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1年04月18日訊】如果您在德國工作,每年要給在中國或台灣的家人寄生活費回去,那麼在一定條件下,這些錢款是可以退稅的。
• 親屬關係
第一個條件就是,您在國內的家人必須是直系親屬,比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或者是配偶、離異配偶。
第二個條件是,符合德國法律有關支付生活費的規定,就是說,資助人必須有義務向被資助人提供生活費。按照德國法律,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祖父母沒有,只有在父母無法撫養孩子時才輪到祖父母,這時候祖父母給孫子女的生活費就可以報稅。另外,年滿18歲的子女原則上應自己承擔生活費用,父母只有義務支付適量的教育費用。如果支付給在國內的成年子女生活費,那麼除了教育支出這一部份,其它部份都不能在德國申請免稅。
• 證明材料
報稅時必須給出以下信息:
-親屬關係證明;
-被資助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和地點、職業、婚姻狀況;被資助人和多少人共同生活(必須有當地政府部門的證明);
-被資助人的收入和工作狀況;
-第一次申請免稅時,要寫明被資助人之前的生活費是如何解決的,他的財產狀況如何;
-被資助人的家中其他人給其多少資助;
-被資助人必須從您這裡得到資助的原因。
在申請免稅的時候,還要填寫一張生活費資助聲明(Unterhaltserklärung),有雙語的表格。資助人還要出示自己的收入來源,比如個人收入所得稅繳稅通知(Einkommensteuerbescheid)、退休金通知(Rentenbescheid)、收入證明(Verdienstbescheinigung)等等。
針對每個被資助人都必須填寫一份生活費資助聲明。如果填寫不完全,那麼稅務局是不會接受表格的。
• 資助證明
現金資助:如果是現金資助,那麼需要出示以下證明:
-資助人的名字和地址;
-被資助人的名字和地址;
-書面的資助證明,上面寫明錢款交到被資助人手中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被資助人的簽名;
-錢款來源(如果是從銀行提的錢,那麼提錢之後兩個星期內必須將錢款交給被資助人)
國際匯款:匯款時需證明,接受匯款的帳戶確實是被資助人的帳戶。證明可以由當地郵局或銀行開具。匯款手續費不算在資助費用內。如果錢是匯給住在一起的多位被資助人的,那麼匯款時只要給出一個人的名字就夠了。
並不是所有給國內家人的生活費都能全部申請 免稅,德國稅法裡將不同國家分為四個組,來自於第一組國家的外國人給國內家人的生活費可百分之百免稅,第二組可以四分之三免稅,第三組可以二分之一免稅,第四組則只有四分之一的生活費可以免稅。按照2010年1月1日開始的新分組方式,中國屬於第四組,台灣屬於第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