部人不予理睬,並電話告知其他人到場,將我推搡拖拉數十米摔倒在地、撕爛上衣,導致頭痛、頭昏、噁心嘔吐難耐,工程項目部的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才趁機迅速逃離「毀田挖沙」現場。在我歇緩後慢步追趕至中國六冶灞河東路濱河公園濕地工程項目部牆外挖掘機、裝載機等施工機械停放處討要「公理」側臥在挖掘機右側履帶上動彈不得,無人理睬。我丈夫趙宏財趕到現場悲憤生氣要求項目部承包人答覆此事,順勢砸爛了挖掘機前風擋玻璃並報警。申請求助被告的派出機構(機關)立案依法處理。公安灞橋分局對我丈夫以灞公(行)決字[2010]第1121號行政處罰決定拘留10日並處500元罰款,我丈夫當時不服,事實是我被毀田挖沙人推搡拖拉致傷、對在我戶農田挖沙破壞的人沒有處理,訴至法院,法院在開庭時審判長當庭宣佈,說法院是一案一審(只審我丈夫對決定不服一案),我丈夫當庭申請撤訴,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9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法院依法判被告在法定時限內沒有給原告申請(報警)事項沒有做出處理決定是行政不作為行為,請判被告在一定時限內給原告申請(報警)的事項做出處理決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此致呈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人:魏碧霞
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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