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發佈最低工資指引

無規定支付飯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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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29日訊】本港最低工資法例將於5月1日實施,勞工處昨日發出參考指引,向僱主及僱員說明計算方法,但未規定飯鐘及休息日要計算薪金。職工盟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最低工資指引未明確說明休息日及飯鐘錢的計算,預計將引發很多勞資糾紛。而統計署明年第一季將公佈全港僱主給予有薪飯鐘及休息日的統計數據。

勞工處昨日就最低工資發出參考指引,列舉三十七個例子,說明如何計算工作時數、留駐僱傭地點當值時間、交通時間、用膳時間及候召候命時間等情況,是否被計算工作時,予僱主和僱員參考。

例如僱員在食飯時,要在崗位當值,需計入工時,如可以離開崗位吃飯,則毋需計算;僱主指示員工超時工作,要計入工時;而僱員非經常往境外工作的交通時間,亦需計算。另外,如旅行團領隊帶團,乘搭飛機和在外地吃飯時間都要照顧團友,要計入工時;如半夜陪團友看醫生,亦要計算工時。不過,僱員因個人理由提早回到公司、往返居住地與工作地點、或經常到慣常境外僱傭地點工作的交通時間,則不會計入工時。

指引無規定支付飯鐘錢

指引指,假期、產假和休息日的薪酬,都毋需要支付最低工資,但飯鐘是否計算工資,則要視乎僱傭合約或勞資協議。如果勞資雙方有協議,將用膳時間計算入工資內,僱主就不能單方面更改或取消;但如僱傭合約並不包括飯鐘錢或休息日,僱主便毋須計算有關金額。指引又指出,僱主所支付的薪酬,在扣除有薪假期或飯鐘錢等金額之後,只要高於根據時薪計算的最低工資,就符合法例。

勞工處處長卓永興在記者會上表示,他們的指引應可照顧九成的情況。至於休息日及飯鐘錢問題,是否不提供就是無良僱主及剝削員工,他就指這是過重的說話,大家應心平氣和討論。他強調,根據現時的法例,僱員未必能享有有薪休息日及飯鐘,這是不爭的事實。

卓永興表示,如果僱主額外給予有薪飯鐘及有薪休息日,勞工成本將分別額外多12%及15%。雖然指引沒有訂明,但如果僱主有能力負擔,都應該負上社會責任給予員工合理的福利,呼籲僱主不要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令員工的薪金,較實施最低工資前為低。他表示,勞工處會加強巡查一些低薪行業,並且呼籲勞資雙方要增加溝通。

勞資雙方批指引易惹爭拗

為符合最低工資要求,最近有僱主要求時薪工人簽訂新僱傭合約,扣起飯鐘錢及休息日無薪。有私人屋苑清潔工人表示,現時月薪5,500元,每日工作9小時,平均時薪26元,合約無訂明用膳時間及休息日是否計薪,在實施最低工資後,時薪調升至28元,但扣起1小時用膳時間,休息日不計薪,月薪將調整至5,800百元,實際加薪300元,對百物騰貴的生活,幫助不大。

有食肆老闆表示,勞工處沒有就實施最低工資提供支援,協助理解,又表示指引內容複雜難明,例如用膳時間有無薪酬等,為免犯法,會將員工由月薪改為時薪,但改制後,員工休息日會由以往有薪變為無薪。

李卓人批評,勞工處的最低工資指引,沒有明確說明休息日及飯鐘錢的計算,預計引發很多勞資糾紛。他表示,由於現時法例沒有規定僱員的休息日及飯鐘錢,如僱主趁推行最低工資,修改僱傭合約,將引發糾紛。他呼籲政府立法訂明休息日,而僱主亦應尊重合約精神,讓僱員享有休息日及飯鐘錢。

最低工資委員會委員李啟明表示,用膳時間及休息日是否計薪,一直是僱傭條例的灰色地帶,引起爭拗不足為奇,若執行時出現很大問題,委員會在中期檢討會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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